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竣工验收 备案管理办法 (宁建规〔2025〕4号)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工作,保障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2号)《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验收管理暂行办法》(建质〔2014〕42号)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南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及其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轨道交通是指采用专用轨道导向运行的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系统,包括地铁、轻轨、单轨、有轨电车、市域快速轨道、磁浮系统、自动导向轨道系统等。 本办法所称项目工程,是指单独立项、具备独立使用功能和运营能力的轨道交通项目。项目工程一般由若干个单位工程组成。 本办法所称单位工程,是指具备独立施工条件或具备专业功能的建(构)筑物及专业设备系统。 本办法所称甩项工程,是指项目竣工验收时尚未施工或者已施工但不具备验收条件,不纳入竣工验收范围的工程。 第四条 南京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称备案机关)负责本市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委托南京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实施具体工作。 第五条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应当按照项目工程进行竣工验收备案,项目工程所含的(子)单位工程不得单独进行竣工验收备案。如涉及分段验收的项目工程,依据相关批复文件,按照分段验收范围进行竣工验收备案。 第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自项目工程竣工验收、甩项工程质量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向备案机关提交相应文件申请备案,可以在(子)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向备案机关提交相应文件。如(子)单位工程涉及缓建、缓验的,建设单位应当在缓建、缓验项目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提供相关文件。 第七条 建设单位在(子)单位工程验收合格后可以向备案机关提交以下文件: 1. 《南京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资料分阶段提交表》; 2. (子)单位工程竣工报告; 3. (子)单位工程验收记录; 4. 缓验工程明细审批表及缓验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5. 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6. 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7.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第八条 建设单位在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应当向备案机关提交以下文件: 1. 《南京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申请表》; 2.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意见; 3. 项目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4. 甩项工程汇总审批表及甩项工程明细审批表; 5. 设备系统联合调试报告、试运行报告; 6. 由规划和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认可或者准许使用文件; 7. 由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出具的认可或者准许使用文件; 8. 由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认可或者准许使用文件; 9. 由城市建设档案机构出具的认可或者准许使用文件; 10. 项目工程分段竣工验收的准许文件(如涉及)。 第九条 涉及甩项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在甩项项目验收合格后向备案机关提交以下文件: 1. 《南京市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申请表(甩项工程)》; 2. 《甩项工程明细审批表》及甩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3. 甩项工程涉及规划和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城市建设档案机构事项的,由相应部门出具的认可或者准许使用文件。 第十条 备案机关收到建设单位提交的竣工验收备案文件,经验证文件齐全后,出具《南京市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备案机关收到建设单位提交的甩项工程备案文件,经验证文件齐全后,出具《南京市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甩项工程)》。 第十一条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在项目工程竣工验收之日起5日内,提交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未按规定办理的依法依规予以处置。 第十三条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除执行本办法外,还应当符合国家、行业有关规定和标准。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5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7月31日,原《南京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实施办法(暂行)》(宁建质字〔2015〕72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