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场致辞,卢站:新清单打破了过去市场依赖定额的模式(我的理解是希望打破,起码现在还没打破);市场化形成的价格普遍低于定额(这个没测算过,但既然下浮也能做,说明有一定的道理)。 问题1(财政、审计单位) 从市场形成价格角度出发,形成的综合单价,审核单位审核的依据是什么?是依据定额还是依据什么文件? 回复:市场形成价格的方式确定的综合单价,同理应该用市场形成价格的方式进行审核,如果用定额计价方式去审核,结果必然会是冲突的。 只有这样坚持走下去,才能真正体现专业性,才能凸显执业操守。因此,必须要掌握市场形成价格的方法。 一、从市场形成价格角度出发,审核单位对综合单价的审核并非无章可循,其依据是一个多层次、有逻辑的体系,而不仅仅是定额。审核的核心原则是“市场形成价格”不等于“随口要价”,其背后必须是合理的成本、利润和风险构成。审核就是要验证其合理性,而不仅仅是验证其是否合规【此处的合规,不是规则的规,而是规范的规】。 二、从操作层面讲是以法规为纲、合同为本、市场为镜、成本和指标为参开展审核工作,最详细的审核思维逻辑如下: 1、合规性审查:是否遵守相关标准的强制性文件,风险分担是否符合合同约定。 2、招标文件(合同)符合性审查:是否响应了招标文件和合同约定的全部要求。 3、组成分析:将其拆解为人、材、机、管、利、风险。 4、人、材、机价格:对照价格指数和市场价格,判断是否合理。 5、人、材、机消耗量:参考类似项目,结合拟定的施工方案,判断数量是否合理。 6、管理费、利润:参考企业自身报价水平和市场行情,判断费率是否在合理竞争范围内。 7、整体合理性判断:通过“造价指标”和“历史数据”,从宏观上判断该单价是否偏离常态,如偏离是否有合理解释。 问题2(建设单位) 24清单出来后,对企标客户是否有影响?必须要参照吗?有企业清单模式下,企标是否还参考24清单? 回复:一、对于使用财政资金或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应按2024版清单计价标准编制工程量清单。 二、其他企业根据自身需要建立企业标准,原则上也会参照2024版清单标准,只是会结合自身项目特点和管理需求,对其进行完善、补充而已,基本原则仍然会与2024版清单标准一致。为何? 1.新标准具有交易习惯属性,当合同约定不明或没有约定的,需以交易习惯解决争议。 2.新标准是司法鉴定依据首选。当企业清单标准与法律法规冲突时,司法鉴定采用的国家标准。所以,企业当前使用的清单标准,不妨对照新标准相应调整,吸收其长处,更能减少争议。 问题3(财政、审计单位) 措施项目清单费用包含全面完成工程所发生的施工准备和施工及验收过程中的技术、生活、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非工程实体项目所需的费用,按项进行列项,如果过程当中发生工程变更导致措施费用增加,增加部分的措施费用怎么进行确定,按新增工程量的费用占比进行换算还是其他的方式,这个后续会有具体的办法明确吗? 回复:不宜按工程量占比进行换算。 一、沿用了定额规则快速解决但不见其合理性; 二、除非合同约定按工程量占比换算。 正确方式: 一、是先要判断变更是否导致措施项目发生实质性变化?措施项目变化是否导致费用增减?如是,则举证变更引起费用增减,参考索赔方式处理。(直播中对“实质性变化”有两种解答:①工程变更引起工程量的大额增加(或减少),施工方案发生根本性的变化;②类似招投标中对工程范围、工期、质量、技术标准等的实质性响应内容。我:施工组织在局部或全部上被打乱,涉及资源配置、工艺确定、工序衔接等重新确定问题。) 二、提出索赔则需要相关证据,从证据上即可以查询机械配置的增减、材料的增减、材料和机械使用时间变化等等,以及相关的费用计算过程。 三、结合二的资料进行报批流程、技术可靠、方案经济等方面的审核,并依据计日工参照清单标准的8.9.5条计价。 8.9.5条..1完成工程变更所需增加的(现场没有的)施工机具,应按实际发生施工机具的型号、台数及其耗用台班计量,并按合同清单中的计日工清单的相关施工机具单价进行计价。若合同清单中没有相应计日工清单的,可按本标准第8.6.3条规定的新增计日工的单价计算方法进行确定。 2完成工程变更所需增加设置的(现场没有的)临时设施,应按实际发生临时设施的类型、数量及使用时间进行计量,按发承包双方协商确定的合理市场价格进行计价。 问题4(咨询单位) 建筑部分删除了拆除工程,拆除工程应如何计取? 回复:拆除工程的相关内容移至目前正在编制的《房屋修缮工程工程量计算标准》中,在该标准发布前,有涉及拆除工程时,增加的清单项目应在招标文件和合同文件中对其工程量计算规则、计量单位、适用范围、工作内容等予以说明。 