一、起草背景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四条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制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2〕27号)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规范和监督罚款设定与实施的指导意见》(国发〔2024〕5号)对建立健全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作了安排部署,要求细化行政执法行为的裁量范围、种类、幅度,规范行政执法裁量权,确保过罚相当。

《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再次强调:“要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完善行政处罚等领域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这一重要部署,对规范行政处罚等领域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防止滥用行政裁量权,促进严格公正文明规范执法,具有重要意义。

当前我省建设工程领域消防行政处罚幅度仍较为宽泛,执法人员行使裁量空间较大,易产生行政处罚该严不严、该宽不宽、畸轻畸重、类案不同罚等问题。因此我厅起草了《贵州省建设工程消防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则》(以下简称《适用规则》)和《贵州省建设工程消防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以下简称《裁量基准》),以此促进全省建设工程领域消防执法取得实效。

二、起草目的

(一)指导执法工作。根据《裁量基准》,结合项目情况及违法事实选择裁量阶次,合理确定行政处罚种类、罚款金额,为执法人员提供操作指引,方便执法人员在执法实践工作中快速查找和引用相关法律条款,准确理解和运用行政处罚裁量,高效开展建设工程消防执法工作。

(二)细化执法裁量。对建设工程消防审验领域行政处罚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进行全面梳理,综合考虑建设工程类别、规模、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条文及带有“严禁”“必须”“应”“不应”“不得”要求的非强制性条文执行情况,细化为轻微、一般、严重三个裁量阶次,从而压缩裁量空间。

(三)规范执法裁量。通过建设工程消防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规范化行使,对违法类别、性质、情节相同或者相近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时,适用法律、法规、规章依据、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做到基本一致,避免畸轻畸重、显失公平,确保行政处罚的公正性、合法性和合理性。

三、起草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制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法律授权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五十九条对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在建设工程消防领域执法范围的明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2〕27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规范和监督罚款设定与实施的指导意见》(国发〔2024〕5号)等文件对规范监督罚款设定与实施提出的相关要求。

四、主要内容

一是细化执法裁量。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一、二、三项规定的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违法行为细化为轻微、一般、严重三种裁量阶次九类处罚标准;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三款、第五十九条规定的违法行为,细化为轻微、一般、严重三种裁量阶次三类处罚标准,以确保处罚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二是明确遵循原则。明确公平公正公开、过罚相当、综合裁量、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等原则。行政处罚要做到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全面分析违法行为的主观、客观原因和具体情节、危害后果等因素做出合理处罚决定,同时教育当事人自觉遵守法律、维护法律权威。

三是明确执法流程。包括执法机构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适用规则》和《裁量基准》的规定进行法制审核,并且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和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并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等。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5年9月8日

附件下载: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建设工程消防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则》和《贵州省建设工程消防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

 

http://zfcxjst.guizhou.gov.cn/jszx/zxwj/202509/P020250909631463009524.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