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合同授予
32.1本招标工程的施工合同将授予按本须知第31.3条所确定的中标人。
32.2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招标文件规定应当提交履约保证金而在规定期限内未能提交的,或者不能通过项目负责人和施工现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三类人员”证书(原件)审查的,或者不能通过注册建造师信息卡查验的,或者投标单位的投标资料中有弄虚作假的行为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因同样原因不能签订合同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三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32.3第一中标候选人因不可抗力之外的原因放弃中标权的,没收其投标保证金。没收的投标保证金不能弥补由于其放弃中标权而给招标人造成报价的差额损失的,由放弃中标权的中标候选人承担。
33.中标通知书
33.1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将于15日内向瑞安市市政园林局招投标监督管理办公室提交招标情况书面报告。
33.2瑞安市市政园林局招投标监督管理办公室自收到书面报告之日起5日内,未通知招标人在招标投标活动中有违法行为的,招标人则向中标人发放中标通知书。
34.合同协议书的签订
34.1招标人与中标人将于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工程施工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在施工合同订立后的15日内,中标单位必须提供办理开工证的相关资料,否则业主单位有权终止双方合同,一切经济责任由中标单位负责。
34.2中标人如不按本投标须知第34.1款的规定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则招标人将废除授标,投标担保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担保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同时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4.3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施工,不得将中标项目施工转让(转包)
给他人。
35.工程担保
35.1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担保方式为:合同价款10%的履约保证金,中标单位必须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7天内汇入建设单位帐户,否则视自动放弃中标。
35.2若中标人不能按本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履约保证金,招标人将有充分的理由取消中标人中标资格,并没收其投标保证金,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担保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