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相应控制措施
3.1 审查承包单位及人员的技术资质与条件是否符合要求,审查合格认可后,方可上岗施工,对不合格的队伍及人员要求撤换,对特殊作业、工序、检验和试验的人员还须有资格证书或上岗证书,交项目部资料室存档。
3.2 认真审核施工队伍的质量控制系统组织与保证体系是否健全,不健全的地方加以修正与完善,监督检查施工队的质检员到位情况与操作过程。
3.3 对工程所需的原材料、半成品、构配件实施从采购、加工制造、运输、装卸、
进场、检验、存放、使用等方面进行系统的监督与控制。
3.4 审查施工承包单位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对其中的施工现场总体布置,施工组织技术措施、施工程序、机械设备、主要项目的施工方法等内容的合理性、可行性、经济性、安全性进行正确、科学的评估与调整,杜绝任何质量隐患的存在。
3.5 建立或完善自已各专业的质量检查、隐蔽验收制度及监控体系,做好监控准备工作,使之能配合工程的质量控制需要。
3.6 建立施工图设计监理环节,达到控制设计质量和工程成本的目的;项目部内部深入消化设计图纸,对图纸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类指出,组织各相关单位进行设计交底与图纸会审。
3.7 监督施工单位的质量控制自检系统的具体操作,对在施工中不能胜任的质检员,可要求撤换,当其组织不完善时,应促使其完善与改进。
3.8 监督与协助施工单位完善工序质量控制,及时检查与审核施工单位提交的质量统计分析资料和质量控制图表,以便工程质量的控制。
3.9 在施工过程中对关键工序,隐蔽工程实行跟踪监控,全过程、全天候,以达到质量隐患消除在过程中,严格工序间的交接检查与隐蔽验收,确认其质量符合要求后,才能进行下道工序,否则返工处理。
3.10 对施工现场所使用的材料与设备必须经过公司、监理单位对其品牌、型号验证、产品合格验证、质量保证验证,以及按规定抽样送检合格后方可进场使用,杜绝以假充真、以次代优,先用后检,以及不合格的产品进入施工现场,一经发现将采取严厉的制裁措施。
3.11 在跟踪检查过程中,发现不按图与规范要求施工的项目,必须马上通知施工单位立即整改与返工。
3.12 严格按照设计图纸、设计文件及规范要求对隐蔽工程、分项、分部工程执行验收,待验收合格签字后方能进行下一步的施工。
3.13 各专业工程师记录好自已的质量日记,不定期地召开现场质量协调会,报告质量动态。
3.14 组织监理单位、设计院、质监站和公司其他部门对工程进行初验与核验,评定质量等级。
3.15 工程具备隐蔽条件或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中间验收部位,承包人进行自检,并在隐蔽或中间验收前48 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部和监理单位验收。通知包括隐蔽和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承包人准备验收记录,验收合格,工程师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在工程师限定的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
3.16 工程师不能按时进行验收,应在验收前24 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48 小时。工程师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要求,不进行验收,承包人可自行组织验收,工程师应承认验收记录。
3.17 经工程师验收,工程质量符合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等要求,承包人方可进行隐蔽或继续施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