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PC工程总承包可研报告批准后与初步设计批准后发包有何不同?
《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计价规范》T/CCEAS 001-2022第3.2.1条规定,发包人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时,应根据发包内容,按照下列规定作为建设项目控制投资的基础:
1、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或方案设计后,按照投资估算中与发包内容对应的总金额作为投资控制目标。
2、在初步设计批准后,按照设计概算中与发包内容对应的总金额作为投资控制目标。
《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计价规范》T/CCEAS 001-2022第3.2.2条规定,采用工程总承包,除发包人将全部勘察工作单独委托勘察人实施或合同另有约定外,发承包双方对勘察设计工作可按下列分工进行:
1、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或方案设计后发包,由发包人负责可行性研究勘察和初步勘察;承包人负责详细勘察和施工勘察以及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专项设计工作,按规定取得相关部门的批准,并符合专用合同条件的约定;
2、初步设计后发包的,由发包人负责详细勘察;承包人负责施工勘察以及施工图设计,专项设计工作,按规定取得相关部门的批准,并符合专用合同条件的约定。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在发包前完成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程序。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的企业投资项目,应当在核准或者备案后进行工程总承包项目发包。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的政府投资项目,原则上应当在初步设计审批完成后进行工程总承包项目发包;其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简化报批文件和审批程序的政府投资项目,应当在完成相应的投资决策审批后进行工程总承包项目发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