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住建部 2013年版) 一、适用范围与组织主体 适用:境内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 组织:建设单位负责组织;住建部门监管,可委托质监机构实施 二、竣工验收必备条件 1. 完成设计与合同约定全部内容 2. 施工单位自检合格,提交竣工报告(项目经理+单位负责人签字) 3. 监理单位出具质量评估报告(总监+单位负责人签字) 4. 勘察、设计单位出具质量检查报告(项目负责人+单位负责人签字) 5. 完整技术档案与施工管理资料 6. 主要材料、构配件、设备进场试验报告及功能性试验资料 7. 建设单位按合同支付工程款 8. 施工单位签署工程质量保修书 9. 住宅工程需分户验收合格,出具分户验收表 10. 主管部门责令整改问题全部整改完毕 三、验收程序 1. 施工单位提交竣工报告(监理工程需总监签署) 2. 建设单位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组成验收组,制定方案;重大/复杂工程可邀专家 3. 验收7个工作日前,书面通知质监机构(时间、地点、验收组名单) 4. 组织验收: 五方汇报履约与合规情况 审阅档案资料 现场查验质量 形成验收意见并签署;意见不一致时协商一致后重新验收 四、验收报告与备案 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及时出具竣工验收报告,附:施工许可证、施工图审查意见、五方质量文件、验收意见、其他法规文件 验收合格15日内,建设单位向属地住建部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 五、小结 五方责任主体(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全程参与、终身负责 未经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不得交付使用 住宅工程必须分户验收,强化质量保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