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中常遇到连环三问:竣工验收备案收件时,发现施工许可面积8804㎡、规划核实面积8805㎡,差1㎡算不算问题?许可500㎡、规划核实700㎡,算不算违建?没核对清楚就把备案表开出去,有没有责任?这三问拆开看,要落到四个层面:认面积、划误差、定性质、明责任。

 

一、先把四个面积认准

建设工程这条线上有四个数,来源和用途各不相同。一是规划许可面积,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建筑面积,判断超建不超建,以它为准。二是施工许可面积,报施工许可证时填报的建筑面积,按施工图计算,是计划口径。三是规划核实面积,竣工后规划主管部门组织实测的建筑面积。四是竣工验收备案表上填写的建筑面积,来源于竣工验收报告。需要说明:建筑面积计算规范和房产测量规范的计算规则本就不一致,施工许可面积与其他三个数对不上是常态,不是问题。真正要核对的只有两组:规划核实面积对规划许可面积,查有没有超建;备案表面积对规划核实面积,查数据一不一致。

 

二、差多少算超建

国家层面没有统一的误差数值标准,《城乡规划法》只定程序、不定比例,授权地方掌握;辽宁省未见省级统一规定。实操以项目所在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规划核实技术口径为准,没有明确规定的,参照各地通行算法:累进制为1000㎡以内部分3%、1000—5000㎡部分2%、5000—10000㎡部分1.5%、10000㎡以上部分0.5%,累计不超过500㎡;简化口径为误差率3%、多单体建筑5%。据此,8804㎡对8805㎡没有问题;500㎡对700㎡超出误差40%,是超建不是误差。超建的处理不在备案环节:由规划执法部门依《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查处,处理后重新核实,依第四十五条,未经核实或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不得组织竣工验收——根本走不到备案。

 

三、竣工验收备案到底是什么,责任有没有

定性讲透,三句话。第一,它不是许可,不是审批,不是确认,是告知性的事后监督程序: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把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消防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报住建部门存档备查(《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第二,它不给工程背书:工程能不能交付使用,法定条件是"竣工验收合格"(《建筑法》第六十一条),不是备案;备案不创设、不变更任何权利,备案表上填什么数,备案机关不为其真实性负责。第三,备案机关的法定职责只有两项:验证文件收齐了,在备案表上签署文件收讫(第六条);事后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自收讫备案文件之日起15日内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第八条)。

所以"有没有责任"的答案是分层的:材料内容的真实性、面积的准确性,备案机关没有审查责任,也不承担相应责任;但收到明显异常的材料未作处置,属于没有尽到形式审查中的注意义务,要承担这份程序责任。边界就是:内容无责,收文有责,责任止于形式齐备加明显异常处置。

 

四、备案实操三步

收件:按《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第五条核对备案表、竣工验收报告、规划认可文件、消防验收合格证明、质量保修书等文件,加上《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档案局令第61号)要求的工程档案验收意见书,齐全才收件。工程档案的移交时点已调整为竣工验收备案前,验收意见书即为其验收合格的凭证。

比对:在收件审查单上登记四个面积,作上述两组比对,写明结果,留痕备查。

处置:规划核实面积超规划许可面积的,不予收件,函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确认;备案表面积与规划核实面积不符的,一次性告知补正。

 

责任归位:超建实体责任在建设单位,查处责任在规划执法部门,核实责任在自然资源部门,备案机关只对"文件收齐、异常移送"负责。前两步做到了,备案无责。

免责说明:本文系业务学习探讨,所引法规文件以现行有效版本为准,具体适用请以官方发布文本为准;各地规划核实技术口径与误差标准不尽一致,实务操作以项目所在地主管部门规定为准。文中观点仅为个人业务见解,不代表任何单位立场,亦不作为具体项目办理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