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的《水利工程建设验收规程》(SL/T223-2025)第8章节对竣工验收做了以下规定。 8.1 一般规定 8.1.1 竣工验收前应进行竣工技术预验收。竣工技术预验收通过后,方可进行竣工验收。 8.1.2 竣工技术预验收应具备竣工验收条件。 8.1.3 竣工验收由工程初步设计批准文件中明确的主持竣工验收的单位主持。 8.1.4 竣工验收应具备下列条件: 2 工程施工质量合格。 3 工程满足一定运行要求:泵站工程经过一个排水或抽水期;河道疏浚工程完成后;其他工程经过6个月(经过一个汛期)至12个月。 4 竣工验收文件已准备就绪。 5 工程投资已全部到位。 6 各专项验收、专业验收已完成。 7 历次验收及初期运行所发现的问题已基本处理完毕。 8 竣工财务决算已编制完成并通过竣工审计。 9 运行管理单位和经费等已落实,正常运行管理条件已具备。 10 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已提交。 11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已满足。 8.2 竣工技术预验收 2 是否存在工程质量隐患和影响工程安全运行的问题。 3 历次验收、专项验收、专业验收的遗留问题及其处理情况。 4 工程初期运行中所发现问题的处理情况。 5 工程重大技术问题的评价。 6 尾工工程安排情况。 7 工程施工质量。 8 相关文件整理情况。 9 工程投资、财务情况。 10 是否存在遗留问题。 8.3 竣工验收 8.3.1 竣工验收委员会应由竣工验收主持单位、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和部门、质量监督机构、安全监督机构、运行管理单位、工程投资方代表(如有时)以及专家组成。竣工验收委员会可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以及委员若干名,主任委员应由验收主持单位代表担任。 8.3.2 项目法人、勘察、设计、监理、施工、检测(项目法人委托时)、监测(项目法人委托时)和主要设备制造(供应)商(项目法人采购时)等单位应派代表参加竣工验收,负责解答验收委员会提出的问题。 8.3.3 项目法人、勘察、设计、监理、施工、主要设备制造(供应)商(项目法人采购时)应作为被验单位在验收鉴定书上签字。 8.3.4 召开竣工验收会议应具备下列条件: 1 通过竣工技术预验收。 2 竣工技术预验收遗留问题已处理或作出安排。 8.3.5 竣工验收会议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2 宣布验收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 3 观看工程建设声像文件。 4 听取工程建设管理工作报告。 5 听取竣工技术预验收工作报告。 6 听取验收委员会确定的其他报告。 7 阅竣工验收相关文件。 8 对验收遗留问题和尾工工程提出处理意见。 9 讨论并通过竣工验收鉴定书,其格式应符合附录F的规定。 8.3.6 竣工验收鉴定书数量可按参加验收单位各1份以及归档所需份数确定。 8.3.7 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应自验收通过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竣工验收鉴定书印发有关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