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工程人都有一个误区,所有工程竣工后必须办消防验收。于是出现大量项目完工之后排队申请消防验收,结果被告知本项目不属于消防验收范畴,只需要做消防备案抽查。

      也有部分项目恰恰相反,本该办理消防验收,却误以为备案即可,擅自投入使用,最后面临停工整改、行政处罚,直接耽误竣工备案、不动产办理,造成经济损失。

 

      那么消防设计审查、竣工验收消防查验、消防验收、消防备案+抽查,四者到底是什么关系?谁来做?哪些项目需要消防验收?哪些项目实行消防备案抽查?

 

      一、先说结论

 

      1、不是所有的建设工程都需要向政府主管部门申请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只对特殊建设工程实行消防设计审查制度、消防验收制度。对其他建设工程实行消防备案抽查制度。

 

      2、不管项目是要申请消防验收,还是做消防备案,都必须先进行竣工验收消防查验,查验不合格,建设单位不得编制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3、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消防备案抽查是由建设单位向当地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的。竣工验收消防查验是由建设单位自行组织的。

 

      二、分清哪些工程是特殊建设工程?哪些是其他建设工程?

 

      1、《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四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工程是特殊建设工程

(一)总建筑面积大于二万平方米的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

(二)总建筑面积大于一万五千平方米的民用机场航站楼、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

(三)总建筑面积大于一万平方米的宾馆、饭店、商场、市场;

(四)总建筑面积大于二千五百平方米的影剧院,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营业性室内健身、休闲场馆,医院的门诊楼,大学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寺庙、教堂;

(五)总建筑面积大于一千平方米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儿童游乐厅等室内儿童活动场所,养老院、福利院,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中小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学校的集体宿舍,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员工集体宿舍;

(六)总建筑面积大于五百平方米的歌舞厅、录像厅、放映厅、卡拉OK厅、夜总会、游艺厅、桑拿浴室、网吧、酒吧,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咖啡厅;

(七)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规定的一类高层住宅建筑;

(八)城市轨道交通、隧道工程,大型发电、变配电工程;

(九)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

(十)国家机关办公楼、电力调度楼、电信楼、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档案楼;

(十一)设有本条第一项至第六项所列情形的建设工程;

(十二)本条第十项、第十一项规定以外的单体建筑面积大于四万平方米或者建筑高度超过五十米的公共建筑。

 

      2、其他建设工程,是指特殊建设工程以外的其他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

 

      三、特殊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查验、消防验收

 

      1、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五条:

 

      对特殊建设工程实行消防设计审查制度。

特殊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向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申请消防设计审查,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依法对审查的结果负责。

特殊建设工程未经消防设计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不得施工。

 

      2、特殊建设工程消防查验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八条: 

 

      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时,应当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下列要求进行查验:

 

  (一)完成工程消防设计和合同约定的消防各项内容;

 

  (二)有完整的工程消防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含涉及消防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三)建设单位对工程涉及消防的各分部分项工程验收合格;施工、设计、工程监理、技术服务等单位确认工程消防质量符合有关标准;

 

  (四)消防设施性能、系统功能联调联试等内容检测合格。

 

  经查验不符合前款规定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不得编制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3、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七条 

 

      对特殊建设工程实行消防验收制度。

      特殊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当向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申请消防验收;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

      四、其他建设工程的消防查验、备案抽查

 

      1、其他建设工程消防查验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八条: 

 

      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时,应当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下列要求进行查验:

 

  (一)完成工程消防设计和合同约定的消防各项内容;

 

  (二)有完整的工程消防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含涉及消防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三)建设单位对工程涉及消防的各分部分项工程验收合格;施工、设计、工程监理、技术服务等单位确认工程消防质量符合有关标准;

 

  (四)消防设施性能、系统功能联调联试等内容检测合格。

 

  经查验不符合前款规定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不得编制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2、其他建设工程消防备案、抽查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第三十四条 

 

      对其他建设工程实行备案抽查制度,分类管理。

      其他建设工程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

      第三十六条 其他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建设单位应当报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八条 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对备案的其他建设工程进行抽查,加强对重点项目的抽查。

 

      五、实行施工图设计文件联合审查、联合验收的建设工程

 

      实行施工图设计文件联合审查的,应当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的技术审查并入联合审查,意见一并出具。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根据施工图审查意见中的消防设计技术审查意见,出具消防设计审查意见。

 

      实行规划、土地、消防、人防、档案等事项联合验收的建设工程,应当将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并入联合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