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总价合同中,材料变更能否调整价款,一直是工程人关注的重点。接下来我们就该问题从能否调、如何调的维度进行说明。但是不管是否调整,依据终归离不开合同约定和政策法规要求。 对于材料变更来讲,通常有两种形式, 一种是实体变更,即材料本身发生变化,材料由A材料变化为了B材料;一个是价格变动。 一、材料实体发生变化,可申请调价 为何如此说,因为这种变化属于材料本身发生了实质性改变。更换品牌、调整规格、提升质量标准,或因设计修改、规范更新必须替换材料等都属于材料实体发生实质性改变。此时即便合同约定总价包干,也有权申请变更价款。但是实际操作中需取得发包人、设计单位或监理的书面变更指令,否则严禁承包人擅自更换材料。通常情况下,按合同约定时限(14-28 天)提交变更申请,附新老材料对比、价格依据、工程量核算等资料。依据《建工解释(一)》第 19 条,固定总价仅锁定原图纸、原材料及范围,材料实体变更已突破包干基础,应据实结算。 二、材料价格变动,通常不调,特殊情况协商调整 此种情况,材料种类、规格没变化,仅市场价格变动,原则上属于承包人应承担的风险范围,不可申请调价。固定总价合同的核心就是锁定价格,包含正常市场波动风险。但是,当价格出现极端异常波动。比如主要材料短期价格暴涨超30%、政策突变或断供致成本剧增,且符合《民法典》第 533 条情势变更原则,即该波动无法预见、非商业风险、继续履行显失公平的,可先与发包人协商调整价款;协商不成的,可通过诉讼或仲裁主张变更或解除合同。 调整原则 1、合同有明确约定(如材料变更不另计费、风险包干等)的,优先按原合同执行; 2、合同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材料实体变更按法律规定据实调整价款,材料价格异常波动的,依据实际情况和相关法律约定处理。 3、处理材料变更的关键,等证据,严格遵循合同约定流程,避免因程序瑕疵影响权益主张。 总之 固定总价包干合同并非 “一成不变”,材料实体变更可正常申请合同价款变更;材料价格正常波动不可申请变更,极端异常波动可依法主张情势变更申请调整。承包方在提出变更申请时,需严格遵循合同约定流程,留存设计变更单、指令单、价格凭证、会议纪要等证据,依法依规主张权益,避免擅自变更材料引发违约风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