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部工程验收应由项目法人(或委托监理单位)主持。 验收工作组应由项目法人、勘察、设计、监理、施工、主要设备制造(供应)商(项目法人采购时)、运行管理(施工阶段已有时)等单位的代表组成。必要时,可邀请其他单位的专家参加。 大型水利水电建设工程和1级、2级堤防工程的分部工程验收工作组成员应具有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或相应执业资格;中型水利水电建设工程和3级堤防工程的分部工程验收工作组成员应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或执业资格。参加分部工程验收的每个单位代表人数不宜超过2名。 分部工程验收应具备下列条件: 1. 所含单元工程已完成并通过施工质量验收。 2. 相关文件齐全。 3. 施工现场具备验收条件。 4. 质量事故处理完毕并经验收合格,质量缺陷备案完成。 5. 设备安装工程(如有时)应通过联调。 6. 合同约定的其他条件。 分部工程验收应包括下列内容: 1. 分部工程完成情况。 2. 分部工程施工质量。 3. 相关文件整理情况。 4. 是否存在遗留问题。 分部工程验收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1. 现场检查分部工程完成情况和工程质量。 2. 听取施工单位工程施工和单元工程验收情况的汇报。 3. 检查单元工程验收及相关文件。 4. 对验收遗留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5. 讨论并通过分部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结论和验收鉴定书。 分部工程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标准: 1. 所含单元工程质量全部合格。 2. 分部工程相关文件齐全。 3. 原材料、中间产品质量合格,混凝土(砂浆)试件质量检验评定合格,金属结构及启闭机、机电产品、信息化设备等质量合格。混凝土(砂浆)试件质量检验评定按相关规定执行。 分部工程具备验收条件时,施工单位应通过监理单位向项目法人提交验收申请,项目法人应自收到验收申请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同意验收,并通知相关单位和质量监督机构。 项目法人应自分部工程验收通过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分部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结论报质量监督机构。 项目法人应自验收通过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分部工程验收鉴定书印发有关单位,并报验收监督管理部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