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房屋建筑使用安全责任人是危险房屋解危第一责任人,负有不可推卸的解危治理责任,必须按照房屋安全鉴定报告的处理建议及时采取解危措施,杜绝危险隐患扩大。 根据房屋建筑安全鉴定报告结论和处理建议,分别采取解危治理措施:一是观察使用:按照鉴定报告明确的条件和时限使用,期间必须加强日常巡查、安全监测,发现异常立即处理;二是处理使用:应当立即搬出危险部位,及时委托专业单位维修加固,彻底解除危险后,方可恢复正常使用;三是停止使用或者整体拆除:应当停止使用、立即搬出,同时采取必要的安全警示措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危险房屋用于生产经营、公益事业等活动。严禁将危险房屋用于出租。违法出租危险房屋逾期不改的,对个人可处最高5万元罚款,对单位可处最高50万元罚款;严禁将危险房屋用于生产经营、公益事业等活动。违法使用危险房屋开展生产经营、公益事业等活动逾期不改的,将面临5-10万元罚款,构成违反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的,还将面临停产停业整顿等严厉处罚。 问:危险房屋治理有哪些流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