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建建〔2023〕113号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

《湖南省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办法》

的通知

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湘江新区开发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湖南省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3年9月13日

湖南省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住宅工程质量管理,保证住宅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工作的通知》(建质〔2009〕291号)和国家有关工程质量验收规范及标准,结合本省住宅工程质量常见问题专项治理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以下简称分户验收),是指建设单位组织施工、监理等单位,在住宅工程各检验批、分项、分部工程、质量常见问题专项治理验收合格的基础上,在住宅工程竣工验收前,依据国家有关工程质量验收规范和标准,对每户住宅户内及相关公共部位的观感质量和使用功能等进行检查验收,并出具验收合格证明的活动。

第三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住宅工程实行分户验收制度。未进行分户验收或分户验收不合格的住宅工程不得进行单位工程竣工验收

第五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全省分户验收工作进行统一管理,委托湖南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总站具体实施相关事务性工作。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宅工程分户验收的监督管理,相关事务性工作可委托同级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施。 

第六条 施工单位自检合格后向建设单位提出分户验收申请。建设单位应当会同监理、施工等有关单位,组建分户验收组,由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担任验收组组长,分户验收组应包括以下人员: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和专职质量管理人员、监理单位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和专业监理工程师、施工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项目负责人和项目技术负责人等。已选定前期物业公司的,物业公司项目负责人及其工程部门负责人应当参加分户验收。鼓励组织业主开放日、邀请业主代表参加分户验收。

第七条  分户验收应当依据国家和本省现行有关工程质量标准、规范以及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对户内和公共部位的观感质量和使用功能进行检查验收。 

户内验收应以具有独立使用功能的每套住宅为一个检验单元,公共部位验收的外墙、走廊、楼梯间、电梯间、地下室、屋面、架空层、避难层(对于超高层住宅)等可以按一个单位工程为一个检验单元。

第八条  分户验收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工程已完成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且具备水、电检查条件;

(二)各分部分项工程的质量验收均合格;

(三)各阶段的质量常见问题专项验收均合格;

(四)施工单位已参照《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户内质量检查验收表》《住宅工程分户验收公共部位质量检查验收表》组织自检且合格;

(五)厨房、卫生间、露台、屋面、外墙(含外窗)、地下室等涉水部位已按规定具备淋水、蓄水等渗漏检查条件。

第九条  分户验收内容

初装修住宅工程户内验收主要检查以下内容:

(一)楼地面、墙面和顶棚质量; 

(二)门窗安装质量; 

(三)栏杆、护栏安装质量; 

(四)厨房、卫生间、露台、屋面、架空层、避难层(对于超高层住宅)、外墙(含外窗)等涉水部位防水工程质量; 

(五)户内主要空间净距、净高尺寸; 

(六)给排水及采暖工程安装质量; 

(七)户内电气工程安装质量; 

(八)建筑节能工程质量;

(九)入户消防门等涉及消防工程的质量;

(十)其它涉及观感质量和使用功能项目的质量。

初装修住宅工程公共部位验收主要检查以下内容:走廊、楼梯间、电梯间、地下室、屋面等公用部分的观感质量和使用功能;避难间、消防电梯前室、消火栓等其它消防设施工程的质量。

分户验收的具体内容见附件相关表格。全装修住宅工程分户验收参照本条内容,经建设、施工和监理单位协商确定,验收项目和内容应符合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及设计和规范要求。

第十条 分户验收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提交《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申请报告》(附件3);

(二)建设单位组织组建分户验收组并编制《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方案》(附件4),于验收7个工作日前报送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三)分户验收组按照国家和本省现行有关标准规定的方法对公共部位和每一户进行验收,填写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相关数据并对分户验收结论予以签认(附件5~8);

(四)建设单位对分户验收合格的,出具《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合格证书》(附件1);对分户验收不合格的,施工单位应及时进行返修,监理单位负责复查。返修完成后重新按规定组织分户验收;

(五)各户住宅全部验收合格后,填写《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栋号汇总表》(附件2),报送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及时收集、整理分户验收资料,建档保存,并在住宅工程竣工验收后,与建设项目的其他档案资料一并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其中《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合格证书》,应作为《住宅质量保证书》的附件按户出具给购房人。

第十二条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其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加强对分户验收的监督管理,在住宅工程竣工验收前,对该项目分户验收的组织形式、验收程序、执行验收标准、验收条件等情况实施抽查,抽取现场实测记录台账、记录表,对其记录数据的真实性进行核查,对各项目验收结论进行符合性抽查等,每个单位工程监督抽查比例不少于该单位工程总户数的1%且不少于5户,别墅等群体性建筑抽查比例不少于该建设项目总户数的1%且不少于5户。项目建设过程中因质量问题引发群体上访或造成较大负面舆情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增加分户验收复核抽查比率。质量监督机构提交的工程质量监督报告中应明确提出有关住宅工程分户验收的专项监督意见。

鼓励有条件的地区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委托第三方辅助开展分户验收监督抽查中相关技术服务工作。

第十三条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其质量监督机构发现分户验收违反规定的,应责令改正。发现分户验收记录明显失真、存在“渗、漏、裂”及影响使用功能的质量常见问题等,应责令建设单位重新组织分户验收。对在分户验收中弄虚作假、降低标准或将不合格工程验收为合格工程的建设、施工和监理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员,应依法依规实施或移交处罚并认定其不良行为记录。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至2028年9  月30日止。

请点击下面链接

湘建建〔2023〕113号.doc

附件1-8.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