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合同履约行为评价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建筑施工企业合同履约行为评价管理,保障施工企业合法权益,根据《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体系企业合同履约行为评价标准(2021年版)》(闽建筑〔2021〕12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福建省行政区域内工程总造价在400万元以上(含400万元)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在建项目,应当实施建筑工人实名制信息化管理,并纳入合同履约行为评价。

未在平台上填写工程造价信息的项目,视为总造价在400万元以上项目纳入评价。

第三条 建筑施工企业合同履约行为评价工作依托福建省劳务实名制管理平台(以下简称“平台”)的合同履约行为评价模块开展。     

第四条 合同履约行为评价实施单位为项目所在地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下称“住建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下称“人社部门”)。 

第二章 评价项目管理

第五条 符合条件纳入合同履约评价的项目,应在平台创建项目信息。

平台创建项目信息方式分为系统对接和手动创建:

1.系统对接:平台对接省建设行业信息公开平台,获取项目基本信息和施工许可信息,并将施工许可信息推送至项目承建单位的平台企业端。施工企业应在30日内在平台上关联项目基本信息和施工许可信息,完成实名制项目创建。

2.手动创建:对于无法通过系统对接方式创建的其他项目,承包企业应在合同签订后30日内,在平台自行创建项目,填写项目有关信息。

第六条 对于应通过系统对接方式创建的项目,承包单位未按时关联的,平台将根据施工许可信息自动创建项目,并纳入合同履约评价。

对于应通过手动创建的项目,承包单位未按时创建且经督促仍不创建的,评价实施单位代为创建,该项目当季度的合同履约行为评价视为不符合要求,计为0分。

第七条 项目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施工企业填写《项目状态变更申请表》(附件1),经建设单位、监理单位确认后,在平台提交项目停工或完(竣)工申请。

1.施工期间遇到春节等重大节假日的,可申请变更为停工。

2.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不可抗力造成停工的,可申请变更为停工。

3.在省建设工程监管一体化平台登记停工或完(竣)工的,可申请变更为相应状态。

4.项目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量且建筑工人已全部退场的,可申请变更为完工。

5.其他需要变更的情形。

第八条 评价实施单位应自收到项目状态变更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实。符合状态变更条件的,同意其申请;不符合状态变更条件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告知企业。在规定时间内未明确告知企业是否同意申请的,视为同意。

项目停工或完工的,合同履约评价将在状态变更成功后次日暂停或终止。停工项目复工的,施工企业应在复工之日起2日内在平台变更项目状态。

第三章 评价指标采集

第九条 合同履约评价分工如下:

1. 建筑工人电子考勤情况、施工企业项目管理人员到岗情况、项目经理到岗情况、劳务管理员配备情况、工资保证金制度落实情况、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设立情况等6项指标,每日由平台对采集的数据进行自动评价。

2. 建筑工人劳动合同签订情况、建筑工人及项目管理人员实名信息登记情况、“维权告示牌”设置情况等3项指标,由住建部门到施工现场评价。具体评价内容详见附件2。

3. 农民工工资发放情况的指标由人社部门到施工现场评价。具体评价内容详见附件3。

第十条  各级住建部门和人社部门每季度应到施工现场评价一次,原则上联合开展。评价结果在评价结束2日内且不迟于季度结束10日前录入平台,确保评价当季度生效。

被人社部门认定为“无欠薪标杆项目”的工程项目,可降低评价频率为每二季度一次。

第四章 项目考勤管理

第十一条 施工现场原则上实行封闭式管理,应当采用人脸识别等生物识别技术的设备进行电子考勤。逐步推行考勤设备直连平台模式,考勤数据直接、实时传输至平台,不得经由第三方软件传输。

无法封闭管理的市政线性工程项目使用“福建人社”微信小程序进行考勤打卡。

第十二条 评价实施单位定期通过平台对项目考勤数据真实性进行抽查,原则上每月每个项目应抽查一次。

被抽查项目的施工企业应在收到短信或平台提醒两个小时内,通过“福建人社”微信小程序采集受检人员的考勤信息,回应抽查事项。

第十三条 评价实施单位根据平台记录的考勤抽查回应情况,采用下列处理措施:

