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龙岩市市政管网工程施工安全指引手册》的通知各县(市、区)住建局,龙岩高新区(经开区)建设与生态环境局,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市政管网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保障人员生命财产及毗邻地下管线运维安全。根据市政府工作部署要求,市住建局组织编制了《龙岩市市政管网工程施工安全指引手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第一条 为加强市政管网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保障施工人员生命、财产及毗邻地下管线运维安全,确保工程顺利推进,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国家、行业、福建省现行有关标准,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手册。 第二条 本手册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市政管网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管理。 第三条 市政管网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应始终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严格遵循“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切实保障施工过程规范、安全。 1.向地下管线产权(或维护)单位书面或线上办理咨询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地下管线管道情况,并将资料提供给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参考。涉及危大工程的市政管网工程应先勘察再进行施工设计。 2.与施工单位签订安全协议。存在分包的,应督促施工单位与分包单位签订分包合同和安全协议。 3.对施工范围内有地下管线的项目,应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及地下管线产权(或维护)单位现场踏勘,并由地下管线产权(或维护)单位指认管线现场位置走向并书面交底,各方签字存档。 4.项目完工后,应及时会同地下管线产权(或维护)单位补齐补全因施工破坏的地下管线标识标牌,按期完成竣工图纸资料归档工作。 1.根据建设单位提供的地下管线管道资料,明确管道保护要求,对重点部位提出安全防范有效措施,设计文件中应提供管沟的开挖支护专节。 2.邀请地下管线产权(或维护)单位参加图纸会审,形成纪要并完善设计保护措施。 3.若施工过程遇到设计问题,应及时响应并补充设计。 1.设立施工告示牌,应标明地下管线产权(或维护)单位企业名称、联系人、警示信息及保护要点。 2.结合施工设计文件和地下管线产权(或维护)单位交底资料,对管道位置进行探挖复核。若有偏差,应重新确认管道走向及防护范围,并与地下管线产权(或维护)单位重新书面确认。 3.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施工前应做好施工组织设计、安全培训和书面技术交底,定期组织安全生产检查,对检查的安全隐患问题应立即整改,闭环管理,保障施工现场安全。 4.制定应急处置预案,如发生地下管线险情时,施工单位应立即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并立即报告建设单位和地下管线产权(或维护)单位,必要时上报当地政府相关部门。 1.收到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书面或线上咨询后,1个工作日内函复有无地下管线;有管线的项目,2个工作日内安排人员现场踏勘,3个工作日内出具咨询意见书(含管线种类、材质、管径、埋深、走向等)。 2.应将最新地下管线资料提供给建设单位,地形地貌变化时,配合建设、施工单位人工探孔探明管道情况,划定防护范围,参与图纸会审并现场交底。 3.