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建设,明确建设工程竣工档案移交各方责任,规范移交范围与标准,确保建设工程竣工档案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准确性,特制定本办理提示,以便各参建单位在竣工档案移交过程中有据可依,提高工作效率,促进档案管理的标准化和高效化建设。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新形势下进一步加强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办规〔2024〕1号)第三条规定,按照“谁形成、谁负责,谁移交、谁负责”原则,落实建设工程档案归档、移交工作职责。 工程建设单位对建设工程档案移交工作负总责,要将其纳入合同管理、工程监理、施工管理的各个环节,明确工程竣工图编制单位,及时将变更洽商落图。督促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及时完成建设工程文件资料归档工作,定期查验建设工程文件资料的归集情况。建设单位在组织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时,工程建设单位要查验建设工程档案的完整性、齐全性和真实性,对于建设工程档案不符合验收要求的,应及时整改,并将符合归档要求的建设工程档案及时移交城建档案馆(室)。 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要对各自形成的工程文件资料收集、整理、立卷以及其真实性和完整性负主体责任。要建立健全建设工程项目档案管理制度,落实领导负责制和档案人员岗位责任制,设专人专岗专职负责建设工程档案工作。要与工程建设同步完成工程文件资料整理、归档和竣工图编制工作。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在工程建设单位组织工程竣工验收时,要将符合归档要求的建设工程档案交付工程建设单位。 住建部《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第五条规定,城建档案馆重点管理的建设工程档案包括: 8、军事工程档案资料中,除军事禁区和军事管理区以外的穿越市区的地下管线走向和有关隐蔽工程的位置图。 《建设工程文件归档规范》(GB/T 50328-2014)、《照片档案管理规范》(GB/T 11821-2002)、《纸质档案数字化规范》(DA/T 31-2017)、《城建档案业务管理规范》(CJJ/T 158-2011)、《档案修裱技术规范》(DA/T 25-2022)、《建筑工程文件编制归档规程》(DB21/T1342-2021)、《大连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大住建规发〔2024〕7号)。 住建部《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第六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向城建档案馆报送一套符合规定的建设工程档案。凡工程建筑档案不齐全的,应当限期补充。 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高新园区:0411-658510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