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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乙烯燃气管道施工质量控制监理实施细则14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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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乙烯燃气管道施工质量控制监理实施细则14p
第一章 事前控制

事前控制重在控制工程施工中“人、机、料、法、环”五大要素

1. 人
施工队伍、管理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资质、资格齐备有效。核验主包单位的资质和审核分包单位的资质。
方法:
(1)验工商执照,是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还是营业执照核对经营范围是否和施工资质范围相符。看工商执照副本是否年检,未年检的企业,即为废止。
(2)验施工企业资质证书,对照建设部“施工企业资质等级标准”查看其是否超级别,超范围承建工程。
(3)从事燃气管道施工的企业同时应具备国家技术监督局颁发的《特种设备安装许可证》其业务范围应包含GBI类。管道安装前应向工程所在地的质量监督局书面告知。
(4)外埠施工企业施工前应到省建设厅办理备案手续。
(5)验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证书。
(6)施工管理人员中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应有该企业法人的授权委托书和国家颁发的有效岗位证件。特种作业人员(焊工、电工等)应持有技术监督局颁发的与工程作业内容相符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7)无损检测机构应具有国家质检总局核准的无损检测机构资质和相应的无损检测项目。检测人员应有国家质检总局颁发的检测人员资格证书。

2. 机
要求焊接设备型号、性能必须符合相应的国家制造标准。制造单位必须具有国家质检总局颁发的《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其元件必须在获准的品种范围内。同时焊机应定期校准和检定,检验周期为一年。未检定或检验证超期的焊机不能用于本工程。
(1)管道热熔对接须用全自动焊机,且具备以下功能并经查验属实。
1)系统将控制监视并记录焊接过程各阶段的主要参数,以判断每一焊口的状况;
2)焊机有数据检索存储装置和数据下载接口,存储容量至少为200个焊口的参数;
主要包括焊机型号、焊机编号、环境温度、焊接日期、焊接时间、焊工代号、工程编号、焊口编号、焊接的管道元件类型(原材料级别、公称外径、公称壁厚或SDR值)、拖动压力(峰值拖动压力和动态拖动压力)、加热板温度、成边压力、吸热时间、切换时间、焊接压力、冷却时间等。
3)铣削管道元件端面后,能够自动检查管道元件是否夹装牢固;
4)自动测量拖动压力(峰值拖动压力和动态拖动压力)以及自动补偿拖动力;
5)自动监测加热板温度,如果加热板温度没有在设定的工作温度范围内,焊机应该无法进行焊接;
6)加热板插入待焊管道元件之后的所有阶段(加压、成边、降低压力、吸热、切换、加压、保压、冷却)自动进行;
7)微处理器采用闭环控制系统,在焊接过程中突然出现不符合焊接参数时,焊机能够自动中断焊接并报警。
(2)管道电熔焊机应具备以下功能并经查验属实。
电熔焊机有数据检索存储装置,该装置通过接口将存储的数据下载到电子设备(计算机或者打印机),存储容量至少为250个焊口的参数,并且有工作参数自动输入及环境温度自动补偿功能,自动输入的方式可以是条形码、识别电阻、磁卡或者微控芯片。

