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交通运输厅
关于印发《四川省交通运输工程施工单位主要
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安全生产考核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市(州)交通运输局,相关施工企业,厅直有关单位:
《四川省交通运输工程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实施细则》经厅2025年第10次厅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交通运输厅
2025年7月9日
四川省交通运输工程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
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安全生产考核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规范四川省交通运输工程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工作,根据《交通运输工程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办法》《交通运输工程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试大纲》等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交通运输工程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下统称安管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交通运输工程施工单位安管人员应当具备从事交通运输工程施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通过安全生产考核后方可任职。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交通运输工程施工单位,是指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工商注册的具有相关施工资质的法人企业。
本细则所称主要负责人,是指对施工单位生产经营活动具有决策权、全面负责安全生产工作的人员,主要包括董事长、经理。
本细则所称项目负责人,是指取得相应执业资格、由施工单位书面确定、对建设工程项目安全施工负责的人员,主要包括项目经理。
本细则所称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在施工单位专职从事安全生产管理的人员,主要包括施工单位和工程项目专职安全生产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人员和其他专职从事安全生产管理的人员等。
第四条 四川省交通运输厅(以下简称厅)负责全省安管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和继续教育,四川省交通管理学校(四川省交通运输职业资格中心)〔以下简称交通管理学校(职业资格中心)〕受厅委托具体承担安管人员安全生产考试、安全生产考试地方题库试题制定、证书管理等事务性工作,四川省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以下简称省交通质监站)受厅委托负责安管人员安全生产考试地方题库考试大纲制定以及省级监督检查等事务性工作。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安管人员持证上岗、履行职责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 安全生产考试
第五条 厅依据交通运输部制定的安全生产考试大纲组织实施全省安管人员安全生产考试,每年第一季度向社会公布安全生产考试年度计划,并在考试举办30日前公告考试时间等考务内容。
第六条 安全生产考试内容包括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采用计算机或纸质试卷闭卷方式,考试时间90分钟。试卷满分为100分,70分及以上为合格。
第七条 申请考试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与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工商注册的交通运输工程施工单位有正式劳动关系,被正式任命或授权任命相关职务及岗位的在岗人员;
(三)具有以下学历、职称和工作经历:
1.主要负责人应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或工程类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且具有3年及以上的土木工程建设经历;
2.项目负责人应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或工程类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且具有3年及以上的土木工程建设经历;
3.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或工程类初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且具有1年及以上的土木工程建设或安全管理经历。
(四)申请考试人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且上一年度至考试报名时无严重安全生产失信信息记录。
第八条 施工单位通过登录四川省交通运输工程施工单位安管人员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管理系统)填报相关信息后,按照考试报名条件网上提交有关证明材料,申请材料信息的真实性由申请考试人及其所在施工单位负责。安管人员考试报名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申请考试人员的身份证明;
(二)申请考试人员的劳动合同或任职文件证明;
(三)申请考试人员的学历证明或职称证明;
(四)申请考试人员对应工作年限的社保证明;
(五)项目负责人还应提供公路工程或者水运工程相关专业建造师执业资格证明;
(六)申请考试人员年度安全生产教育情况和安全生产失信信息。
第九条 施工单位提交的资料信息不全或者信息内容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的材料,施工单位完善后再次提交。
申请安管人员安全生产考试报名成功的,应按规定时间参加安全生产考试。连续两次未按时参加安全生产考试的,将暂停一次安排考试。
第十条 安全生产考试成绩合格人员应当自取得考试成绩之日起1年内申请安管人员安全生产考核。逾期未申请安全生产考核的,应每年度参加不少于12学时对应领域和岗位的继续教育后方可申请考核。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安管人员需重新参加考试,考试合格后方可申请安全生产考核:
(一)安管人员的岗位类型或者从事的工程领域发生变化的;
(二)安全考核合格证书到期后未及时办理延期被注销
(三)安全考核合格证书被依法撤销的;
(四)安全考核合格证书被依法吊销的。
第三章 安全生产考核
第十一条 交通运输工程安管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分为公路工程和水运工程两个领域,每个领域按照岗位类型均分为主要负责人考核、项目负责人考核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
安管人员应当按照考核合格证书明确的工程领域、岗位类型从事相应的安全生产工作,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第十二条 申请安管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的人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与公路工程或者水运工程施工单位已建立劳动关系;
(二)安全生产考试成绩合格;
(三)申请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的,还应当具备公路工程或者水运工程相关专业建造师执业资格。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安管人员安全生产考核:
(一)因对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受到相关刑事、行政处罚且未履行完毕的;
(二)申请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的,被依法终身取消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资格的;
(三)申请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的,年龄超过建造师执业年龄的;
(四)申请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的,年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
第十四条 申请人可以自行或者由受聘的施工单位,通过安管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相关信息系统,向施工单位注册地考核部门申请安全生产考核,申请渠道统一为四川政务服务网或省级政务服务大厅,提交下列材料或者信息,并对材料或者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一)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单位安管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申请表;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申请人与施工单位的劳动合同及近3个月的社保证明;
