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加强新建居住建筑标准化外窗系统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试行)
徐住建规〔2025〕1号
各县(市、区)、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住建局,徐州淮海国际港务区规划建设部、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居住建筑标准化外窗系统应用技术规程》(DB32/4418-2022)(以下简称“《技术规程》”)等相关要求,结合我市工程实际,现将加强新建居住建筑标准化外窗系统工程质量管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全面应用居住建筑标准化外窗系统
    标准化外窗是指根据《技术规程》所列举标准化洞口尺寸,对组成外窗的型材、玻璃、五金件、密封件、配套件等进行定型,生产过程标准化,规格尺寸标准化,产品性能不低于《技术规程》和工程设计要求的成品窗。
    标准化附框是指根据《技术规程》要求,与土建施工同步预埋或预先安装在门窗洞口中用于安装外窗规格尺寸标准化的独立构件,其性能指标等满足质量、安全、节能和使用要求,并具有建筑外窗后装卸功能。
    标准化外窗系统是指根据《技术规程》要求,标准化外窗(包括外遮阳一体化窗、内置遮阳一体化窗)与预先安装在门窗洞口的标准化附框、附框压条等组合安装,完成所有工序后投入使用的外窗系统。
    我市新建居住建筑标准化外窗系统工程应执行《技术规程》等相关规定。
二、全面加强标准化外窗系统工程质量管理
    (一)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
    建设单位应全面履行管理职责,确保标准化外窗系统工程质量符合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设计文件及合同的要求。严格执行工程发包承包法规制度,不得肢解发包、违规指定分包单位,并保证合理工期和造价,因价格变化等原因,需要调整合同价款的,应按照合同约定给予调整。涉及建筑节能效果和绿色建筑标准的变更,建设单位应报原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
    (二)加强设计文件质量管理
    设计单位应按照《技术规程》等相关规定,设计标准化外窗系统工程。设计文件应明确使用标准化外窗及标准化附框,外窗安装节点图中应注明外窗与附框、附框与墙体的连接构造等。标准化外窗应有安装纱窗的构造措施,鼓励设计满足群众需求带窗纱的标准化外窗。
    施工图审查机构应依据法律法规和《技术规程》等标准规定,加强对标准化外窗系统工程设计文件的审查。
    (三)加强建筑材料登记管理
    供应我市行政区域内居住建筑工程标准化外窗的相关单位,应按照相关规定到工程所在地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机构办理建筑材料登记手续。当定型材料发生变化时,应重新进行定型及型式检验和办理登记。鼓励开展标准化外窗的绿色建材或门窗节能性能认证工作。
    (四)加强施工质量管理
    标准化外窗系统工程施工前,施工总承包单位(以下简称“施工单位”)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对施工管理人员和现场作业人员进行质量培训及考核;监理单位应编制专项监理实施细则,并经总监理工程师审批后实施。
    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应对标准化外窗进行进场检验,检验内容包括登记证明、质量证明文件和型号规格及性能等。检测机构应到现场对标准化外窗进行取样,确保样本随机性和代表性。经检测合格的标准化外窗,应增加检测标识后安装。施工现场应制作洞口处理、窗框(或附框)与墙体连接以及标准化外窗四周防水、密封、保温施工工艺和标准外窗系统工程样板,并经建设单位、监理单位验收合格后作为安装及验收的依据。施工单位应留存进场检验、工程施工等施工过程的影像资料。监理单位应留存见证、验收等监理过程的影像资料。检测单位应留存检测过程的检测影像资料。
三、加强标准化外窗系统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工程所在地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坚持问题导向,因地制宜开展政策宣贯、教育培训、工程观摩、专项检查等活动,多措并举提高工程质量。工程所在地质量监督机构应对标准化外窗检测取样进行监督,以及加大对工程质量抽查抽测力度。对发现未按照规定进行标准化外窗登记的供应单位,下发限期整改通知,逾期不整改的依法依规予以查处;对偷工减料、不按照设计文件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责任单位及个人要严肃查处,切实为好房子提供高品质标准化外窗系统工程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四、发挥行业协会自律管理作用
    充分发挥相关行业协会自律作用、培训指导作用、权益保护作用以及纠纷处理作用。鼓励开展行业调查、行业统计、评估论证、咨询、交流、培训、展览展销等服务,促进整体行业高质量发展。
五、其他
    本通知自2025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有效期至2027年7月31日。
徐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