需要明确的是,执行新标准不是可以全覆盖现有施工内容或者将来的施工新工艺,必然会出现缺项,应秉承清单的核心要义、内在逻辑编制新项目清单。 问题5(咨询单位) 土石方的计算,只考虑工作面的工程量,不考虑放坡工程量,那么,是否放坡时,工程量含入综合单价?而广东省2018定额是按实际土方工程量计量的。 回复:是的,24清单工程量计算标准明确,土石方的清单工程量计算仅考虑工作面的工程量,放坡的工程量含入综合单价内。18定额有明确的土方工程量计算规则,但仅适用于定额计价,与清单计量不一致的还需执行清单,不能混淆。 问题6(咨询单位) 钢筋按部位划分,比如,柱钢筋,基础及连续梁钢筋等。疑问,是否还需按钢筋规格细分清单?即按钢筋直径区分,也按箍筋、直筋区分?如果这样,会导致钢筋的清单数量非常大,不利用操作。 回复:根据24清单工程量计算标准,只有预应力钢筋需要区分构件材料种类和规格开项,其他钢筋仅区分不同构件,不区分钢筋规格开列清单,若根据项目管理需要可进行调整,但有调整的,需要编制工程量清单计算规则说明。 问题7(咨询单位) 发包人负责决定的措施项目在分部分项工程列项,承包人负责的在措施项目中列项。是不是可以理解为发包人发标的时候,除了绿措那四个费用,其他所有措施都列在分部分项里?能否明确哪些措施应由甲方确定? 回复:可以列入分部分项项目清单的内容,但是否列入由发包人确定: 1.模板工程 2.由发包人负责决定的措施项目 3.由发包人提供专项方案的措施项目 4.发包人提供设计图纸并要求承包人按图施工的措施项目 5.因分部分项工程项目变化而直接发生变化的措施项目 其他的措施项目均列入措施项目清单中。 危险性较大工程的施工措施。 问题8(施工单位) 赶工措施的分摊,需要部分分摊到分部分项,部分到措施,分摊到分部分项里的部分怎么体现? 回复:一、需要说明的是,此处的赶工措施费并非是新清单定义的赶工措施费,而是定额工期与合同工期差异引起的费用变化,严格定义是工期差异费用。 二、24号文规定将“赶工措施费”的30%分摊到分部分项的人工、机械,即可直接在综合单价中的人工费和机械费考虑,无需单独列出。 三、剩余70%的“赶工措施费”实质不是赶工措施,宜改名为工期差异费用,定额计价可以在其他项目开列,清单招标不单独开列,由投标人在所报的综合单价中考虑。 问题9(财政、审计单位) 投标报价的澄清或说明不能改变投标总价,修正后的综合单价及其合价仅适用于进度款计算和工程变更等合同价款调整计价的依据。招标清单对应的工程量结算时,仍按中标人的投标报价计算,为什么进度款计取不直接按照投标报价中的费用进行计算? 此处所述的适用于进度计算,并不代表进度款计算时是全部采用修正的报价,应根据合同价款调整的原则,应该适用哪个单价就用哪个单价。该表述是为了体现全过程造价管理理念,进度款的计算应与合同价款调整同步进行。(直播中谈到不平衡报价,超付等问题) 问题10(施工单位) 差额占投标函内的投标总价比例在可分摊调整的比例内时,若综合单价是调高的,不改变投标总价在最后结算的时候调整,那最后结算的单价高于合同价是否有影响? 回复:根据粤标定函【2025】24号"…经分摊调整修正后的综合单价及其合价仅作为进度款计算和工程变更等合同价款调整计价的依据。" 最后的结算价是两部分,一部分是招标工程量按中标单价执行,另外一部分是清单缺陷和工程变更引起的工程数量增减部分按修正价结算。 问题11(财政、审计单位) 措施项目清单按合同工程统一列项,不宜划分不同单位工程或不同专业工程列项,如果针对某些措施按单位工程更方便进行费用计取或支付,全部按项目列项很难进行费用拆分,这个是怎么考虑的吗?“不宜划分不同单位工程或不同专业工程列项”这句话指的是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主确定按单位或者专业工程进行列项吗? 回复:一、以合同标的开列清单,摆脱定额规则约束。举例,土方开挖、临时设施是否按单位工程开项?18墙为何要按单位工程开项? 二、造价数据归集所需。只有积累措施费用占比,才能复核是否足额。 三、不能以定额计价结果拆分费用和支付。 问题12(建设单位) 模板和可计量措施可以在分部分项列项,那这部分项目在分部分项目产生的费用是不是都会作为措施项目的计算基数?还是说有一些列在分部分项界面的费用要单独扣出来,不作为总价措施的计算基数? 回复:一、按定额计价思路,凡是列入分部分项工程费的都是措施项目的计算基础,当然按自身积累的数据和经验,也是可以将分部分项费作为计算基础。 二、采用清单报价,注重的是依据拟定的方案或者企业自身成本情况进行报价,就不一定需要以分部分项工程费为计算基础。 