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洞口工程
1、洞口工程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⑴、洞口的路基及边、仰坡断面应自上而下开挖,一次将土石方工程做完,开挖人员不得上下重叠作业。在高于2m的边坡上作业时应符合高处作业的规定。
⑵、边、仰坡以上山坡松动危石应在开工前清除干净;施工中应经常检查,特别是在雨雪之后,发现松动危石必须立即清除。
⑶、爆破作业应符合有关规定。爆破后应在清除边仰坡上的松动石块后,方可继续施工。地质不良时,边、仰坡应采取加固措施。
⑷、端墙处的土石方开挖后,对松动岩层应进行支护。
2、隧道门及端墙工程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⑴、砌体工程脚手架、工作平台应搭设牢固,并设有扶手、栏杆。脚手架不得妨碍车辆通行。
⑵、起拱线以上的端墙施工时应设安全网,防止人员、工具和材料坠落。
⑶、起吊作业应符合有关规定规定,起吊材料时机下严禁车辆和人员通行。
二、开挖
1、隧道开挖应根据各种施工方法及地质情况制订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
2、钻眼作业应符合下列规定:
⑴、钻眼前,应检查工作环境的安全状态,应待开挖面清除浮石以及瞎炮处理完毕后方可进行钻眼作业;
⑵、凿岩机的支架,在碴堆上钻眼时,应保持碴堆的稳定;
⑶、用电钻钻眼时,不得用手导引回转的纤子、用电钻处理被夹住的纤子;
⑷、不得在残眼中钻眼;
⑸、采用液压凿岩台车作业时,应符合施工机械的规定。
3、爆破作业除应符合爆破作业有关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⑴、洞内爆破作业必须统一指挥。
⑵、洞内爆破时,所有人员必须撤离,撤离的安全距离应为;
①、独头巷道内不小于200m;
②、相邻上下坑道内不小于100m;
③、相邻坑道、横通道及横洞间不小于50m;
④、双线上半断面开挖时不小于400m;
⑤、双线全断面开挖时不小于500m。
⑶、遇有下列情况时,严禁装药爆破:
①、照明不足;
②、开挖面围岩破碎尚未支护;
③、出现流沙、流泥未经处理;
④、有大量溶洞水及高压水涌出,尚未治理;
⑤、没有警戒好的。
⑷、洞内爆破不得使用产生大量有害气体的炸药。
⑸、洞内爆破不得采用明火起爆。
⑹、爆破后必须通风排烟,15min后检查人员方可进入开挖面检查。检查内容包括:
①、有无瞎炮;
②、有无残余炸药或雷管;
③、顶板及两帮有无松动的围岩;
④、支撑有无损坏与变形。
⑺、爆破时,爆破工应随身配带手电筒,并设故障照明。
⑻、装药与钻眼不得平行作业。当采用钻孔台车平行钻凿深孔爆破并采取下列措施时,可不受此项限制:
①、制订操作细则,并经批准;
②、钻孔与装药顺序应自上而下,钻孔与装药孔至少隔开一排,其距离不小于2.5m;
③、钻孔与装药人员必须分区。
⑼、两个相向贯通开挖的开挖面之间的距离只剩下15m时,只允许从一个开挖面掘进贯通,另一端应停止工作并撤走人员和机具设备,在安全距离处设置警告标志。
⑽、爆破器材加工房应远离洞口50m以外。若洞口距开挖面大于1000m时,可在洞内适当地点设立加工房,但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存储药量仅限于当班用量;
②、洞深应大于10m, 并与隧道中线有60°的交角,设有两道外开的门;
③、设立明显的标志和专人看守;
④、加工房设在坚固的围岩中,并应设置栏杆,严禁无关人员入内。
⑾、采用电雷管起爆时,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破安全规程》(GB6722)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