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房屋市政工程领域行政执法指导案例 (人员出勤履职篇) 某监理公司总监理工程师未按规定到岗履职 行政处罚案 总监理工程师未按规定到岗履职,是指其未按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理合同及市住建委有关规定,到施工现场履行法定与合同约定职责,包括长期不在岗、到岗时间不足、擅自离岗、人证分离、委托不当等未履职行为。本案中,总监理工程师未按规定到岗履职的行为,会导致施工现场安全管控处于“失管、失控状态”。监督执法机构应对总监理工程师到岗履职情况加大监管力度。 一、基本案情 2025年09月17日,住建部对某商业项目进行执法检查,发现总监理工程师吕某对项目情况不熟悉,对项目监理人员管理不到位,专业监理工程师杨某的实际所属单位为天津美凯龙置业有限公司,4名监理人员杨某、辛某、侯某、靳某均未参加过监理例会。总监吕某未履行注册监理工程师义务。某区住建委随即对涉案人吕某开展立案调查,依法进行查处。 监督执法机构认定,涉案人吕某上述行为违反了《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项4之规定。依据《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七项5的规定作出壹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二、执法要点 (一)依法认定违法行为。按照《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有关规定,总监理工程师作为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监理的第一责任人,需全过程、全方位管控安全风险,督促施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对落实情况进行常态化检查。实践中,总监理工程师未按规定到岗履职与企业管控缺位、个人执业失范存在密切联系,同时属地监管力度不足也为该行为提供了可乘之机,具体分类如下: 1.人员配置不合理。总监因生病、身兼多个项目总监等客观原因需离岗时,企业未配备具有相关资质的人员代替总监履行职责,造成总监岗位“空岗”。 2.个人职业素养缺失。部分总监缺乏基本的职业操守,无视有关法律法规要求,以及监理合同中关于到岗履职的约定,随意离岗、缺岗,认为“只要资料做全,不会被监管发现”,存在侥幸心理。 3.监管力度不足。监督执法机构的现场巡查以“双随机、一公开”为主,对项目的抽查覆盖面有限,难以发现隐蔽性的未到岗行为,且巡查多聚焦施工单位,对监理单位总监履职情况的检查关注度不足。 本案中,住建部结合项目监理人员配备情况、社保、实名制平台出勤打卡情况、监理日志、监理例会、监理检查记录等方面资料,对现场总监履职情况进行核查,最终认定总监吕某未按规定在岗履职,并下达《建筑市场和房屋市政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执法建议书》,随即,某区住建委对涉案人员进行立案调查,并依法依规进行查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