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 28和Q/SY 06810中均要求“归档的项目文件正本应为原件。因故无原件的可将具有凭证作用的复制件归档,且应加盖复制件提供单位公章”。此项要求应从三方面理解: 一、归档的项目文件正本应为原件。 一般情况下,归档文件应为原件,原件应为原始形成的文件,文件中签字及及印章均为原始签字和印章,复印后加盖印章的文件不得视为原件。 二、因故无原件的可将具有凭证作用的复制件归档。 “因故”,即要有客观存在的理由,且原件确实不能补充或不能提供,相关理由应得到各方特别是档案部门的认可。 一般来说,不能提供原件的常见情况有:承包单位的证照及体系文件,如企业资质、营业执照、人员资质文件等;一批次材料中,仅部分材料用于该项目,材料对应的证明文件不能提供原件的;多个项目或多个客户共用的文件,例如焊评,型式检验、防爆合格证等。 多个单项工程或多个单位工程共用的文件,可将原件归档于其中一个单项或单位工程,其他采用复制件归档。 三、复制件归档的,应具有凭证作用并加盖复制件提供单位公章。 归档文件为复制件的,应首先考虑补充原件归档,经多方努力不能补充原件的方可考虑采用“具有凭证作用的复制件”归档。 具有凭证作用的复制件应具备三个条件: 应得到档案部门的认可; 具有凭证作用,应与原件一致,加盖复制件证明章; 加盖复制件提供单位公章,公章包含行政公章、质量检验章、项目部章等。 复制件证明章一般加盖在页面下方,推荐格式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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