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未批先建不再按总投资额处罚

2. 区分报告书和报告表“未批先建”的处罚

3. 增加对未落实环评审批要求的处罚

4. 环评升级为生态环境影响评价

5. 温室气体碳排放纳入环评

6. 明确五类不予批准环评文件的情形

7. 加大对环评技术服务单位的处罚

详情如下:

生态环境法典》还有5天就要生效施行了。实践中运用较多的环评制度,小伙伴们都很关心,环评制度有什么变化?有哪些需要注意的?

《生态环境法典》第一编第五章是“生态环境影响评价”的专章,包括“一般规定”“规划的生态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目的生态环境影响评价”三节,对应的法条为第82条至第110条,共39条,5235个字。

第五编第二章的第二节,是关于违反生态环境影响评价管理规定的法律责任,对应的法条为1094条至1100条,7条,1742个字。

具体来说,有以下7个方面需要关注:

1.“未批先建”不再按总投资额处罚

与之前公开征求意见的生态环境法典(草案)相比,《生态环境法典》明确对“未批先建”违法行为的处罚金额,不再按总投资额计算,这是一个重大变化。

为改变老《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对“未批先建”的违法行为最多处罚20万元的尴尬情况,2016年修改的《环境影响评价法》第31条明确对“未批先建”违法行为的处罚金额,提高为“处以建设项目总投资额1% - 5%的罚款”。

2018年8月,生态环境部家发改委联合发布了《关于生态环境执法中建设项目“总投资额”认定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但是,在对“未批先建”违法行为的执法实践中,遇到的问题比较复杂,基层执法人员难以准确地确定和取证建设项目的“总投资额”,或者与建设单位对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的理解和界定不一致,有时还会引发诉讼,增加了基层执法的难度。

因此,《生态环境法典》明确对“未批先建”的处罚不再按建设项目的总投资额计算。

2. 区分报告书和报告表“未批先建”的处罚

《生态环境法典》第1095条明确对编制环评报告书建设项目“未批先建”的,处20万-100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0万-1000万的罚款;对编制环评报告表的建设项目“未批先建”的,处10万-50万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万-500万的罚款。

《生态环境法典》对于“未批先建”违法行为的处罚,区分编制环评报告书、报告表的建设项目“未批先建”违法行为,予以不同的处罚。在处罚金额上,对于编制环评报告书的建设项目“未批先建”违法行为的处罚,是编制环评报告表的建设项目的双倍。

《生态环境法典》与《环境影响评价法》一样,均规定对于可能造成重大生态环境影响的应编制环评报告书,对于可能造成轻度生态环境影响的应编制环评报告表。

因此,编制环评报告书和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差别较大。但是,《环境影响评价法》第31条,对于编制环评报告书、报告表的建设项目“未批先建”违法行为的处罚没有区别,对环境影响重大的和环境影响轻度的处罚金额都一样多,不合理。

3. 增加对未落实环评审批要求的处罚

《生态环境法典》1099条明确,在建设项目建设、运行过程中,未实施生态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意见中提出的生态环境保护对策措施的,对建设单位处以5万-50万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万-200万的罚款。

这是首次在法律中明确对建设项目运行过程中未落实环评审批要求的处罚,对解决实际执法问题具有非常重要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之前是在《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22条第2款,对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未实施环评审批要求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100万的罚款。

 

环评并不仅仅是一个程序性的审批手续。建设项目的环评审批程序再完美、再完善、再完备,也不能保证环境守法的结果,从而不能避免环境污染的后果。

在基层执法实践中,经常发现有的企业既编制了环评文件,也获得了生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环评审批,甚至环保竣工验收也合格了,但是在建设项目真正运行的过程中,环保设施被闲置或者不正常使用,企业超标排放或者直接排放污染物,造成对环境的污染和生态的破坏。