3. 料
要求工程中使用的管材、管件必须符合以下规定:
(1)管道元件的制造必须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以及GB15558.1-2003《燃气用埋地聚乙烯管道系统 第1部分,管材》和GB 15558.2-2005《燃气用埋地聚乙烯管道系统 第2部分, 管件》的要求。
(2)管道元件制作单位必须取得《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和《压力管道元件制造单位安全注册证》。同时管道元件制造单位应当提供元件质量证明书,质量证明书的内容必须齐全,并加盖管道元件制造单位的质量检验章。
(3)管道元件制造单位生产的热熔对接焊接元件应有焊接工艺评定。
(4)管道元件制造单位应提供电熔承插焊接和电熔鞍型焊接元件的工艺评定。
(5)监理在现场验收管材、管件时,应检查下列项目:
·检验合格证;
·检测报告;
·使用的聚乙烯原料级别和牌号;
·外观;
·颜色;
·长度;
·不圆度;
·外径及壁厚;
·生产日期;
·产品标志。当对物理力学性能存在异议时,应委托第三方进行检验。
(6)管材从生产到使用期间,存放时间不宜超过1年,管件不宜超过2年。当超过上述期限时,应重新抽样,进行性能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7)管材、管件搬运贮存过程中应符合下列规定:
1)搬运时,不得抛、摔、滚、拖;
2)管材、管件应存放在通风良好的库房或棚内,远离热源,并应有防晒、防雨淋的措施。
3)严禁与油类或化学品混合存放。
4)管材应水平堆放在平整的支撑物或地面上。当直管采用三角形式堆放或两侧加支撑保护成矩形堆放时,堆放高度不宜超过1.5m;当直管采用分层货架存放时,每层货架高度不宜超过1m,堆放总高度不宜超过3m。
5)管件贮存应成箱存放在货架上或叠放在平整地面上;当成箱叠放时,堆放高度不宜超过1.5m。
6)管材、管件在户外临时存放时,应采用遮盖物遮盖。

4. 法
施工方法及质量保障措施要符合经监理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并要求:
(1)工程开工前要查验《焊接工艺评定报告》和审批《焊接工艺指导书》。焊接工艺评定的目的是通过对管道热熔对接焊接、电熔承插焊接与电熔鞍形焊接接头性能的评价,验证拟定将实施的焊接工艺及参数的正确性。
(2)管道安装单位进行热熔对接焊时,下列情况应当进行焊接工艺评定:
1)采用国家规程推荐的焊接工艺参数或其他焊接工艺参数的焊接;
2)不同原材料级别(例如PE80与PE100)的管道元件互焊;
3)同一原材料级别的管道元件,熔体质量流动速率(MFR)差值大于0.5g/10min(190℃,5kg);
4)施工环境与焊机工作条件有较大差距。
(3)电熔承插焊接和电熔鞍形焊接的焊接工艺评定由元件制造单位提供,管道安装单位对其进行验证,验证项目为工艺评定规定的全部项目,未经验证或验证不符时不得用于本工程。
(4)焊接工艺评定试件的检验与试验须由检验机构进行,具有国家质检总局批准从事特种检测资质的元件制作单位,也可以自行进行工艺评定试件的检验与试验,试验机构必须做好相关检验与试验记录,出具检验与试验报告。
(5)热熔对接焊的焊接工艺评定覆盖可替代范围如下:
1)相同级别原材料的焊接工艺评定可以相互覆盖;
2)不同SDR系列管道(SDR11、SDR17.6)的焊接工艺评定可以相互覆盖;
3)当DN≤250mm的规格时,在110mm≤DN≤250mm规格范围任选一个规格进行评定可以覆盖DN≤250mm所有规格;
4)当250mm<DN≤630mm时,在其范围内任选一个规格进行评定即可覆盖250mm<DN≤630mm的所有规格。
(6)进行电熔焊接工艺评定时,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1)对所有规格的电熔管件和电熔鞍形管件,管道元件制造单位在设计生产时逐一进行焊接工艺评定,并且向管道安装单位提供相应的焊接工艺参数;
2)使用同一管道元件制造单位提供的管道元件时,管道安装单位任选一个DN≥63mm规格进行验证即可覆盖所有规格。
5. 环
要求的焊接环境及条件:
(1)焊机正常工作温度为-10℃~+40℃,如超此范围,则不允许进行焊接工作。
(2)焊接环境应防范不良的气候影响,风雨天气以及在-5℃以下或风力大于5级的条件下进行焊接时,必须采取保温、防水保护措施并调整连接工艺,以保证需要焊接的焊接面有足够的温度。在炎热的夏季进行焊接时,应采取遮阳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