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的《水利工程建设验收规程》(SL/T223-2025)第8章节对竣工验收做了以下规定。

8.1  一般规定

8.1.1 竣工验收前应进行竣工技术预验收。竣工技术预验收通过后,方可进行竣工验收。

8.1.2 竣工技术预验收应具备竣工验收条件。

8.1.3 竣工验收由工程初步设计批准文件中明确的主持竣工验收的单位主持。

8.1.4 竣工验收应具备下列条件:

1 工程已按批准设计全部完成。

2 工程施工质量合格。

3 工程满足一定运行要求:泵站工程经过一个排水或抽水期;河道疏浚工程完成后;其他工程经过6个月(经过一个汛期)至12个月。

4 竣工验收文件已准备就绪。

5 工程投资已全部到位。

6 各专项验收、专业验收已完成。

7 历次验收及初期运行所发现的问题已基本处理完毕。

8 竣工财务决算已编制完成并通过竣工审计。

9 运行管理单位和经费等已落实,正常运行管理条件已具备。

10 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已提交。

11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已满足。

8.1.5 大中型工程有不超过批准项目概(预)算总投资3%的尾工未完成,并满足8.1.4条其他竣工验收条件,但不影响工程正常运行,且项目法人已对尾工作出安排,经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同意,可进行竣工验收。
8.1.6 竣工验收准备工作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竣工验收自查。项目法人应组织勘察、设计、监理、施工、主要设备制造(供应)商(项目法人采购时)以及运行管理等单位做好竣工验收自查工作。
2 竣工验收技术鉴定。在竣工技术预验收前,大型水利水电建设工程和1级、2级堤防工程,项目法人应按有关规定进行竣工验收技术鉴定;中型水利水电建设工程和3级堤防工程,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可根据需要决定是否进行竣工验收技术鉴定。
3 竣工抽检。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可根据竣工验收的需要,委托符合资质管理要求的质量检测单位对工程质量进行竣工抽检。
8.1.7 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时,项目法人应向竣工验收主持单位提出竣工验收申请,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应自收到申请报告后20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同意验收,并通知相关单位。
8.1.8 竣工验收不能按期进行的,项目法人应向竣工验收主持单位提出延期竣工验收申请,经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同意,可延长期限,但最长不应超过6个月。延期验收申请报告应包括延期竣工验收的主要原因及计划延长的时间等内容。
8.1.9 竣工验收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1 项目法人提交竣工验收申请。
2 竣工验收主持单位批复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3 进行竣工技术预验收。
4 召开竣工验收会议。
5 印发竣工验收鉴定书。
8.1.10 因特殊原因无法继续实施的工程,应在履行相应的停建或者设计变更等手续后,对已经完成的工程进行竣工验收。
8.1.11 工程受投资不能全部到位、移民安置等专项验收制约竣工验收工作开展的水利工程,可先进行工程完工验收,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对工程建设完成情况和工程质量状况进行评价,对工程能否正常投人运用作出明确结论。
2 工程完工验收可按竣工技术预验收和竣工验收的规定进行。
3 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时应及时进行竣工验收。

8.2  竣工技术预验收

8.2.1 竣工技术预验收应由竣工验收主持单位组织的专家组负责。竣工技术预验收专家组成员应具有高级技术职称或相应执业资格。
8.2.2 竣工技术预验收前,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应通知专家组成员和验收监督管理部门、质量监督机构、安全监督机构。
8.2.3 竣工技术预验收专家组可下设专业工作组,在各专业工作组检查意见的基础上形成竣工技术预验收工作报告。
8.2.4 竣工技术预验收应包括下列内容:
1 工程完成情况。

2 是否存在工程质量隐患和影响工程安全运行的问题。

3 历次验收、专项验收、专业验收的遗留问题及其处理情况。

4 工程初期运行中所发现问题的处理情况。

5 工程重大技术问题的评价。

6 尾工工程安排情况。

7 工程施工质量。

8 相关文件整理情况。

9 工程投资、财务情况。

10 是否存在遗留问题。

8.2.5 竣工技术预验收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1 现场检查工程建设情况并查阅有关文件。
2 听取项目法人、勘察、设计、监理、施工、运行管理及质量监督机构等单位工作报告。
3 听取竣工验收技术鉴定报告(如有时)、工程质量竣工抽检报告(如有时)、工程安全监测报告(如有时)。
4 专业工作组讨论并形成各专业工作组意见。
5 对验收遗留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6 讨论并通过竣工技术预验收工作报告。
8.2.6 工程参建单位的代表应参加竣工技术预验收,负责回答专家组提出的问题。
8.2.7 竣工技术预验收工作报告应作为竣工验收鉴定书的附件。

8.3  竣工验收

8.3.1 竣工验收委员会应由竣工验收主持单位、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和部门、质量监督机构、安全监督机构、运行管理单位、工程投资方代表(如有时)以及专家组成。竣工验收委员会可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以及委员若干名,主任委员应由验收主持单位代表担任。

8.3.2 项目法人、勘察、设计、监理、施工、检测(项目法人委托时)、监测(项目法人委托时)和主要设备制造(供应)商(项目法人采购时)等单位应派代表参加竣工验收,负责解答验收委员会提出的问题。

8.3.3 项目法人、勘察、设计、监理、施工、主要设备制造(供应)商(项目法人采购时)应作为被验单位在验收鉴定书上签字。

8.3.4 召开竣工验收会议应具备下列条件:

1 通过竣工技术预验收。

2 竣工技术预验收遗留问题已处理或作出安排。

8.3.5 竣工验收会议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1 现场检查工程建设情况。

2 宣布验收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

3 观看工程建设声像文件。

4 听取工程建设管理工作报告。

5 听取竣工技术预验收工作报告。

6 听取验收委员会确定的其他报告。

7 阅竣工验收相关文件。

8 对验收遗留问题和尾工工程提出处理意见。

9 讨论并通过竣工验收鉴定书,其格式应符合附录F的规定。

8.3.6 竣工验收鉴定书数量可按参加验收单位各1份以及归档所需份数确定。

8.3.7 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应自验收通过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竣工验收鉴定书印发有关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