1.项目的受检人员考勤回应率低于70%的视为本次抽查不合格,回应率100%的视为本次抽查优秀。

2.对连续两次抽查不合格的,抽查频次升至每月二次;连续两次抽查优秀的,抽查频次降为每二月一次。

3.对于评价季度抽查不合格次数累计达3次及以上的,该项目当季度建筑工人电子考勤情况、管理人员到岗情况及项目经理到岗情况指标,视为不符合合同履约评价要求,计0分。

第五章  监管措施

第十四条 各级人社部门应通过平台核实企业落实工资保证金制度、农民工工资专户制度的实施情况,发现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视为不符合评价要求,相应评分指标当季度以0分计取。

1.未按照《福建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实施办法》(闽人社发〔2022〕1号)要求,及时缴存工资保证金的;

2.未按时在平台上登记、上传的工资保证金信息或差异化缴存凭证的;

3.登记、上传的工资保证金信息或差异化缴存凭证不准确、不真实的;

4.项目未完工,但工资保证金保函有效期已到期,未按要求提交新的保函或延长保函期限的。

5.未按照《福建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实施细则》(闽人社发〔2021〕3号)要求,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

6.未按时在平台上登记、上传工资专用账户信息的;

7.登记的工资专用账户信息不准确、不真实的。

第十五条 平台分析比对项目经理和项目总监的注册执业资格条件,对下列异常情形予以预警。住建部门应组织核实预警情况,及时消除误判预警。对于项目经理预警情况属实的,该项目的当季度项目经理到岗情况指标视为不符合评价要求,计0分。

1.项目经理(总监)未取得相应注册执业资格;

2.项目经理(总监)受聘单位与注册单位不一致;

    3.项目经理(总监)的注册证书已失效。

第十六条 评价实施单位结合平台大数据分析,发现企业在实名制信息登记管理方面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列为重点监管对象:

1.建筑工人暂退场状态存在异常的,即存在3名及以上建筑工人状态为(暂)退场但有考勤记录的;

2.建筑工人考勤人数与项目建设规模严重不符的;

3. 省工程建设监管一体化平台备案的项目管理人员未纳入平台监管的。

第十七条 对于列为重点监管对象的项目,监管有效期为一年,评价实施单位应采取下列监管措施:

1. 加大考勤抽查频次。

2. 项目管理人员需使用“福建人社”微信小程序考勤。

经核实确定项目存在建筑工人进(暂)退场状态与实际不符的,或项目管理人员实名制信息未上传至平台的,按规定予以扣分。

第十八条 评价实施单位发现项目存在以下弄虚作假情形之一的,该项目合同履约评价分数计0分,并列入弄虚作假名单:

1.实际在建项目在平台上项目状态填写为筹备、停工或完(竣)工等非在建状态的,或状态变更申请材料虚假的;

2.项目造价信息虚假,规避评价或骗取评价分数的;

3.篡改项目考勤原始数据的;

4. 项目考勤使用的人脸识别造假的;

5. 其他弄虚作假行为。

第十九条 被认定为弄虚作假的项目,施工企业应当组织整改。整改完成后,企业可向评价实施单位申请复检。复检认定整改到位的,将该项目从弄虚作假名单中移出,合同履约评价从移出的下一季度起正常计分。

施工企业在全省范围内承建的项目一年内累计列入弄虚作假三次的,或同一项目从弄虚作假名单中移出再次弄虚作假的,按照施工企业通常行为评价标准另行扣分。 

第六章 异议处理

第二十条 总包单位对现场评价结果存在异议的,应当当场提出。现场评价结束,企业以扣分事项已整改完毕为由提出不予扣分的诉求,评价实施单位应当不予支持。

第二十一条  企业认真核对项目信息,存在以下问题的,应当在评价季度结束10日前向评价实施单位提出书面修正报告:

1.项目状态填写错误导致被纳入评价的;

2.项目工程类别错误导致纳入评价序列有误的;

3.根据《福建省工程建设领域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规范化管理指导手册》(闽治欠办发〔2022〕11号)规定,无需开展实名制信息化管理而被纳入评价的。

评价实施单位在2个工作日内核实确认后,向省住建厅书面申请修正。合同履约季度分数一经生成,企业提出的修正申请不予受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各评价实施单位要严格按照评价标准和本细则要求开展评价,保证评价的准确性、真实性。

省、市住建、人社部门要加强层级指导,适时开展检查,掌握评价实施情况,对未按照评价标准评价、评价信息把关不严的评价实施单位,一经核实,将予以全省通报。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2023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与本实施细则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实施细则规定为准。原《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合同履约行为评价细则》(闽建筑〔2017〕8号)同时废止。

附件:1.福建省劳务实名制管理平台项目状态变更申请表

      2.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合同履约行为现场评价表

(住建部门)

3.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合同履约行为现场评价表

(住建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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