应与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共同制定保护方案和应急处置预案,提供安全警示资料;对非开挖施工项目需研判风险并落实防护措施。 4.应向施工单位交代现场地下管线情况并进行全程旁站指导。建立巡查制度,定期巡查在建市政管网工程。如遇地下管线险情时,立即采取应急处置措施。 5.做好管线工程竣工验收,对竣工图纸、管线资料认真复核及时做好管线资料的更新和管理、移交。 1.开工前,应审查施工组织设计及管道保护专项方案中的技术安全措施。 2.对地下管线保护范围内的工程,委派监理人员全程旁站,发现隐患立即要求整改或暂时停工。 第九条 施工单位应具备相应的市政工程施工资质,且安全生产许可证处于有效期内。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专人专岗。 第十条 施工单位应组织施工单位精心编制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其中应包含切实可行的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等。对于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如深基坑、顶管、盾构等,须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应按规定组织专家论证。 第十一条 专项施工方案实施前,方案编制人员或项目技术负责人应先向现场管理人员进行方案交底;再由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应向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交底内容涵盖工程概况、施工工艺方法、主要危险源、安全技术措施、事故应急措施等,由交底人、被交底人和项目专职安全员共同签字确认。 第十二条 施工单位应对全体施工人员开展三级安全教育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特种作业人员,包括电工、焊工、架子工、挖掘机司机、顶拉管机司钻手、导向操作手、起重机吊装司机等,必须持有效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 第十三条 施工现场应设置醒目的安全警示标识,如警示灯、警示标语、安全警戒、导向标志、反光锥(条)、防撞桶等,在危险部位设置可靠的防护设施。施工现场实行临时围挡封闭管理,高度应符合规定要求。合理规划布置施工场地,明确划分作业区、构件加工区、材料堆放区、生活区等,合理规范布置吸烟区或火源管理区。在作业区明显位置设置标示牌,注明工程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1.占道施工前,施工单位应依法向道路主管部门申请审批,影响交通安全的,道路主管部门许可前需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审批同意,按批准要求施工,如需调整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 2.施工作业区按《城市道路施工作业交通组织规范》(GA/T 900-2010)、《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 第4部分:作业区》(GB 5768.4-2017)等要求规范设置警示区、上游过渡区、缓冲区、工作区、下游过渡区、终止区及配套设施。车行道内短时占到进行移动作业时,应设置隔离设施分离交通,并设临时警示标志,完工后,撤离有关临时设施,保持场地整洁、道路畅通。 3.施工导致道路交通严重拥堵时,施工单位应服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挥,及时恢复交通。积极配合道路主管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监督检查,有问题及时整改。相关部门建立巡查机制,依法处理违法占道施工行为并公开曝光。 1.施工区围挡作业,应提前设置统一的警示标志,如施工预告、绕行、临时导向指路标志等,设置符合规定高度的临时围挡。夜间施工围挡应在靠近人行道、路口、出入口的位置设置警示告知牌和限速牌,在围挡入口前面应设一个15米缓冲区,在每个出入口、转角处加设爆闪灯装置,在围挡、路栏或锥形交通标顶端处每隔20m左右设置高亮度宜为1.2米的施工警告灯。