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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洪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流域管理机构直接管理的河道、湖泊管理范围,由流域管理机构会同有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前款规定界定;其他河道、湖泊管理范围,由有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前款规定界定。《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河道的具体管理范围,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划定。请问: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划定并公布的河道管理范围线,是否具有法定效力?

答复内容

  您好!感谢您的留言。现答复如下:
根据《防洪法》第二十一条和《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划定并公布的河道管理范围线具有法定效力。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划定河道的具体管理范围,并依法公布,该划定结果是具有法律效力的,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 在水利工程、水资源管理和监督举报等领域,河道管理范围线的划定是确保河道安全、合理利用水资源的重要基础。因此,对于划定的河道管理范围线,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严格遵守,不得擅自改变或侵占。如发现违反河道管理范围线的行为,可以向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举报,维护河道管理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