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对耗时较长的检测项目,评审组可针对部分重要检测参数或关键试验过程进行考核,或通过现场提问、重要步骤演示等方式进行能力确认。 第十六条评审组组长主持召开末次会议,参会人员与首次会议相同。会议主要内容包括:通报评审情况,宣读评审报告的主要内容及结论;通报被评审检测机构不符合事项,提出整改意见并规定整改期限;被评审检测机构负责人对评审结论发表意见,并在相关的评审记录上签字确认;宣布现场评审结论(通过、不通过、限期整改)。 第十七条整改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0个工作日,被评审机构整改完成后形成书面材料,对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的被评审机构,评审组长应对其整改措施进行跟踪验证,并确认其整改是否有效。对于以下情况,应到现场进行验证: (四)对整改材料仅进行书面审查不能确认其整改是否有效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对未按期完成整改或整改不符合要求的被评审机构,评审组长应与评审组成员进行充分研究,及时作出不予通过或部分专项不予通过的结论。 第十九条现场评审及整改跟踪验证结束后,评审组长应在3个工作日内根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专家评审材料报送清单》(附件9)要求将相关评审材料移交省住建厅。 第二十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评审组报告省住建厅同意后应终止评审工作: (二)实际能力与申请检测项目严重不符,不能满足基本条件; (三)被评审检测机构质量管理体系运行失效,相关记录缺失或失实; (四)被评审检测机构有意干扰评审工作,评审工作不能正常进行; 第二十一条现场评审过程中评审组应对评审过程关键环节进行影像记录,以留存备查。 第二十二条省住建厅应加强对资质许可评审工作的监督管理,指派监督员对现场评审进行全程监督指导,及时查处违反本导则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资质专家评审工作的监督检查,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监督评审工作程序是否规范,评审过程是否公平、公正; (二)监督现场评审纪律是否严肃,各方职责履行是否到位; (三)监督评审专家是否独立评审,行为是否守规,结论复核是否认真。 第二十四条省住建厅对违反评审规定的评审组成员,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七条外省、自治区、直辖市检测机构入琼备案核验参照本导则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