所以,无论企业是否有环保审批手续,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管重点,都应放在企业运行过程中是否真正实施了环评报告书、报告表的要求,是否真正落实了生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环评审批意见和要求,是否真正落实了环评文件和环评审批意见提出的环保对策措施。

4. 环评升级为生态环境影响评价

 

《生态环境法典》“环境影响评价”升级为“生态环境影响评价”,在第82条明确“生态环境影响评价”的定义为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生态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生态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进行跟踪监测的方法与制度。

这个定义与《环境影响评价法》第2条对“环境影响评价”的定义基本上一样,把“环境”改为“生态环境”,这意味着环评监管的范围将更宽,不仅继续对炼油、乙烯、钢铁、焦化、煤化工、燃煤发电、有色金属冶炼、水泥熟料、平板玻璃等工业重点领域项目的环境影响开展环评,对于水库、引水工程、水电站、抽水蓄能电站、矿产资源开发、危险废物处置、围填海工程等存在重大生态影响的项目,以及采用新型生产工艺技术、产排污情况及生态环境影响存在较大不确定性的项目,都要开展生态环境影响评价。

5. 温室气体碳排放纳入生态环评

《生态环境法典》服务“碳达峰碳中和”战略,首次明确将温室气体碳排放纳入生态环境影响评价,上升为法律制度。《生态环境法典》在第82条第2款明确,国家加强温室气体排放的生态环境影响评价,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

碳排放纳入生态环境影响评价意味着,建设项目的碳排放情况,“可选项”升级为“必选项”,随着《生态环境法典》2026年8月15日生效施行后,所有产生温室气体排放的规划和建设项目,在其环评报告书或者报告表中,要单独设立碳排放分析”专章,不仅要深度评价、精准核算碳排放量,更需论证其是否符合区域“双碳”目标,并制定切实可行的减碳、降碳与替代技术方案。

这也意味着,高耗能高排放等“两高”建设项目的准入将收紧,“碳门槛”将大大提高,碳排放分析缺失或减排措施不达标的项目,生态环境部门将依法不予受理或不予批准,形成强有力的倒逼机制。企业要提前布局,建立精细化碳排放核算体系,将低碳技术改造与环评合规结合起来,积极推动企业绿色转型、提升核心竞争力。

6. 明确五类不予批准环评文件情形

《生态环境法典》在第105条明确了五类对环评报告书、环评报告表不予批准的具体规定

一是建设项目类型及其选址、布局、规模等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相关法定规划;

二是所在区域、流域、海域生态环境质量未达到生态环境质量标准,且建设项目拟采取的措施不能满足生态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管理要求;

三是建设项目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无法确保污染物排放达到排放标准,或者未采取必要措施预防和控制生态破坏;

四是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未针对项目原有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提出有效防治措施;

五是建设项目环评报告书、环评报告表存在基础资料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陷、遗漏或者虚假,环评结论不正确或者不合理等严重质量问题。

这是首次在法律中明确不予批准环评文件的情形,之前是在《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11条规定了不予批准环评文件的情形,内容与《生态环境法典》第105条的规定基本上一致。

7. 加大对环评技术服务单位的处罚

《环境影响评价法》第32条对环评编制技术服务单位编制的编制的报告书、报告表存在基础资料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陷、遗漏或者虚假,生态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不正确或者不合理等严重后果的处罚,是处所收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禁止从事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工作。

《生态环境法典》1097条加大了对环评技术服务单位的处罚力度,对于环评技术单位编制的报告书、报告表存在基础资料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陷、遗漏或者虚假,环评结论不正确或者不合理等严重后果的,不仅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50万的罚款,对于情节严重的,还要并处50万-200万的罚款,并且禁止从事生态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编制工作,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

对环评技术服务单位主持编制环评的主要人员,编制的报告书、报告表存在基础资料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陷、遗漏或者虚假,生态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不正确或者不合理等严重后果的,五年内禁止从事生态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编制工作情节严重的,十年内禁止从事生态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编制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