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钢中残余元素铬、镍、铜含量应各不大于0.30%,氧气转炉钢的氮含量应不大于0.008%。如供方能保证,均可不做分析。
经需方同意,A级铜的铜含量,可不大于0.35%。此时,供方应做铜含量的分析,并在质量证明书中注明其含量。
2.钢中砷的残余含量应不大于0.080%。用含砷矿冶炼生铁所冶炼的钢,砷含量由供需双方协议规定。如原料中没有含砷,对钢中的砷含量可以不做分析。
3.在保证钢材力学性能符合本标准规定情况下,各牌号A 级钢的碳、硅、锰含量和各牌号其他等级钢碳、锰含量下限可以不作为交货条件,但其含量(熔炼分析)应在质量证明书中注明。
4.在供应商品钢锭(包括连铸)、钢坯时,供方应保证化学成分(熔炼分析)符合表2-1规定,但为保证轧制钢材各项性能符合本标准要求,各牌号A、B 级钢的化学成分可以根据需要进行适当调整,另订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