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监理机构到底配几个人?总监能不能兼?专监、监理员能不能跨项目?规定散在几个文件里,下面按实际配人的思路捋一遍。

一、先把岗位概念分清

 

注册监理工程师:取得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和执业印章,从事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等活动的人员。

 

总监理工程师:由工程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书面任命,负责履行建设工程监理合同、主持项目监理机构工作的注册监理工程师。

 

总监理工程师代表:经工程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同意,由总监理工程师书面授权,代表总监理工程师行使其部分职责和权限。条件:具有工程类注册执业资格,或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3年及以上工程实践经验并经监理业务培训。

 

专业监理工程师:由总监理工程师授权,负责实施某一专业或某一岗位的监理工作,有相应监理文件签发权。条件:具有工程类注册执业资格,或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2年及以上工程实践经验并经监理业务培训。

 

监理员:从事具体监理工作,具有中专及以上学历并经过监理业务培训的人员。

 

二、项目监理机构由哪些人组成

 

项目监理机构的监理人员应由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组成,专业配套、数量满足监理工作需要,必要时可设总监理工程师代表。

 

一名注册监理工程师可担任一项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的总监理工程师。需要同时担任多项合同总监时,应经建设单位书面同意,且最多不得超过三项。施工现场监理工作全部完成或监理合同终止时,项目监理机构可撤离施工现场。

 

河北冀建质安函〔2023〕528号还明确:监理单位实施监理活动时,应按监理合同要求,由总监理工程师和相应的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等组成项目监理机构进驻现场;人员配置要符合《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 50319、《建设工程监理工作标准》DB13(J)/T 8161,并按合同履约。

 

三、配多少人?先看最低标准,再看现场需要

 

项目监理机构人数不能少于《河北省建设工程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备标准》。具体要结合工程类别、规模、施工阶段和高峰期需求来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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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总监和总监代表,怎么设、怎么兼

 

总监这块最容易出错。注意这块是河北的规定。

 

第一,总监必须是注册监理工程师。《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所列专业工程类别和等级表中,一级、二级、三级工程的总监理工程师,都应由注册监理工程师担任。

 

第二,一名注册监理工程师宜担任一项建设项目的总监理工程师。需要兼任其他建设工程总监时,所监理项目应在同一主城区域,经建设单位书面同意,且最多不得超过三项。

 

第三,下面这些工程的总监,在工程施工期间不得兼任其他项目的总监理工程师:

 

1. 列入国家、省重点项目计划,单体5万㎡及以上的非住宅项目;

2.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

3. 建筑规模6万㎡及以上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或超过20万㎡的普通住宅工程;

4. 超过2亿元的市政公用工程;

5. 监理合同约定的其他工程。

 

什么情况下可以设总监理工程师代表?一般有这几种:

 

1. 工程规模较大、专业较复杂,总监难以处理多个专业工程时,可按专业设总监代表;

2. 一个监理合同包含多个相对独立的施工合同,可按施工合同段设总监代表;

3. 工程规模较大、地域比较分散,可按工程地域设总监代表;

4. 总监同时担任2个及以上在建项目总监时,可按建设项目设总监代表。

 

另外,总监如果只担任一项监理合同的总监,可以在同一项目监理机构中兼任专业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代表也可以在本项目监理机构中兼任专业监理工程师。

 

人员调换也要注意:监理单位调换总监,应征得建设单位书面同意;调换专业监理工程师,总监应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五、 专监和监理员,能不能跨项目

 

专业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的任职条件,前面已经说了。这里重点说注册和兼任。

 

从事现场监理工作的工程类注册执业资格人员,其注册单位必须与所工作的监理单位一致。非注册人员应为本单位在职人员。

 

兼任方面:

 

监理工程项目主导专业的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只能从事一项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的监理工作;

附属专业的专业监理工程师,可担任不超过三项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的监理工作,但总规模不应超过河北省建设工程监理现场管理的有关规定。

说白了,主导专业要盯紧,不能到处兼;附属专业可以适当兼,但也不能超过上限。

 

六、 见证取样人员别漏配

 

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应配备足够的取样员、见证人员。

 

每个工程项目配备的取样员、见证人员均不少于两人;每个取样员承担的单位工程数量不超过5个;每个见证人员承担的单位工程数量不超过6个。

 

七、 河北项目还要注意这些

 

同一区域工程项目分别办理施工许可的不同标段,监理单位为同一单位的,可以按一个项目配备监理人员。工程项目分期开工或不同标段先后开工时,应按分期(标段)实际开工工程规模配备监理人员。

 

通过招投标方式取得的监理工程项目,可按招标文件中规定的监理人员数量配置;直接委托的监理工程项目,可按监理合同中约定的数量配置。但不管哪种方式,项目监理机构监理人员的最低配备人数,都不应少于《河北省建设工程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备标准》。

 

项目监理人员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按《建设工程监理工作标准》DB13(J)/T 8161等规定执行,并符合监理合同约定;变更、调整后,及时到当地有关部门变更登记。

 

项目监理机构还应根据工程不同阶段需要,有序安排人员进退场。施工现场监理工作全部完成或监理合同终止时,可撤离施工现场。

 

写在最后

 

项目监理机构配人,不是简单凑人数。先看监理合同和招标文件,再对《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和河北的配备标准,最后结合施工阶段、专业复杂程度和高峰期动态调整。人数是底线,专业配套、到岗履职,才是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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