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规定阐述了构筑物、系统和部件为满足安全运行以及防止(或减轻)可能危及安全的事件后果所应遵守的设计方法和设计要求。可能危及安全的事件统称为假设始发事件。假设始发事件用于确定核电厂物项的设计基准。它们包含多种可能单独地或相互组合后影响安全的因素。这些因素有如下几种类型:
与核电厂厂址及其环境有关联的因素;
由人员行动引起的因素;
源自核电厂本身运行的因素。
本规定不考虑下列事件:
极不可能发生的事件(对严重事故的考虑见3.5条);
  能导致核电厂厂址区域的全面破坏而又不能加以防范的人为事件和自然事件;
   绝无可能影响核电厂安全的工业事故;
 本规定不考虑核电厂对环境的非放射性影响。第5章和第9章的某些要求只适用于水冷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