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企业管理费的通知各设区市住建局,平潭综合实验区交建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第57号令)和《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闽建建〔2025〕1号)规定,工程质量检测费用应由建设(代建)单位支付。经省建设工程造价总站组织测算,现将调整后的《福建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2017版)企业管理费费率(详见附件)予以发布。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后的企业管理费费率与我省现行2017版费用定额配套使用。 二、调整后的企业管理费不再包含工程质量检测费用中应由建设(代建)单位支付的材料检验试验费。工程质量检测费用所包含的检测项目按照国家和我省规定执行。 三、《福建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2017版)的其他项目费中不再列支发包人检测费。 四、本通知自2025年2月1日起执行。凡2025年2月1日前已发出招标文件或签订合同的工程,按招标文件、合同约定或补充协议执行。
注:上述费率已包含《关于调整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企业管理费的通知》(闽建筑〔2021〕6号)的费率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