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实施的《水利水电工程单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SL/T631.1~ 631.4-2025)对原标准规定的单元工程验收资料进行了调整,在工序、单元工程验收中取消了优良等级,对比学习工序、单元验收的相关要求。

 

01、验收条件

 

 

工序

单元

 

验收条件

 

1.工序中所有施工内容已完成,现场具备验收条件

1.单元工程中所含工序(或施工内容)已完成,施工现场具备验收的条件

2.检查发现的与该工序有关的质量问题已经处理

2.检查发现的与该单元有关的质量问题已经处理完成或有明确结论

3.工序中所包含的检验项目经施工单位检验合格,工序施工质量自检合格。

3.单元工程中所含工序(或检验项目)经监理单位验收合格。

 

 

02、验收程序

 

 

工序

单元

 

验收程序

 

1.施工单位应对已完成的工序按本标准及时进行检验,并填写工序施工质量检验表(见附录A表A.0.1-1),质量责任人履行相应签认手续后,向监理单位申请验收。

申请验收:

(1)划分工序的单元工程,在完成全部工序验收后,向监理单位申请验收。

 

 

(2)不划分工序的单元工程,施工单位填写单元工程施工质量检验表(见附录A表A.0.2-1),质量责任人履行相应签认手续后,向监理单位申请验收。

2.监理单位收到申请后,应在4h内组织验收,按本标准规定的检验项目进行检验,并在工序施工质量验收表(见附录A表A.0.1-2)中填写检验记录和检验结论,签署验收意见。

监理单位应在8h内组织验收。验收应包括下列内容:

(1)划分工序的单元工程,在单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表(见附录A表A.0.1-3)中填写工序的验收结论,签署验收意见。

(2)不划分工序的单元工程,按3.2.2条2款规定的程序进行质量检验,在单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表(见附录A表A.0.2-2)中填写检验项目的检验记录和检验结论,签署验收意见。

3.检验项目不合格的,监理单位应要求施工单位整改完成后重新申请验收。

3.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和关键部位单元工程还应由建设单位主持,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的代表组成联合小组共同验收签证,填写质量验收签证表(见附录A表A.0.3)。

 

 

03、验收资料

 

 

工序

单元

 

验收资料

 

1.工序施工质量检验表及备查资料。

1.划分工序单元工程包括:

 

 

(1)工序施工质量检验表及备查资料。

 

 

(2)工序施工质量验收表及备查资料。

(3)单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表及备查资料。

2.工序施工质量验收表及备查资料。

2.不划分工序单元工程包括:

(1)单元工程施工质量检验表及备查资料

(2)单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表及备查资料

 

3.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和关键部位单元工程还应有施工质量验收签证表。

 

 

04、验收合格规定

 

 

工序

单元

 

合格规定

 

1.检验项目中主控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要求,一般项目中逐项应有80%及以上的检验点符合本标准要求,且不符合点不应集中。

 

1.划分工序单元工程所含工序验收全部合格

2.不划分工序单元工程检验项目质量符合3.2.4条1款要求

2.各项验收资料符合本标准要求。

3.各项验收资料应符合本标准要求。

 

 

05、验收不合格处理办法

 

 

工序

单元

 

不合格处理办法

 

工序施工质量验收不合格,施工单位应及时进行处理并重新申请验收

监理单位或联合验收小组应在单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表签署“不合格”结论,并提出处理要求。处理后应按下列规定进行验收:

(1)全部返工重做的单元工程,应重新进行验收。

(2)经加固补强并经设计和监理单位鉴定能达到设计要求时,应验收通过。

(3)处理后的单元工程部分质量指标仍未达到设计要求时,经原设计单位复核,建设单位及监理单位确认能满足安全和使用功能要求的,或经加固补强后,改变了建筑物外形尺寸或造成工程永久缺陷的,经建设、设计及监理等单位确认能基本满足设计要求,可通过验收,但均应按附录B进行质量缺陷备案,并在单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表的验收意见中载明缺陷备案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