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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铁工程规范汇总讲义30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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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铁工程规范汇总讲义30p
一 基坑开挖与监测
1.1 基坑开挖
1.1.1 基坑开挖符合下列规定:
1 当支护结构构件强度达到开挖阶段的设计强度时,方可下挖基坑;对采用预力锚杆的支护结构,在锚杆施加预加力后,方可下挖基坑;对土钉墙,在土钉、喷射混凝土面层的养护时间大于2d后,方可下挖基坑。
2 按支护结构设计规定的施工顺序和开挖深度分层开挖;
3 锚杆、土钉的施工作业面与锚杆、土钉的高差不宜大于500mm。
4 开挖时,挖土机械不得碰撞或损害锚杆、腰梁、土钉墙面、内支撑及其连接件等构件,不得损害已施工的基础桩;
5 当基坑采用降水时,在降水后开挖地下水位以下的土方;
6 当开挖揭露的实际土层性状或地下水情况与设计依据的勘察资料明显不符,或出现异常想象、不明物体时,停止开挖,在采取相处理措施后方可继续开挖。
7 挖至坑底时,避免扰动基底土层的原状结构。
1.1.2软土基坑开挖初符合本规程底1.1.1的规定外,尚符合下列规定:
1 按分层、分段、对称、均衡、适时的开挖原则开挖;
2 当主体结构采用桩基础且基础桩已施工完成时,根据开挖面下软土的形状,限制每层开挖厚度,不得造成基础桩偏位;
3 对采用内支撑的支护结构,宜采用局部开槽方法浇筑混凝土支护或安装钢支撑;开挖到支撑作业面后,及时进行支撑的施工;
4 对重力式水泥土墙,沿水泥土墙方向分区段开挖,每一开挖区段的长度不宜大于40m。
1.1.3 当基坑开挖面上方的锚杆、土钉、支撑未达到设计要求时,严禁向下超挖土方。
1.1.4 采用锚杆或支撑的支护结构,在未达到设计规定的拆除条件时,严禁拆除锚杆或支撑。
1.1.5 基坑周边施工材料、设施或车辆荷载严禁超过设计要求的地面荷载限值。
1.1.6 基坑开挖和支护结构使用期内,按下列要求对基坑进行维护:
1 雨期施工时,在坑顶、坑底采取有效的截排水措施;对地势低洼的基坑,考虑周边汇水区域地面径流向基坑汇水的影响;排水沟、集水井采取防渗措施;
2 基坑周边地面宜作硬化或防渗处理;
3 基坑周边的施工用水有排放措施,不得渗入土体内;
4 当坑体渗水、积水或有渗流时,及时进行疏导、排泄、截断水源;
5 开挖至坑底后,及时进行混凝土垫层和主体地下结构施工;
6主体地下结构施工时,结构外墙与基坑侧壁之间及时回填。
1.1.7 支护结构或基坑周边环境出现本规程第2.2.23条规定的报警情况或其他险情时,立即停止开挖,并根据危险产生的原因和可能进一步发展的破坏形式,采取控制或加固措施。危险消除后,方可继续开挖。必要时,对危险部位采取基坑回填、地面卸土、临时支撑等急措施。当危险有地下水管道渗漏、坑体渗水造成时,及时采取截断渗漏水源、疏排渗水等措施。
2.2 基坑监测
2.2.1 基坑支护设计根据支护结构类型和地下水控制方法,按表2.2.1现在基坑监测项目,并根据支护结构的具体形式、基坑周边环境的重要性及地质条件的复杂性确定监测点部位及数量。选用的监测项目及其监测部位能够反映支护结构的安全状态和基坑周边环境受影响的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