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通知》是在《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加强建筑工程项目负责人管理的通知》(穗建规字〔2020〕32号)及其应用的基础上,对其中的部分文字和条款作了一些修改和补充。按照《广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第17条和《广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规则》(穗府办〔2012〕49号)第28条规定,我局对规范性文件《关于加强建筑工程项目负责人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政策解读如下:

  一、修订目的

  建筑工程项目负责人在项目的诸多关键环节中发挥着决定性作用,《通知》(穗建规字〔2020〕32号)实施以来的实践经验表明,实施效果良好,已形成长效监管机制,通过加强对建筑工程项目负责人管理,确保建筑工程项目的投标、施工等环节规范有序,促使项目负责人更好地履行管理职责,加强对施工现场的质量和安全管控,减少质量安全事故的发生。因此,为有效维护建筑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维护社会稳定与公共利益,继续加强建筑工程项目负责人管理有着极为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政策文件依据和内容

  《通知》主要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及《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试行)》(建市〔2008〕48号)、《关于加强我省小型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及明确小型工程项目负责人任职条件的通知》(粤建市〔2010〕26号)、《广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文件为依据,对原通知进行了修订。文件主体内容符合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规定,符合现行国家政策要求。

  三、修订过程

  按行政规范性文件到期评估延续有关规定,于2024年8月开始进行起草工作。2024年8至9月期间,通过实地调研、座谈会、专家咨询等多种方法,征求了市建筑业联合会、市建设监理行业协会、各区住建局、市建设工程招标管理办公室、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有关专家学者等对建筑工程项目负责人管理的意见建议,未收到重大分歧意见。

  2024年9月,通过书面征求了各区建设局等相关职能部门的意见,共收到4条意见,采纳2条,部分采纳1条,不采纳1条。

  2024年11月5日至12月5日期间,我局在官网公开征求意见,通过网上留言、电子邮件等形式共收到3条反馈意见。经研究,采纳意见2条。

  2025年2月、3月分别经局内合法性审查、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四、主要内容和修订情况

  《通知》共7条,主要内容和修订如下:

  (一)对建筑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的资格审查作出了具体规定。第一条明确项目负责人所注册企业名称应与对应的投标企业名称一致,职业资格证明书应处于有效期内,并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可查。

  (二)对建筑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任职项目数量行为作出了具体规定。第四条中明确建设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只能负责一项与其执业资格、技术职称相适应的工程项目(多个四同工程可视为同一个工程项目)施工,不得同时兼管多项工程施工。

  (三)对建筑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特殊情况处理、更换条件与程序作出了具体规定。对于目前存在企业为了多中标,企业刻意更换优秀的项目负责人,使原有的项目管理不到位,导致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管控不到位,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中详细阐明了项目负责人特殊情况处理、更换条件与程序等管理要求。

  (四)优化调整相关表述。结合新形势下优化营商环境及合法性审查意见等,为保证与上位法一致,避免对上位法解释的权限问题,第二条招标阶段、第四条项目负责人除外情形、第五条项目负责人更换情形进行了相应调整,明确了项目负责人适用范围仅为施工项目负责人,不包括总监理工程师。同时,删除原《通知》第二条、第六条信用措施以及第六条“符合本通知第二条第(二)项......情形经同意被更换的建筑工程项目负责人,从被更换起三个月内暂停参加投标。”等相关内容表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