围挡沿路外侧底部连续加贴反光膜,若围挡底部用预制水泥墩时应沿路外侧面涂上沿线反光漆。围挡应稳固、连续、整洁,底部应封闭,在危险部位设置可靠的防护设施。在工程全面结束、路面恢复使用前,不得拆除围挡。 2.靠近小区、学校出入口、道路交叉口等易造成驾驶人视线盲区的位置,宜设置通透式围挡。 3.根据现场实际情况,优先修建临时便道等,提高作业点段及周边路网通行能力,保障行人、非机动车、公交车和应急救援车辆通行。调整公交线路、站点时,应考虑乘客安全。 4.施工单位应采用低噪声、防扬尘设备和措施,减少环境影响和对行车安全干扰。作业材料在批准范围内堆放,禁止堆放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品,加强动火作业安全防范。 5.施工作业人员规范穿戴安全标志服和安全帽,不得随意进出作业区,不得将机具和材料置于作业区外。道路养护、维修专用车使用统一标志,现场作业车开启示警灯具,防撞缓冲作业车打开防撞缓冲装置,必要时启用声控预警系统。 6.占道施工有标志标线破坏、迁移,施工期间标志标线改变的,建设单位应及时做好恢复。 1.基坑(槽)开挖严格遵循“分层分段、先撑后挖、严禁超挖”原则,开挖深度大于2米应编制专项方案,大于3米或未达到3米但周边地质情况、周围环境、地下管线复杂或影响毗邻建(构)筑物安全的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经专家认证。 2.对基坑(槽)边坡和支护结构进行实时监测,对因基槽、边坡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应采取专项防护措施,一旦发现异常,立即停工并采取应对措施。 1.燃气、电力管道安全保护范围内施工作业的,施工单位应提前做好地下燃气、电力管道探挖位置确认,在现场做好临时警示标识,明确管道埋深、走向及防护范围,与管道燃气、电力经营企业进行书面确认,形成书面交底记录,各方签字确认,采取有效保护措施,并提前48小时书面通知管道燃气、电力经营企业派专业人员进行现场地面管线和保护范围喷涂及指导。 2.开挖动土前,应严格执行建设、施工、监理、管道燃气/电力经营企业四方联审确认机制,明确机械禁行区域、人工探挖流程及监测要求,方案经建设单位项目经理、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和管道燃气/电力经营企业安全部门负责人三方签字批准后方可实施。在具备施工动土作业条件,各方旁站监护人员到位,落实安全保障措施后,方可施工。必要时向燃气、电力经营企业申请通过后可关闭燃气进行断气或停电施工。禁止使用大型机械开挖,采用人工开挖探明管道位置后,在燃气、电力企业旁站监护人员指导下施工,监护人员须全程旁站,无人旁站时,施工单位不得擅自施工。 3.在燃气、电力管道安全保护范围内(一般为管道两侧各5米,具体依规定和实际确定)开挖作业期间,建设单位代表、施工单位专职安全员、监理工程师及燃气、电力经营企业指派的监护人员必须全程在场监督,人工探挖过程需由燃气、电力企业监护人员全程监督并录像存档。在燃气、电力管线附近施工时,宜采用人工开挖方式,避免损坏管线。根据施工项目规模,作业现场每班配备足量的燃气泄漏检测报警仪或管网哨兵。应设置燃气、电力相应的告知牌、标识牌、安全警示牌等,明晰相关管道燃气、电力经营企业名称、联系人、联系电话,备注警示信息和燃气、电力管道保护要点。 4.在燃气、电力管道等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从事敷设管道、打桩、顶进、挖掘、钻探或者其他影响燃气、电力管道安全的活动时,建设单位应会同施工单位与管道燃气、电力经营企业共同制定燃气、电力管道保护方案。 5.施工期间,因现场环境发生变化导致燃气、电力管道安全警示标识缺失、移位的,或发现地下燃气、电力管道资料与实际情况不符或发现不明地下管线的,施工单位应立即停止施工,及时通知建设单位和管道燃气、电力经营企业,待与管道燃气、电力经营企业现场交底确认,补齐燃气、电力管道安全警示标志标识,安全保障措施真正落实后方可施工,杜绝盲目施工、冒险施工、野蛮施工。若发现燃气、电力管道裸露、悬空等,应立即停止施工并通知燃气、电力企业旁站监护人员指导处置。 6.施工导致燃气、电力管道裸露或悬空时,必须立即停止作业、设置警戒区,由燃气、电力经营企业主导采取临时支护或降压措施,并于48小时内处置完毕。 7.发生燃气泄漏或电缆外破时,施工单位须立即切断现场电源、疏散50米范围内人员,燃气、电力经营企业应启动抢修程序,立即向相关主管部门报告。 1.管道吊装作业安全规范。吊装作业必须使用经检验合格的设备与索具,作业前由专人对设备安全装置、索具磨损情况进行全面检查。