问题13(建设单位) 土建的模板工程单列清单纳入分部分项中,会导致分部分项的人工及机械费增加,从而导致以此为基数的费用增加,导致按定额计价的预算总体造价水平增加,是否应调整定额相关费率? 回复:一、定额的费率是否需要调整,另行测算再定,但不影响清单计价,两者定价的逻辑不一样。 二、定额费率均为参考,不宜照搬照抄,要结合实际应用。 三、招标投标竞争定价,其中的空间会得到压缩,与定额编制的最高限价一样,均会下浮考虑。 问题14(施工单位) 如果合同中明确规定的风险分担条款和24新清单标准违背,应以哪个为准? 回复:一、风险分配机制需要与对价相适,否则会出现有失公允。 二、风险分担遵循“谁能控制谁承担”、“谁违约谁承担”“受益多的承担多”原则。 三、风险分担不得违背效力性强制性规定。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四、有约从约的前提是合同订立的基础不变,如发生变化,依据民法典第533条执行。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问题15(咨询单位) 目前针对概算编制24清单怎么做,有什么注意要点。概算幅度差放在哪里。 回复:一、24清单标准适用于发承包及实施阶段的计价活动,概算另有概算编制办法,概算编制方法主要包括概算定额法、概算指标法、类似工程预算法等。 二、概算采用清单形式与否自行考虑,但不论是否采用,概算单价均可以定额为依据或以市场询价为依据进行编制。 三、采用《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8》为依据编制概算时,概算幅度差按其规定计算,列入其他项目费中。 问题16(施工单位) 施工过程结算:如果招标时有一笔固定的费用,比如安全生产费等,后期变更后增加了工程或者减少了实际施工的工程,那么这笔费用也是按照固定值支付吗?过程中不会变化吗? 回复:关键是分析变更是否导致安全生产措施发生实质性变化,从而引起安措费增减,如无,则不调整,若有,则按第3个问题解答的方式进行合同价款调整。 问题17(咨询单位) 预算包干费的记取位置是否区分计价方式(清单计价,定额计价),还是无论哪种都分摊到综合单价中? 回复:区分计价方式,定额计价,可列入其他项目费中;清单计价,应计入分部分项的综合单价中。 问题18(咨询单位) 编制依据中直接把各类型的方案字眼取消掉了,但是新编制依据中的其他资料也能代表其中的各项项目方案,实际上在编制工程量清单时,对于施工,设计方案的借用是不是也是直接采用即可? 回复:最高限价编制时,只考虑适合招标工程的常规方案,无需明确具体哪个施工方案,目的是让承包人发挥自身优势拟定合适的方案进行报价,减少对其报价的干预,也是让其承担所报方案责任的举措,但前提还需保证限价的费用是完整、合理、充足的。 问题19(施工单位) 措施项目自行增加列项后,与招标清单不一致,是否会说不响应业主清单导致废标? 回复:一、允许投标人补充列项的,招标文件应有相应规则可供执行。 二、未允许的,自行考虑在措施费用总额。 三、根据粤标定函【2025】24号,第三条第6点“不论投标人在投标时是否对措施项目进行补充列项及报价,投标人所报的措施项目总费用应视为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全面完成招标工程所需发生的全部措施项目费用。” 问题20(施工单位) 对于工程量增加或者减少超过15%时减少后,剩余部分或增加部分的工程量综合单价调整应该具体如何计算?这个计算过程涉及原报价的利润分析,施工方如何向审计方清晰展示其单价构成以满足调价的要求? 回复:一、增加超过15%时,在合同单价基础上一般情况是下调,理由是工程数量增加导致工料机数量增加,存在采购优惠;但在已完成采购后再确定增加的工程量或者已施工到一定程度后再增加的,可能没有采购优惠,则可能发生在合同单价上调的情形。 二、减少超过15%时,应先按中标合价扣减,再考虑剩余部分的单价。一般是在合同单价基础上上调,理由是数量减少失去采购优惠,但在已完成采购后再确定减少的,可能发包人还需要为此支付采购损失,这点需要按索赔方式处理。 三、实践中需要结合过程情况分析,不能一概而论。也有可能出现还未采购,最后按照实际用量进行定价的情形。 问题21(审计单位) 24清单有很多内容是针对工程合同的规定,那匹配24清单的合同范本什么时候会出? 回复:合同范本征求意见后,尚在编制中。 建议大家熟悉新清单,在参与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的起草工作时,应用新清单规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