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关于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中局部调整消防设计文件免于提供规划调整许可材料的通知(试行)

洪住建规〔2025〕2号

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政务服务、推动“高效办成一件事”的决策部署,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切实提升消防设计审查工作的审批效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建部令第58号)《江西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管理办法(试行)》《江西省建设工程土地核验与规划核实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及文件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现就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中局部调整消防设计文件免于提供规划调整许可材料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本通知适用于以下新建、扩建特殊建设工程(含在新建、扩建过程中实施的装饰装修工程),具体涵盖办公楼、学校、医院、商业综合体、文化场馆、体育场馆、住宅、厂房、仓库、研发中心等。

建设单位发生变更或已出售的住宅、商业办公、商业综合体、厂房、仓库、研发中心等新建、扩建特殊建设工程项目,不适用本通知规定。

二、工程界定

新建、扩建特殊建设工程,是指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其消防设计文件已经施工图审查合格,尚未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同时属于《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建部令第 58 号)第十四条所列的建设工程。其使用功能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所载明的内容为准。

三、局部调整情形下免于办理规划调整许可的范围

若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文件涉及局部有合理、合规调整,不影响公共利益,同时符合规划条件(规划指标)且满足现行国家工程技术标准,属于以下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申报新建、扩建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时,无须提供变更后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材料,但须提供变更前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材料:

(一)总图调整

1.场地竖向局部调整(不含拟建建筑正负零竖向标高调整);

2.道路(宽度、转弯半径)和消防登高场地的局部调整(如转弯半径进行优化,建筑与消防车道、消防登高场地之间的距离进行优化);

3.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场地尺寸细微调整,停车区域的局部优化调整;

4.设备管线走向的调整,以及市政给水管位置、管径、数量及附属构件的调整;

5.在不改变建筑分类、消防设施配置,不影响日照的前提下,建筑因屋面面层调整导致建筑消防高度的调整;

6.涉及建筑屋面相关消防设施(如消防水箱等)的调整。

(二)建筑内部平面布局调整(在地上、地下建设工程轮廓线不变的前提下)

1.防火分区边界线、建设工程内部局部楼板、设备用房、管井的合理调整;

2.房间尺寸细微调整(如隔墙位置移动、房间分割或合并)、房间名称变更(但功能实质未发生改变,如“设备间”变更为“配电室”);

3.单体建设工程内疏散通道宽度、安全出口数量局部优化调整。

(三)建筑外立面调整

1.外立面门窗分格的细微调整;

2.在不改变整体建设工程风格的前提下,建筑造型的局部细微调整。

(四)其他对规划无影响的合理调整。

四、其他情形

除本通知“三、局部调整情形下免于办理规划调整许可的范围”以外的其他调整,建设单位申报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时,须提供变更后的建设工程规划调整许可材料。

五、相关要求

(一)申报材料要求。建设单位申报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时,若消防设计文件具有属于本通知“三、局部调整情形下免于办理规划调整许可的范围”规定的内容,建设单位应提供由设计单位按现行规范编制的调整后的消防设计文件,并同时提供调整材料,该材料须包含调整的合理理由、调整位置,并附上与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差异对比图等相关内容。调整材料及调整后的消防设计文件,均须经图审机构审查,并由其出具审查合格书。调整后消防设计文件还需报送至工程所在地的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以备规划核实使用。

(二)部门协作要求。住建部门在办理消防设计审查中,若遇到难以判断的情形时,可书面征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意见。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在收到书面征求意见函后的15个工作日内予以回函答复。

本通知由南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南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解释。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正式施行。

 

南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南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5年6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