作业全程由持证专业人员规范操作,根据管道重量、形状确定吊装方式与吊点。吊装时严禁超载、斜拉,设置警戒区域,专人监护,遇恶劣天气立即停止作业。? 2.管道接口施工安全防护。施工人员必须佩戴安全帽、防护眼镜等合规防护用品。焊接、热熔等作业需设置防护挡板或防护罩,防止材料飞溅。在密闭空间作业时,提前做好通风换气;使用易燃易爆材料,现场严禁明火,并配备足量灭火器材,作业完成后及时清理现场易燃物。 1.拉管、顶管和盾构施工前,建设单位应牵头各责任单位和管线产权单位应做好地下管线管道探挖位置确认,制定详尽施工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做好施工人员专项培训。若涉及地下管线,方案明确保护措施和应急处置预案,施工人员应接受地下管线管道保护知识上岗培训。 2.施工过程中应控制顶(掘)进速度,加强定位仪器监测频率,加强顶进或掘进设备维护管理,在靠近燃气管道施工时密切关注设备运行,定期巡查周边燃气管道,检查是否存在变形、位移等异常。 3.施工时设置通风、照明、通讯设施,在可能影响燃气管道安全区域,通风避免燃气积聚,照明及通讯设备选用防爆产品。工作井、接收井、管道内按“有限空间作业”的要求进行管理。 4.采用拉管、顶管和盾构法施工的,应提前标记入土点、出土点、拉(顶)管走向。施工时应考虑钻头顶进偏向的误差,留有足够裕度,并做好管道定向及纠偏控制。贯通后应进行测量,确保管道位置正确。 1.施工现场临时用电采用TN-S系统,做到“三级配电、两级保护”。 2.配电箱、开关箱符合标准要求,安装牢固,箱内电器元件完好、启闭灵敏可靠。 3.电工定期检查维护用电设备和线路并做好维保检查记录,严禁私拉乱接电线。 1.施工机械定期维护保养,确保性能良好、安全装置齐全有效。在燃气管道附近作业的机械,作业前特别检查制动、转向等关键部件。在电力管线附近施工时,施工机械应采取25平方毫米软铜线接地,接地极埋设深度不小于0.6米。 2.施工机械操作人员严格按操作规程操作,禁止酒后、疲劳作业。在燃气管道保护范围内操作机械,听从指挥,严格按照设计图纸控制机械行进方向和作业范围。如顶(掘)过程中存在地下土质与勘查结果不一致、顶(掘)进困难时,施工机械操作人员应立即停止作业,告知建设单位和地下管线产权(或维护)单位,通过施工方案调整和安全评估后方可继续施工,严禁施工机械操作人员擅自随意改变施工方向,冒险野蛮施工。 3.施工现场大型机械作业设专人指挥,指挥信号明确准确。 1.建设单位应履行首要责任,督促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履行有限空间安全管理职责;施工单位全面辨识市政管网工程涉及的有限空间危险源内容,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建立双台账,明确有限空间各项信息,并根据工程进展及时更新。 2.实施有限空间作业前,严格执行作业审批制度,办理安全许可审批手续,作业方案经论证和审批通过后实施,严禁未经批准擅自作业。 3.作业前采取可靠隔断(隔离)措施,对有限空间进行置换,确保内部环境安全。 4.遵循“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原则。先用大功率机械通风设备通风换气,通风后使用合格气体检测报警仪器检测氧气含量、有毒有害气体浓度、可燃气体浓度等,检测合格且在规定时间内方可作业。作业中持续通风和检测,作业中断后重新进入需再次通风、检测。禁止用纯氧通风换气。 5.作业人员进入有限空间作业时,正确佩戴符合标准的防护用品和设备,如呼吸防护用品、安全帽、防静电服、防护鞋、全身式安全带等,配备通讯工具,设置安全监护人,保持实时联系。 6.对涉及有限空间作业的各类人员进行专项安全培训,培训内容包括作业安全基础知识、管理要求、危险有害因素及防范措施、操作规程、防护设备使用方法、应急救援装备操作和应急处置措施等。培训后相关人员签字确认,施工单位保存培训材料。 7.在有限空间出入口等醒目位置设置明显安全警示标志或告知牌,必要时采取物理隔离措施,防止无关人员进入。 8.制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事故专项应急预案或现场处置方案,定期组织演练。发生事故时,作业现场负责人立即报告,评估现场情况后科学救援,避免盲目施救。具备自主救援条件时,采取合适救援方式确保救援人员安全;不具备条件时,及时拨打119和120求助。 1.施工现场应设置充足的照明设备,确保作业区域、材料堆放区、通道等场所亮度满足施工要求,照明设备功率及安装位置需符合相关标准。? 