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高速公路、一级公路厂拌稳定土施工,其他公路厂拌稳定土生产可参照执行。
2 施工准备
2.1 材料
2.1.1 水泥:宜采用强度等级为32.5级的普通硅酸盐水泥、矿渣硅酸盐水泥和火山灰硅酸盐水泥,但应选用初凝时间3h 以上和终凝时间较长(宜在6h 以上)的水泥。不得使用快硬水泥、早强水泥以及受潮变质的水泥。水泥应有产品合格证及出厂检验报告,进场后应对强度、安定性及其他必要的性能指标进行取样复试,其质量必须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有关规定。
2.1.2 石灰:石灰技术指标应符合表2.1.2的规定。
石灰采购时,应确定有质量保证的生产厂家,以获得稳定的料源。进料时要对每一批次的石灰进行技术指标检验,符合表2.1.2技术指标时才能使用。
进场的石灰要采取大堆存放,料堆周围要设置排水沟。石灰在野外堆放时间较长时,应覆盖防潮。
对于高速公路和一级公路,宜采用磨细生石灰粉。
2.1.3粉煤灰:粉煤灰中SiO2、Al2O3和Fe2O3 的总含量应大于70%,粉煤灰700°C时烧失量不应超过10%;粉煤灰细度应满足4500孔通过量50%~80%,干质量密度500~800kg/㎡, 含水量宜为15%~20%。应有出厂合格证和质量证明文件,进厂后应取样复试,其质量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