竣工验收是把紧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质量的最后一道关,其严谨性与权威性至关重要。若不严格执行《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办法》(农建发〔2021〕5号)等规定,导致验收把关不严,走过场、弄虚作假,即使项目形式上通过验收,其潜藏的质量问题仍可能会在后续的审计监督、舆论监督、质量 “回头看” 和群众举报等环节被揭示。

现行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没有针对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竣工验收违法违规的明确处罚依据,博主通过查阅相关资料总结出竣工验收常见违法违规表现形式、定性依据和处罚依据。

01、常见表现形式

 

(1)不到现场核实、照图验收、按资料验收、按比例验收。

(2)验收组成员与被验收单位存在利害关系。

(3)弄虚作假送检试样。

 

(4)接受明示或暗示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篡改或伪造检测报告。

(5)出具不实、虚假报告。

(6)未按规定在验收报告上签字盖章。

02、定性依据

 

(1)《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高标准农田建设质量管理办法〉的通知》(农建发〔2025〕3号)

第三十条 地方农业农村部门应按照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办法要求,严格开展验收工作。要先组织农户、设施使用人对项目设施进行试用,试用符合要求后再开展验收工作。验收内容应覆盖项目涉及所有地块、工程,重点核查建设内容数量、工程实体质量、设备设施试运行情况和群众满意度等内容。严禁不到现场核实、照图验收、按资料验收、按比例验收等不规范验收行为。对验收发现的问题,地方农业农村部门要督促有关责任方及时整改到位。省级农业农村部门应按照一定比例对当年竣工项目进行抽验复核。

 

(2)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办法》(农建发〔2021〕5号)

第十二条 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明确项目竣工验收工作纪律和有关要求。验收组成员要严格遵守廉洁自律各项规定,对项目作出客观公正的评价。验收组成员与被验收单位或验收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主动申请回避。

 

(3)《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 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在其检验检测报告上加盖检验检测机构公章或者检验检测专用章,由授权签字人在其技术能力范围内签发。

……

第十五条 检验检测机构不得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

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虚假检验检测报告:

(一)未经检验检测的;

(二)伪造、变造原始数据、记录,或者未按照标准等规定采用原始数据、记录的;

(三)减少、遗漏或者变更标准等规定的应当检验检测的项目,或者改变关键检验检测条件的;

(四)调换检验检测样品或者改变其原有状态进行检验检测的;

(五)伪造检验检测机构公章或者检验检测专用章,或者伪造授权签字人签名或者签发时间的。

 

(4)《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根据本办法第二条,其适用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第十九条 提供检测试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对检测试样的符合性、真实性及代表性负责。检测试样应当具有清晰的、不易脱落的唯一性标识、封志。

建设单位委托检测机构开展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施工人员应当在建设单位或者监理单位的见证人员监督下现场取样。

第二十条 现场检测或者检测试样送检时,应当由检测内容提供单位、送检单位等填写委托单。委托单应当由送检人员、见证人员等签字确认。

检测机构接收检测试样时,应当对试样状况、标识、封志等符合性进行检查,确认无误后方可进行检测。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不得篡改或者伪造检测报告。

 

03、处理处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七十九 条负责颁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不符合施工条件的建筑工程颁发施工许可证的,负责工程质量监督检查或者竣工验收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不合格的建筑工程出具质量合格文件或者按合格工程验收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由该部门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三)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

 

(3)《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

第二十六条 检验检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或者改正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处3万元以下罚款:

……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未在检验检测报告上加盖检验检测机构公章或者检验检测专用章,或者未经授权签字人签发或者授权签字人超出其技术能力范围签发的。

第二十七条 检验检测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处罚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规章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对出具不实检验检测报告的检验检测机构处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的检验检测机构处十万元以下罚款。

 

(4)《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

第四十五条 检测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一)与所检测建设工程相关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

……

第四十六条 检测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违法所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予以没收。

 

(5)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办法》(农建发〔2021〕5号)

第十三条 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开展审计和监督检查,在项目竣工验收过程中发现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在法定职权范围内按有关规定及时作出处理。必要时,向有关部门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