2.危险区域(如基坑边缘、预留洞口等)应设置红色警示灯,防止人员误闯;临时围挡及交通疏导区域需安装反光警示标识,提高夜间安全辨识度。? 1.夜间施工使用的机械设备需配备明显的反光标识和警示灯,作业时灯光方向不得直射道路,避免影响过往车辆和行人视线。? 2.施工人员需穿戴反光安全标志服,安全帽上粘贴反光条,确保在光线不足环境下的自身安全;作业期间严禁擅自离岗、串岗。? 1.合理安排夜间施工内容,避免进行高空作业、深基坑开挖等高风险作业;必须进行时,需制定专项安全方案并经专家论证。 2.建立健全夜间施工沟通机制,各班组、工种之间通过对讲机等通讯设备保持实时联系,确保信息传递及时准确。? 1.施工前完善现场排水系统,设置排水沟、集水井,配备足够的排水泵,确保雨水及时排出,防止基坑、作业面等区域积水。 2.对临时围挡、边坡等进行加固处理,加强检查稳定性,发现倾斜、坍塌隐患及时采取措施;对易受雨水侵蚀的材料(如水泥)进行覆盖或转移至干燥场所。? 1.加强雨天施工用电管理,配电箱、开关箱需安装防雨罩,定期检查漏电保护装置是否正常运行;严禁使用潮湿的电缆、电线,发现破损及时更换。遇大雨、暴雨天气应暂时切断施工电源总闸,确保用电安全。? 2.施工机械设备停放于安全场地,露天设备做好防雨措施;雨后对设备进行全面检查,确认无异常后方可启动。? 1.雨天禁止进行高空、深基坑等危险作业,如需进行,作业人员需穿戴防滑鞋、雨衣等防护用品,系好安全带,并设置防滑、防坠落措施。? 2.制定雨天施工应急预案,储备充足的应急防汛物资(如沙袋、水泵、防雨布等);发生险情时,立即启动预案,组织人员疏散和抢险。 1.施工人员在施工现场必须正确佩戴和使用个人防护用品,如安全帽、安全带、防护手套、防护鞋等。 2.施工现场的基坑(槽)、楼梯口、电梯井口、预留洞口、通道口、临边等部位应设置可靠的防护栏杆或盖板,防止人员坠落和物体掉入。 3.高处作业人员应系好安全带,做到高挂低用。高处作业平台搭设牢固,设好上下爬梯,四周设置防护栏杆,并挂设安全网。 1.施工单位定期检测施工现场作业环境,确保粉尘、噪声、有毒有害气体等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2.对从事有毒有害作业的施工人员定期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1.施工现场采取有效防尘、降噪、降振、废气、排水等措施,降低施工对周围环境的影响。 2.及时清理施工废弃物,分类存放并定期运至指定垃圾处理场。 3.对施工现场的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设专人管理,分类存放,采取防火、防爆、防泄漏等措施。 第三十二条 施工单位应根据市政管网工程施工特点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类型,制定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 第三十三条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演练内容包括事故报警、应急响应、人员疏散、现场救援等,检验应急预案可行性和有效性,提升施工人员应急处置能力。 第三十四条 如发生管线破损、泄漏等险情事件时,施工单位应立即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停止机械作业、电焊作业,禁止现场抽烟或明火;施工单位应组织现场人员撤离,拉设隔离带临时封闭事故路段,疏散周边围观人员,禁止无关人员入内;立即通知地下管线产权(或维护)单位采取关闭开关(阀门)等措施,报告建设单位及当地政府相关部门;派人在主干道路口引导抢险车辆进入,协助抢修人员警戒现场和工作坑开挖。 第三十五条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施工单位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救援,并按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事故处理遵循“四不放过”原则,查明原因、认定责任、提出处理意见、制定防范措施。 第三十六条 本手册中若有与现行标准、规范不符内容,按照现行标准、规范执行 第三十七条 市政管网工程建设、施工等单位,可依据本手册完善现场施工安全风险防控机制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