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发布2026年第三批城市管理领域典型违法案例的通知

晋建管函〔2026〕779号

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市(乡)管理局,山西转型综改示范区管委会:

    为发挥典型违法案例警示、教育作用,强化城管领域执法监督,提高执法能力和水平,决定发布2026年第三批城市管理领域典型违法案例。

一、太原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太原某置业有限公司未办理工程款支付担保行政处罚案

    太原某置业有限公司在太原市小店区建设房地产开发项目时,未办理工程款支付担保,该行为违反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之规定。接到太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移交线索后,太原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立案调查。经查,该公司未办理工程款支付担保,太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责令限期改正,亦未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整改。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太原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责令项目停工,并对该公司处以罚款90000元。

二、忻州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忻州市某公司遗撒生活垃圾行政处罚案

    忻州市某公司运输车辆途经忻州市208国道时,篷布覆盖不严,生活垃圾(塑料物品、果蔬菜叶等)洒落至机动车道。该行为违反了《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项“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禁止实施下列行为:(三)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之规定。依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忻州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责令该公司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处以罚款40000元。

三、长治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对晋城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成某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行政处罚案

    晋城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长治市建设某项目期间,主要负责人成某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现场工作人员乱扔烟头导致临建房屋起火。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五)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之规定。接到长治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移送的线索后,长治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立案调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对该公司负责人成某处以罚款25000元。

四、高平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山西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制定防止多台塔式起重机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行政处罚案

    山西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高平市某住宅小区建设项目施工期间,施工现场有多台塔式起重机作业,未组织制定并实施防止塔式起重机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该行为违反了《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七项“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七)施工现场有多台塔式起重机作业时,应当组织制定并实施防止塔式起重机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之规定。接到高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移交线索后,高平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立案调查。该公司按照高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要求,在规定期限内整改完毕。依据《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高平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对该公司予以警告,并处以罚款5000元。

五、临汾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山西某劳务有限公司安全管理制度执行不到位行政处罚案

    临汾市某雨污管道项目劳务分包单位山西某劳务有限公司,组织人员井下作业时发生作业人员昏迷事件。该单位作业人员安全培训不足,施工期间未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安全管理制度执行不到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二)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之规定。事后涉事人员康复,企业积极配合调查、提供资料并完成整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九十七条第三项、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临汾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对该公司处以罚款70000元,对项目负责人刘某处以罚款20000元。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6年10月14日 

(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