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

SL/T 223—2025

 5 施工质量验收 

 

 

5.1一般规定

 

5.1.1 施工质量验收分为单元工程验收、分部工程验收和单位工程验收

5.1.2施工质量验收结论分为“合格”“不合格”。验收结论为不合格的,必须进行处理且达到合格标准。

5.1.3 施工质量验收应在施工单位自检合格的基础上进行。

5.1.4 施工单位应按SL/T 631.1~SL/T 631.8及有关技术标准对原材料、中间产品质量进行检验和验收,并报监理单位复核。不合格的原材料和中间产品,不得使用。

5.1.5 对涉及结构安全关键部位的试块、试件及有关材料,应实行见证取样,其内容由项目法人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确定。见证取样文件由施工单位制备,记录应真实齐全,参与取样人员应在相关文件上签字。

5.1.6 工程施工中出现检验不合格项目时,处理方式应符合下列规定:

1原材料、中间产品一次抽样检验或测试不合格时,应及时对同一取样批次另取两倍数量进行检验或测试。如仍不合格,则该批次原材料或中间产品应定为不合格,不应使用。

2混凝土(砂浆)试件抽样检验不合格时,应委托符合资质管理要求的质量检测单位对相应工程实体进行检测。如检测合格,所涉及的工程质量可判定合格;如仍不合格,应由项目法人组织有关单位进行研究,并提出处理意见。

5.1.7有关单位应按合同约定对进场的水工金属结构、启闭机及机电产品等进行交货检查和验收。无出厂合格证或不符合质量标准的产品不得用于工程中。

5.1.8施工单位应对已完成的单元工程及时进行自检,自检合格后,向监理单位申请验收。单元工程未经验收或验收不通过的,不得进入下一单元工程施工。

5.1.9单元工程验收应按SL/T 631.1~SL/T 631.8执行。

5.1.10质量缺陷备案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在施工过程中,工程个别部位或局部达不到合格标准和设计要求,按下列情形处理后,由监理单位组织填写质量缺陷备案表,其格式应符合附录C的规定。

1) 经项目法人、监理及设计单位确认不影响使用,且不进行处理的质量缺陷问题,质量验收仍为合格;

2) 处理后的工程部分质量指标仍达不到设计要求时,经设计单位复核,项目法人和监理单位确认能满足安全和使用功能要求,可不再进行处理,其质量可验收为合格;

3) 经加固补强后,改变了外形尺寸或造成工程永久性缺陷的,经项目法人、监理及设计单位确认能基本满足设计要求,其质量可验收为合格。

2 质量缺陷需要处理的,应附处理方案及消除质量缺陷验收记录。

3 工程验收时,项目法人应向验收委员会(验收工作组)汇报并提交历次质量缺陷备案文件。

5.1.11 发生质量事故后,应按相关规定做好事故处理工作,事故部位处理完成后,应当按规定进行质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或进入下一阶段施工。

 

5.2分部工程验收

 

 

5.2.1分部工程验收应由项目法人(或委托监理单位)主持。验收工作组应由项目法人、勘察、设计、监理、施工、主要设备制造(供应)商(项目法人采购时)、运行管理(施工阶段已有时)等单位的代表组成。必要时,可邀请其他单位的专家参加。

5.2.2 大型水利水电建设工程和1级、2级堤防工程的分部工程验收工作组成员应具有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或相应执业资格;中型水利水电建设工程和3级堤防工程的分部工程验收工作组成员应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或执业资格。参加分部工程验收的每个单位代表人数不宜超过2名。

5.2.3分部工程验收应具备下列条件:

1 所含单元工程已完成并通过施工质量验收。

2 相关文件齐全。

3 施工现场具备验收条件。

4 质量事故处理完毕并经验收合格,质量缺陷备案完成。

5 设备安装工程(如有时)应通过联调。

6 合同约定的其他条件。

5.2.4分部工程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标准:

1 所含单元工程质量全部合格。

分部工程相关文件齐全。

3 原材料、中间产品质量合格,混凝土(砂浆)试件质量检验评定合格,金属结构及启闭机、机电产品、信息化设备等质量合格。混凝土(砂浆)试件质量检验评定按相关规定执行。

5.2.5分部工程验收应包括下列内容:

1 分部工程完成情况。

2 分部工程施工质量。

相关文件整理情况。

4 是否存在遗留问题。

5.2.6分部工程具备验收条件时,施工单位应通过监理单位向项目法人提交验收申请,项目法人应自收到验收申请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同意验收,并通知相关单位和质量监督机构。

5.2.7分部工程验收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1 现场检查分部工程完成情况和工程质量。

2 听取施工单位工程施工和单元工程验收情况的汇报。

3 检查单元工程验收及相关文件。

4 对验收遗留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5 讨论并通过分部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结论和验收鉴定书。

5.2.8 项目法人应自分部工程验收通过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分部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结论报质量监督机构。

5.2.9分部工程验收鉴定书数量可按参加验收单位、验收监督管理部门各1份以及归档所需要的份数确定。

5.2.10 项目法人应自验收通过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分部工程验收鉴定书印发有关单位,并报验收监督管理部门。

 

5.3单位工程验收

 

 

5.3.1单位工程验收应由项目法人主持。验收工作组应由项目法人、勘察、设计、监理、施工、主要设备制造(供应)商(项目法人采购时)、运行管理(施工阶段已有时)等单位的代表组成。验收工作组成员应具有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或相应执业资格,参加验收的每个单位代表人数不宜超过3名。必要时,可邀请其他单位的专家参加。

5.3.2单位工程验收前,项目法人应组织勘察、设计、监理、施工、运行管理(施工阶段已有时)等单位组成工程外观质量验收组,现场进行工程外观质量验收。参加工程外观质量验收的人员应具有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或相应执业资格。工程外观质量验收组人数应不少于5人,大型水利水电建设工程和1级、2级堤防工程不宜少于7人。水利水电建设工程单位工程外观质量验收应符合附录D的规定。

5.3.3单位工程验收应具备下列条件:

1 所含分部工程已完成并通过施工质量验收。

2 工程外观质量验收已完成。

3 相关文件齐全。

4 施工现场具备验收条件。

5 观测仪器和设备已测得初始值及施工期各项观测值(如有时)。

6 分部工程验收遗留问题已处理,未处理的遗留问题有具体处理意见且不影响单位工程验收。

7 合同约定的其他条件。

5.3.4单位工程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标准:

1 所含分部工程施工质量全部合格。

2 工程外观质量验收合格。

3 单位工程相关文件齐全。

4 工程施工期及试运行期,单位工程观测文件、分析结果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以及合同约定的要求。

5.3.5单位工程验收应包括下列内容:

1 单位工程完成情况。

2 单位工程施工质量。

工程外观质量。

4 相关文件整理情况。

5 是否存在遗留问题。

5.3.6单位工程具备验收条件时,施工单位应通过监理单位向项目法人提出验收申请,项目法人应自收到验收申请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同意验收,并通知相关单位和质量监督机构。

5.3.7单位工程验收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1 现场检查单位工程完成情况和工程质量。

2 听取工程参建单位工作报告。

检查分部工程验收及相关文件。

对验收遗留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5 讨论并通过单位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结论和验收鉴定书。

5.3.8 项目法人应自单位工程验收通过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单位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结论报质量监督机构。

5.3.9单位工程验收鉴定书数量可按参加验收单位、验收监督管理部门、质量监督机构和安全监督机构各1份以及归档所需要的份数确定。

5.3.10 项目法人应自验收通过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单位工程验收鉴定书印发有关单位,并报验收监督管理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