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 50319-2013)对工程延期有明确规定。当影响工期事件具有持续性时,项目监理机构应对施工单位提交的阶段性工程临时延期报审表进行审查,并应签署工程临时延期审核意见后报建设单位。当影响工期事件结束后,项目监理机构应对施工单位提交的工程最终延期报审表进行审查,并应签署工程最终延期审核意见后报建设单位。项目监理机构在批准工程临时延期、工程最终延期前,均应与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协商。

项目监理机构批准工程延期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施工单位在施工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提出工程延期。
2.因非施工单位原因造成施工进度滞后。
3.施工进度滞后影响到施工合同约定的工期。
工程临时延期报审表和工程最终延期报审表按照表B.0.14的要求填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