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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道桥涵的排水及防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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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资料分类:路桥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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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道桥涵的排水及防水
   第20.1.1条与其它公路、铁路立交并从其路基下面通过的通道称为通道桥涵。通道桥涵的施工方案和排水、防水设施,当设计没有规定时,可按第19.1.1条和本章规定办理。
   第20.1.2条通道桥涵施工除应符合本章规定外,尚应符合路基路面施工的有关规定。
   第20.1.3条通道桥涵的排水、防水设施,应根据路线等级和排水、防水要求,结合桥涵高程、附近地形、汇水面积、地下水位、冰冻深度、电力供应以及地面水流等情况而决定,力求达到安全、可靠、经济、易于维修的目的。
   第20.1.4条通道桥涵内的雨水应尽可能以自流方式排入附近河流或沟渠。当自流方式不可能时,才考虑设置排水泵站方案。
   第20.1.5条当设计地下水位略高于通道桥涵,但通道桥涵最低处仍高于附近天然水体时,应设置自流式盲沟或渗排水层,将地下水引向天然水体。
   第20.1.6条通道桥涵低于设计地下水位时,可采用防水混凝土结构自防水或其它防水措施,也可采用防水混凝土结构自防水与其它防水措施相结合的办法。
   第20.1.7条其它防水措施,可采用水泥砂浆防水层、卷材防水层、涂料防水层等。防水标高应高出最高地下水位50~100cm,防水层顶面以上部位的防潮,可按一般桥涵的规定办理。
   第20.1.8条通道桥涵内的照明、通风、噪音、交通标志和其他管线的设置、处理,应按照设计规定办理,并应与排、防水设施的施工相结合。
   第20.1.9条通道桥涵两端的引道侧墙应高出地面,引道与引道外的道路连接处应设置凸形竖曲线,其顶点应高出周围地面。
   第20.1.10条通道桥涵地面以下结构和排、防水设施施工时,应防止周围地面水流入基坑,当基坑底于地下水位时,应采取井点法或其他排水方法将地下水位降低至桥涵底部防水层以下不小于30cm处。
   严禁在带泥水情况下进行防水混凝土和其它排、防水设施的施工。
   当地下水位较高、土质易发生流砂时,宜用井点法降低地下水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