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关于印发《关于明确房屋建筑工程分段竣工验收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茂建改办〔2025〕1号
各区、县级市、经济功能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茂名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为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提升我市营商环境,规范我市房屋建筑工程分段竣工验收管理工作,现将《关于明确房屋建筑工程分段竣工验收的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径向茂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反映。
茂名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5年3月31日
    (联系人:钟伟健,联系电话:2280082)
关于明确房屋建筑工程分段竣工验收的指导意见
    第一条  为贯彻省、市优化营商环境相关文件要求,优化我市营商环境,规范我市房屋建筑工程分段竣工验收管理工作,简化审批程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建质〔2013〕171号)、《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建质〔2014〕12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技术标准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分段竣工验收及单位(子单位)工程划分适用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  分段竣工验收工程是指同一施工许可证的单位工程,需对已竣工的部分子单位工程(分区或分栋)进行验收的工程(以下简称验收工程)。
    第三条  验收工程遵循“功能完整、分割合理”的原则,可按垂直方向将工程划分为若干单位(子单位)工程,并确保分段后的单位满足完全独立使用功能,与其他未完成的项目不存在使用和施工安全的影响。
    第四条  验收工程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的第五条要求:
    1.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2.施工单位在工程完工后对工程质量进行了检查,确认工程质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符合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并提出工程竣工报告。工程竣工报告应经项目经理和施工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3.对于委托监理的工程项目,监理单位对工程进行了质量评估,具有完整的监理资料,并提出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应经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4.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文件及施工过程中由设计单位签署的设计变更通知书进行了检查,并提出质量检查报告。质量检查报告应经该项目勘察、设计负责人和勘察、设计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5.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6.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以及工程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
    7.建设单位已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且申请分段竣工验收的房屋建筑工程足额完成支付工人工资。
    8.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9.对于住宅工程,进行分户验收并验收合格,建设单位按户出具《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表》。
    10.建设主管部门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责令整改的问题全部整改完毕。
    11.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验收工程必须具备能够形成独立、完整的使用功能要求:
    1.具备独立功能,如住宅、办公、商业等。
    2.有独立分隔的区域、出入通道和独立的设备系统。
    3.与非使用区域有完整的符合消防技术标准要求的防火、防烟分隔;投入使用部分的各项消防设施能够独立运行;消防车通道能够正常使用。
    4.项目红线范围内的道路、通信设备设施(含光纤到户设施、移动通信基础设施等)、室外排水设施、地下车库需满足使用条件。
    5.验收工程有相应的施工合同(独立的施工合同或在原施工合同基础上签署补充协议,明确分段验收部分的合同约定内容)。有相应的竣工图纸。
   (三)验收工程应具有独立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四)涉及防空地下室建设的,划分时应保持人防工程完整性。
   (五)建设单位应根据规划范围提交包含原工程规模明细、本次申请分段范围、真实性承诺等内容的分段验收申请。
    第五条  所有申请分段验收的工程均按《茂名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实施细则(试行)》的要求办理竣工联合验收。验收测绘工作按《茂名市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实施方案(试行)》实施。
    第六条  本指导意见自2025年3月31日起施行,试行时间为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