(四)被正式任命或授权任命相关职务及岗位的任职文件;
(五)项目负责人还应提供公路工程或者水运工程相关专业建造师执业资格证明。
第十五条 厅按照《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组织对申请人提交的考核申请材料进行审核,资料信息不全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信息内容不符合要求的,将不予受理。符合本细则第十二条规定条件且不存在本细则第十三条规定情形的,由厅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交通行政许可决定,并在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颁发相应的考核合格证书。
第十六条 考核合格证书电子证照由管理系统生成,通过考核的,申请人可自行通过管理系统打印安管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考核合格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有效期3年。
第十七条 安管人员的岗位类型或者从事的工程领域发生变化的,应当重新申请安全生产考核。
第十八条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安全生产考核的,由厅依据《行政许可法》第七十八条规定,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安全生产考核。
第四章 继续教育
第十九条 安管人员自取得考核合格证书之日起,应当参加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的继续教育,每年度不少于12学时,有效期内继续教育应不少于36学时。安管人员参加交通运输行业相关培训单位组织的安全生产培训可以计入安管人员年度继续教育学时。
第二十条 继续教育应当按证书领域和岗位分别组织开展。持多证的安管人员应当分别参加相应领域和岗位的继续教育。
第二十一条 安管人员安全生产考试、安全生产考核与继续教育不得收费,所需经费纳入部门预算予以保障。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开展安管人员继续教育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实施。
第五章 证书管理
第二十二条 考核合格证书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申请人应当提前3个月向厅提交延续申请。
申请人符合下列条件的,由厅在有效期届满前作出准予延续的决定,证书有效期延续3年:
(一)符合本细则第十二条规定的条件且不存在本细则第十三条规定的情形;
(二)完成继续教育规定的学时。
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由厅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厅不予延续。
第二十三条 申请人通过管理系统办理证书延续,申请证书延续的安管人员,应按要求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单位安管人员考核合格证书变更、延续、注销申请表;
(二)申请人与施工单位的劳动合同文件或近3个月的社保证明;
(三)被正式任命或授权任命相关职务及岗位的任职文件;
(四)继续教育证明材料;
(五)项目负责人还需提交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
第二十四条 对延续通过的安管人员,申请人可在管理系统自行打印安管人员考核合格证书。证书有效期延续3年。
第二十五条 安管人员申请注销考核合格证书或者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规定情形的,厅应当依法办理注销手续。
第二十六条 申请人进入管理系统申请注销证书,应上传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单位安管人员考核合格证书注销申请表。厅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注销条件的人员通过注销申请。
第二十七条 安管人员受聘的施工单位发生变化,属于四川省内施工单位之间调动的,原则上由原受聘的施工单位同意后,由新受聘的施工单位在30日内通过管理系统向厅申请办理调入手续。由四川省外施工单位调入的,原则上由原受聘的施工单位在30日内向原考核部门申请调出后,由新受聘的施工单位通过管理系统向厅申请办理调入手续。对于由四川省内施工单位调出的,安管人员可凭离职证明、新劳动合同等证明材料,直接向厅申请调出。
申请调入的安管人员,除应符合本细则第十二条规定的条件且不存在本细则第十三条规定的情形,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交通运输工程施工单位安管人员考核合格证书受聘单位变更申请表;
(二)申请人与新受聘单位的劳动合同;
(三)新受聘单位为申请人购买社保的证明;
(四)被正式任命或授权任命相关职务及岗位的任职文件。
第二十八条 单位信息、个人信息等发生变化需要变更的,申请人进入管理系统,提交信息变更申请,审核通过后,予以变更。变更信息的真实性由变更申请人及其所在施工单位负责。变更信息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变更施工单位名称申请资料
施工单位通过管理系统上传以下申请资料:
1.施工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关于施工单位名称变更的批复文件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变更核准通知书扫描件;
2.更名后施工单位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证书扫描件。
(二)变更身份证号码等个人信息申请资料
施工单位通过管理系统提交变更个人信息的申请。变更身份证号须提交由公安部门出具的有关变更证明扫描件,并在系统中上传。
第二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考核合格证书。
第六章 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安管人员持证上岗、履行职责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不得影响被检查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有关单位和个人对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第三十一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发现安管人员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依法进行查处,并将违法事实、处理结果抄送厅。
第三十二条 厅建立健全安管人员“黑名单”信用管理制度,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经考核合格上岗的、发现项目存在重大事故隐患不及时整改仍组织从业人员冒险作业的、或被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因安全生产问题进行约谈的,一律纳入“黑名单”管理,由承担项目监督职责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进行重点监管。被纳入“黑名单”管理的安管人员除每年度应当完成的继续教育学时外,还应再接受不少于12个学时的教育培训。
第三十三条 安管人员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考核合格证书的,由厅予以撤销,并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安全生产考核。
第三十四条 安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厅依法吊销考核合格证书:
(一)项目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
(二)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
第三十五条 安管人员违反本细则有关条款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安全生产考核和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者其上级机关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细则由四川省交通运输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细则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关于做好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管理工作的通知》(川交函〔2016〕655号)同步废止。
附件:1.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单位安管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申请表(格式)
3.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单位安管人员考核合格证书变更、延续、注销申请表(格式)
4.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单位安管人员考核合格证书受聘单位调动申请表(格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