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印发《海南省住房城乡建设行业从业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五指山市自然资源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海南省住房城乡建设行业从业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办法》已经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海南省住房城乡建设行业从业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办法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5年5月7日
(此件主动公开)
海南省住房城乡建设行业从业人员 继续教育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省住房城乡建设行业从业人员( 以 下简称 “ 从业人员 ” )继续教育, 实施从业人员知识更新工程,提升专业素质和执业能力,根据《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社部令第 25 号)、住房城乡建设部以及我省有关规 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住房城乡建设行业从业人员继续教育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从业人员,是指按照国家规定取得相关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技能人员以及其他岗位人员,并应开展继续教育的从业人员。
    本办法所称继续教育,是指对从业人员进行知识技能更新、补充、拓展和提高,完善知识结构,增强创新能力,提高专业水平的教育培训活动。
    第三条 继续教育应围绕住建行业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发展, 以经济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为导向, 以能力建设为核心,突出针对性、实用性和前瞻性,坚持理论联系实际、按需施教、讲求实效、培养与使用相结合的原则组织实 施。
    第四条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对住房城乡建设行业从业人
员继续教育工作进行综合管理,制定从业人员继续教育大纲, 搭建继续教育公共信息综合服务平台,形成开放式继续教育网络,并做好本行业继续教育的规划、管理和组织实施,满足从业人员岗位要求和职业发展需要。
    市、县、 自治县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范围,负责辖区内从业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监督管理,指导从业人员开展继续教育工作。
    第五条依法注册(登记)的企事业单位和住房城乡建设行业社会组织,具有住房城乡建设行业教育培训工作经验和网络化课程资源开发能力,社会信用良好,无违法、失信等不良行为记录的单位均可开展从业人员继续教育工作。
    第六条继续教育应依据继续教育大纲组织实施,采取线上与线下相结合的方式。满足从业人员培训要求的培训机构,方可开展继续教育培训,符合从业人员继续教育大纲的网络化课程方可线上使用。
    第七条 网络化课程仅用于海南省住房城乡建设行业从业人员继续教育平台使用,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之情形。 一经发现立即下架相关课程,并责令相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改 正。
    第八条从业人员享有参加继续教育的权利。
    从业人员应当适应岗位需要和职业发展的要求,按照规定完成继续教育学习任务。从业人员一个有效期内的继续教育学时可以集中学习,也可以分年度学习。
    除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以及用人单位组织的培训外,从业人员可以根据需要, 自主选择继续教育方式和内容。
    第九条从业人员通过下列方式参加继续教育的,计入本人当年度继续教育学时:
    ( 一)参加用人单位、继续教育机构、主管部门、行业组织举办的各类进修班、培训班和研修班;
    ( 二 )到教学、科研、生产单位进行相关的继续教育实践活动;
    ( 三 )参加国内外学术会议 、 学术讲座、学术访问等活 动;
    ( 四)参加符合规定的网络在线学习教育;
    ( 五)参加更高层次的学历教育;
    ( 六)符合规定的其他继续教育学习方式。
     第十条继续教育学时登记
    ( 一)参加与本职工作有关的专业培训、学术交流等其他继续教育实践活动,按实际培训时间登记继续教育学时,每天不超过 8 学时。
    ( 二)参加与本职工作有关的脱产进修学习,30 天以上,按从业人员当年度应接受继续教育学时登记; 15 天以上 30 天以下,按从业人员当年度应接受继续教育学时的 1/2 登记;15 天以下,按从业人员当年度应接受继续教育学时的 1/4 登记。

    ( 三)通过函授、 网络等方式接受继续教育的,修完规定课程经考试合格后,按从业人员当年度应接受继续教育学时登 记。

  ( 四)参加全国( 我省)注册类执业资格考试命题工作,每年每人次登记相关专业当年度继续教育学时。
    ( 五)参加全国( 我省)从业人员考试大纲、考试教材编写、阅卷工作,每年每人次登记相关专业继续教育 20 学时。
    第十一条从业人员依据自愿原则选择线下或线上开展继续教育,用人单位应为本单位从业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提供便利。
    从业人员自行承担全部或者大部分继续教育费用的,用人单位不得指定继续教育培训单位。
    第十二条从业人员应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采取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取得继续教育学时的,一经发现,立即取消其继续教育学时,并记入不良行为记录, 向社会公布。
    第十三条企事业单位应把从业人员继续教育纳入本单位发展规划,督促本单位从业人员接受继续教育,保障从业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权利。
    第十四条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应对培训机构实行动态管理,加强对继续教育培训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的管理,定期进行培训质量或网络化课程检查、评估,发现违规操作、弄虚作假等违规行为的,要予以通报,责令整改,情节严重的予以清 退。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 2025年5月31日起施行。2014年,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印发的《海南省建设行业继续教育学时管理办法(暂行)》(琼建人函〔2014〕369 号)同时废止。
    第十六条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办法由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