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建设工程领域,“发包”和“分包”本身是中性词,但一旦踩了法律红线,就成了违法发包、违法分包;而转包和挂靠,则从一开始就不是合规路径。

搞清这四者的认定标准,对建设方、施工方、管理人员都至关重要。

一、相关依据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建市规〔2019〕1号,以下简称《办法》)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

二、基本概念

要搞懂: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挂靠,得先知道什么叫“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分项工程”。

参考《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建筑工程质量验收按“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分项工程→检验批”逐级划分。

以一个学校建设项目为例:

单位工程:教学楼、实验楼、图书馆,各自就是一个独立的单位工程。

分部工程:按专业性质或建筑部位划分。

按专业:给排水、采暖、通风、空调、电气等安装工程;

按部位: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建筑屋面等。

分项工程:分部工程的下一级,是施工图预算的最小计算单位。

比如“主体结构”分部,又可细分为模板工程、钢筋工程、混凝土工程等。

三、违法发包(建设单位容易踩的坑)

定义: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个人或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肢解发包、违反法定程序发包,以及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发包行为。

《办法》第六条列出的具体情形(满足其一即构成):

将工程发包给个人;

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

依法应当招标未招标,或未按法定招标程序发包;

设置不合理招标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

将一个单位工程的施工分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不同的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单位(即“肢解发包”)。

四、转包(施工单位的大忌)

定义:承包单位承包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或者将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

《办法》第八条认定的转包情形(有证据证明属挂靠等除外):

将全部工程转给其他单位(包括母公司承接后交由独立法人子公司施工)或个人;

将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

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单位未派驻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安全负责人等主要管理人员;或派驻的上述人员中有一人及以上未与本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且未建立劳动工资和社保关系;或派驻的项目负责人未对施工活动进行组织管理,又不能合理解释并提供证明;

合同约定由承包单位负责采购的主要建材、构配件、设备,或租赁的施工机械,实际由其他单位/个人采购、租赁,且施工单位不能提供采购租赁合同及发票,又不能合理解释并提供证明;

专业作业承包人承包的范围覆盖了承包单位的全部工程,且其计取的报酬是扣除“管理费”后的全部工程价款;

以合作、联营、个人承包等名义,直接或变相将全部工程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

专业工程的发包单位不是该工程的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单位(建设单位依约发包的除外);

专业作业的发包单位不是该工程的承包单位;

施工合同主体之间没有工程款收付关系,或承包单位收款后又转拨给其他单位/个人,且不能合理解释并提供证明。

特别提示:联合体承包中,若一方不施工也不组织管理,只向其他方收取管理费,视为转包。

五、挂靠(借资质或出借资质)

定义:单位或个人以其他有资质的施工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的行为。

承揽工程包括参与投标、订立合同、办理施工手续、从事施工等活动。

《办法》第十条认定的挂靠情形:

没有资质的单位或个人,借用其他施工单位的资质承揽工程;

有资质的施工单位相互借用资质(包括高借低、低借高、同级互借);

有证据证明属于挂靠的,且符合第八条第一款第(三)至(九)项所描述情形的(即前面转包情形中,若能证明是挂靠,则按挂靠处理)。

六、违法分包(分包没分对)

定义:承包单位承包工程后,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把单位工程或分部分项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

《办法》第十二条列出的违法分包情形:

将工程分包给个人;

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

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钢结构工程除外);

专业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专业工程中非劳务作业部分再行分包;

专业作业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劳务再分包;

专业作业承包人除了计取劳务作业费用外,还计取主要建筑材料款和大中型施工机械设备、主要周转材料费用(即名为劳务分包,实为工程分包)。

写在最后

吃透这四类行为的认定标准,有效规避法律风险,守住经营底线。

共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