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开发区建设主管部门、各相关企业: 根据《住建部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的通知》(建市〔2015〕20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和其他上级相关文件精神,为确保企业认定的技术负责人真实具备专业素质和履职能力,进一步规范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工作,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建筑业企业技术负责人认定工作补充通知如下: 一、按照《实施意见》要求,一项单位工程业绩同时满足多项技术指标的,只作为一项指标考核。如同一地点或同一立项批复的建筑工程项目,只能使用一项技术指标进行考核。 二、按照《实施意见》要求,业绩中要求“x类中的x类”必须分别满足,不能相互替代。如申报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技术负责人认定时,使用的工程业绩至少须满足高度、层数、建筑面积、跨度等4类考核指标中的2类。 三、企业主要人员不能同时受聘或注册于两家或以上单位。我局在对技术负责人的工作履历与社保缴纳记录的匹配性进行核查时,如出现在业绩期间有两家及以上单位为其缴纳社保的情况,则不予认定。 四、相同工程业绩只能认定一个专业,如企业先前使用同一工程业绩为一个技术负责人认定了2个专业,在办理首次申请、增项资质时,我局将重新核定技术负责人的专业。 五、我局后续将持续加强技术负责人业绩核查工作,原先认定通过的技术负责人在申报资质时,出现以下情况将不予受理。 (一)使用专业承包业绩由建设单位直接发包且无施工许可证的; (二)使用同一业绩认定多个专业的; (三)使用“四库一平台”C级及以下业绩认定的。 六、近一年内技术负责人变更2家以上单位的,在企业使用其申报资质时,我局将进一步核查技术负责人业绩的真实性。 七、本通知自2025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 特此通知。 2025年9月2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建筑业企业技术负责人认定工作的补充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