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规定
第2.1.1条 通信管道工程所用的器材规格、程式及质量,应由施工单位在使用之前进行检验,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
第2.1.2条 凡有出厂证明的器材,经检验发现问题时,应做质量技术鉴定后处理;凡无出厂证明的器材,应按本规范的规定进行检验。
第2.1.3条 通信管道工程施工,严禁使用质量不合格的器材。
水泥及水泥制品
第2.2.1条 各种标号的水泥应符合国家规定的产品质量标准。工程施工中不得使用过期的水泥,严禁使用受潮变质的水泥。
第2.2.2条 水泥凡无产品出厂证明或无标记的,以及储存时间超过三个月,或有变质迹象的,使用前均应进行试验鉴定,依据鉴定情况确定使用方案或另行更换。
第2.2.3条 水泥预制品生产前,必须按水泥类别、标号及混凝土标号,做至少一组(三块)混凝土试块,具体维组数由生产单位根据需要自定,其混凝土试块的规格如表2.2.3所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