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修订背景

  为推进我省工程造价咨询行业信用体系建设,我厅于2023年9月印发《福建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办法》(闽建〔2023〕13号),并于2025年1月按照本办法规定公布了2024年度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结果。评价结果总体较为合理,基本反映企业的信用水平。但也存在信用评价周期偏长、业绩分计算不尽合理、结果运用范围不够明确以及业绩信息登记不规范等问题。针对上述问题,本次对闽建〔2023〕13号文的部分条款予以优化调整。

  二、主要修订内容

  (一)调整评价周期。评价周期由按年度评价,调整为按季度评价(第六条规定)。

  (二)调整评价结果运用范围。明确评价结果仅适用于房屋市政工程建设项目,并作为市场上委托造价咨询企业开展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参考(第十六条规定)。

  (三)优化调整评价标准的个别条款。一是优化业绩分值的计算公式,利好于中小造价咨询企业。二是优化注册造价工程师加分指标,引导企业更加注重造价人才队伍建设。同时,省内的注册造价工程师信息由企业自行登记改为自动获取省住建厅相关系统的注册造价工程师信息,确保采集信息的真实性。三是增设弄虚作假的扣分条款,并列明弄虚作假行为的具体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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