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城乡建设局
关于印发《郑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智慧工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郑建文〔2025〕35号
各开发区、区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智慧工地的建设、评价、应用及监督管理,持续提升施工现场信息化、数字化管理水平,充分发挥智慧工地协同监管作用,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新型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打造韧性城市的意见》《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开展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的通知》(建质〔2024〕27号)、《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新型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郑政办〔2021〕64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我局制定了《郑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智慧工地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郑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智慧工地管理办法(试行)》
 2025年4月10日
郑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智慧工地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推动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智 慧工地建设,实现智慧工地接入郑州市智慧工地监管平台( 以下 简称监管平台)全覆盖,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旨在 以信息化手段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监管, 落实各方主体责任,构建“监管部门、建设单位、施工企业”三 级联动的智慧工地管理体系,规范智慧工地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 础设施工程智慧工地的建设、评价、应用及监督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智慧工地是指应用大数据、物联网、云 计算等信息技术,围绕人员、机械设备、材料、方法、环境等施 工现场关键要素,形成具有信息化、数字化、网络化、协同化特 征的智能建造工地。
    第四条 智慧工地等级由低到高分为一星级、二星级、三星 级。智慧工地评价分为 “建设方案评价”和 “建设成果评价”。 智慧工地评价应按照《郑州市智慧工地建设指南(试行)》( 以下 简称《指南》)(详见附件一)开展。
第二章 建设范围
    第五条  自本办法发文之日起,全市新建(含改建、扩建)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按本办法要求建设智慧工地。
    其中:
    总投资额在 5 亿元以下的项目应建设一星级智慧工地;
    总投资额在 5 亿元及以上至 10 亿元以下的项目应建设二星 级智慧工地;
    总投资额在 10 亿元及以上的项目应建设三星级智慧工地。 下列项目可以不建设智慧工地:
    1.单体建筑面积 3000 平方米及以下,或者群体建筑面积 5000 平方米及以下的房屋建筑工程;
    2.工程投资总额 1000 万元及以下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3.总工期小于 6 个月(含 6 个月)的工程项目。
    本办法发文前已开工建设的项目,可参照本办法,开展智慧 工地建设相关工作。
    不满足建设智慧工地要求的在建项目,符合《指南》的既有 设备或平台应接入监管平台。
    第六条 各项目按照本办法建设智慧工地,免费接入监管平 台。建设、施工、监理等相关单位可注册、登录监管平台企业端, 查看本企业在我市各在建项目的实时数据信息,开展协同工作和 项目管理。有条件的,可结合本企业建筑产业现代化工作需要,自建智慧工地信息化管理系统,实现在建项目集成管理、实时协 同,并按相关数据标准与监管平台进行有效对接。
第三章 职责分
    第七条 郑州市、各开发区、区县(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 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对所辖区域内智慧工地的建设进行监督管理, 负责智慧工地评价初审。市级具体由市质安中心负责。
    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智慧工地评价复审。
    第八条 建设单位对智慧工地建设和管理负总体责任,应发 挥牵头作用,保障建设资金,落实建设要求,健全管理机制,确 保智慧工地建设及时、运行正常、发挥实效。全市新建(含改建、 扩建)项目宜将智慧工地建设费用纳入项目总投资,其中政府投 资性项目原则上宜在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中列支;其余项目在概 算编制时单列智慧工地建设费用,计入工程造价。对于已开工仍 在建的项目,具备智慧工地建设条件的,可在暂列金、预备费或 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中开支智慧工地建设费用。
    第九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对智慧工地建设和管理负主要责 任,应自行选择信誉良好、质量可靠、服务优质的智慧工地系统 集成服务商,做好智慧工地设备和系统的建设及维护工作,确保 其正常运行。
    第十条 监理单位应将智慧工地建设使用情况纳入监理范围,督促施工单位按要求落实智慧工地建设内容,将智慧工地建 设和运行情况及时上报建设单位。
    第十一条 监管平台服务单位、项目集成服务商及项目专项 硬件供应商应对现场设备稳定运行、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数据对接的及时性负相应责任。严禁服务单位、项目集成服务商、项目专项硬件供应商等相关单位及业务主管部门实施数据造假、垄断市场或故意设置接入门槛等损害我市市场营商环境的行为。
第四章  申报与评价
    第十二条 工地申报
    ( 一)智慧工地申报单位应为施工总承包单位。施工总承包 单位应合理制定智慧工地建设目标,科学编制《智慧工地建设方 案》(详见附件二), 申报材料应真实有效,不得弄虚作假。
    ( 二)在同一封闭的施工区域内分为多个标段实施的,建设、 施工、监理是相同企业的 “ 四同项目”,可合并申报, 申报单位 应在《智慧工地建设方案》中予以明确。
    ( 三)因工程条件制约,无法满足《指南》全部必选项要求, 拟缺项建设智慧工地的,申报单位应在《智慧工地建设方案》中 予以明确。
    第十三条 建设方案评价
    ( 一)申请。智慧工地申报单位应在项目开工前组织编制《智 慧工地建设方案》,并通过监管平台企业端提交材料, 申请评价 审核。
    ( 二)初审。项 目 申报智慧工地后,市、各开发区、区县(市) 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对所辖区域内智慧工地的  申报星级进行线上审核。
    ( 三)复审。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智慧工地建设方 案》进行线上审核。经复审后认定结论为“符合”的,列入星级 智慧工地项目储备库;认定结论为“不符合”的,退回申报单位 进行整改。申报单位须在三日内完成整改,并及时重新提交评价 申请。
    第十四条 建设成果评价
    ( 一)申请。建设方案评价结论为“符合”的项目,申报单 位应按照方案内容及时开展建设工作,并按计划时间节点完成与 监管平台的数据对接。申报单位应结合建设情况完成《智慧工地 建设成果》的编制,并通过监管平台企业端提交材料,申请评价 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