凉山州工程建设项目联合竣工验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全州工程建设项目联合竣工验收工作,提高工作效能,简化审批程序、缩短审批时限、强化审批责任,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竣工联合验收遵循“一窗受理、一张表单、一个标准、联合验收、限时办结、信息共享、统一回复”的原则。 联合验收要按照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执行。 第三条 全州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含装饰装修)工程建设项目(主要是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不包括特殊工程(应急工程、保密工程、抢险救灾工程和其他特殊工程等)和交通、水利、地质灾害治理、能源等领域的重大工程)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联合竣工验收主要包括:建设工程质量竣工验收、消防验收(含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抽查)、规划核实、土地、档案、通信等单项验收。 建设项目涉及人防工程、国家安全事项、建设项目防雷装置等验收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将有关单位纳入联合竣工验收。 涉及公共供水、供气、供电、通信等公共服务单位或者已提出设计建设要求的建设工程,上述公共事业服务企业应当一并参加限时联合验收,增强服务效率。 第五条 联合竣工验收实行主、协办制度,由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作为主办部门,自然资源、人防、城市管理等相关部门(机构)作为协办部门。 联合验收依照“谁建设、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验收、谁负责”原则,不替代项目参建各方建设主体责任。 由州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管的工程,若协办部门非同级部门时,由州级对口部门负责转办。 第六条 建设工程已完工并符合下列条件,方可申报竣工验收: (一)建设工程已按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内容建成,建设项目主体工程、辅助工程、配套设施(包括道路、供水管道、雨水管道、污水管道、强弱电管道、环卫设施、燃气管道、绿化等)已按审查合格备案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建成。 (二)建设工程已按规划许可文件的要求全部完成,具备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条件;或未按规划许可文件的要求全部完成,但具备分段、分栋竣工规划核实条件。 (三)施工单位已完成工程质量自检,确认工程质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依法实行工程监理的工程监理单位已出具总监理工程师和技术负责人签字的监理评估报告(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勘察设计单位工程质量检查报告,经监理单位组织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单位预验收合格。 (四)建设工程已按审查合格后的消防设计文件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要求检查,具备消防验收条件;建设单位已组织相关单位开展消防竣工自验收,并形成消防安全质量竣工验收表;建筑消防设施检测合格。 (五)结建防空地下室工程,已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满足法律法规规定的验收条件并已实施人防设施、设备检测;易地修建防空地下室工程,已按规定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六)验收涉及的测量工作按照“一次委托、联合测绘、成果共享”的规定,委托中介机构已完成测量、测绘和检测并提交竣工测绘成果与相关检测报告。 (七)建设项目档案资料符合建设项目文件归档整理规范要求。 (八)完整填写相关报表,并提供相关文字说明材料。 (九)其他法律法规要求达到的验收条件。 第七条 州、县(市)政务服务大厅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综合窗口统一受理建设单位的验收申请,并负责审查联合验收全部申请材料是否齐全和符合法定形式;对于资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出具联合验收受理通知书;资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以书面方式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补正时间不计入审批时限。受理验收申请后,应立即推送给主办部门,并将审批材料通过审批管理系统分送给协办部门。 第八条 各联合验收参与部门(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按照各自职责监督或组织实施相关的联合验收工作。 需在施工现场实施的联合验收,由主办部门会同相关协办部门在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组织联合现场验收。 第九条 联合验收完成后,各联合验收参与部门应在规定时限内将书面验收意见反馈主办部门。验收事项通过的,应按规定时限出具相关法律文书;验收事项未通过的,一次性书面告知理由和整改要求;超期未送达主办部门的,视为该联合验收事项合格。 第十条 主办部门汇总协办部门书面意见,对联合验收事项全部通过的项目,办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竣工验收备案登记凭证、各单项验收合格法律文书由政务服务大厅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综合服务窗口统一发放建设单位。 单项验收事项需整改的,建设单位在完成整改后,重新向政务服务大厅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综合服务窗口申请该事项验收,由该单项验收部门组织验收后,将书面意见限时反馈至主办部门。 第十一条 自联合验收受理之日起算,一般政府投资项目、一般社会投资项目、中小型社会投资项目、带方案出让土地项目各单项验收出具验收意见的时限为:建设工程质量竣工验收为5个工作日;建设项目消防验收为7个工作日;建设工程规划核实为7个工作日;人防验收为7个工作日;建设工程档案和其它单项验收为8个工作日;园区内工业、仓储及生产配套设施项目各单项验收出具验收意见的时限为:建设工程质量竣工验收为5个工作日;建设项目消防验收为6个工作日;建设工程规划核实为6个工作日;人防验收为6个工作日;建设工程档案和其它单项验收为6个工作日。 第十二条 各县市可结合各自实际,进一步优化验收流程、精简申报材料、缩短办事时限。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