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家库和专家管理,我局制定了《东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家库及专家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2025年10月20日 东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家库及专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房屋市政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以下简称“危大工程”)专家库和专家管理,根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实施<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办质〔2018〕31号)以及《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房屋市政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粤建规范〔2019〕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我市行政区域内房屋市政工程危大工程专家库建立、使用及专家管理等。 本办法所称房屋市政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工程(铁路、交通、水利、电力、民航、通信等部门负责的专业建设工程及其附属配套工程除外)、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市政路桥、雨水排水工程和给水、燃气、通信、热力、公共交通、环境卫生、照明、园林绿化等工程除外)和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 本办法所称危大工程,是指房屋市政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容易导致人员群死群伤或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分部分项工程。 本办法所称专项方案,是指房屋市政工程分部分项工程所涉及的设计、施工、监测等专项方案。 第三条 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全市房屋市政工程危大工程专家库和专家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东莞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以下简称“市安监站”)受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委托,负责组织实施具体事务性工作,包括专家库日常管理,专家的论证、培训、考评、安全检查管理和监督等。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建立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及“东莞市房屋市政工程危大工程论证项目及专家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管理系统”)。市安监站对专家库、管理系统进行动态管理,及时对库内专家、专家信用记录及相关档案信息进行更新。 第六条 专家库按照以下三个专业类别进行分类,一名专家可以申请不超过两个专业类别。 4.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及尚无相关技术标准的相应危险性较大的岩土工程等。 4.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及尚无相关技术标准的相应危险性较大的模架工程等。 7.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及尚无相关技术标准的相应危险性较大工程等。 第七条 纳入专家库的专家实行信息化管理。按照一人一档,记录专家基本信息(包括姓名、单位、职务、职称、从业年限和专业业绩)、工作质量情况(包括工作次数、工作完成情况、业务水平、工作能力、诚信信息、培训教育情况)等内容。 第三章 专家入库管理 (四)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5周岁(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年龄可适当放宽),身体健康,能够承担相应论证工作并出席相关活动。 (三)申请人工作业绩、研究成果等证明材料复印件各一份。 (三)专家入库后需签署《东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家库专家自律承诺书》(附件2)。 机关、事业等单位在职公务人员及承担行业管理职能的相关在职人员不得申请入库,离职、退休公职人员应遵从相关管理规定,经退休单位盖章同意申报。 第四章 专家权利和义务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方案论证通过后,3个工作日内登录“管理系统”登记项目信息,组织专家组成员确认信息,向委托方提供“管理系统”生成的论证项目二维码。二维码用于张贴在论证报告封面,以便核对论证项目信息。 第五章 专家论证管理 第十五条 有关单位在组织专家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专项方案进行论证时,应根据危大工程专业特点,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符合专业要求的专家。当本专家库专家无法满足时,可从其他地区专家库中选取。 第十六条 论证专家组成员应按照危大工程专业分类,从专家库中选取,符合专业要求且人数不得少于5人。论证专家组实行组长负责制,组长原则上由组员推选产生。 第十七条 专家论证实行回避制度,为工程提供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工程检测、全过程咨询、造价咨询、工程招标代理等有关利害关系单位的人员,不得以专家身份参加专家论证会。 第十八条 专家论证包括材料完备性审核和技术性论证,材料经完备性审核通过后方可进行技术性论证。论证主要内容应当包括:专项方案内容是否完整、可行;专项方案计算书和验算依据、施工图是否符合有关标准规范;专项方案是否满足现场实际情况,并能够确保施工安全。方案存在严重缺陷的,论证应不予通过。 第十九条 专项方案经论证结论为“通过”的,论证组织单位可参考专家意见自行修改完善;结论为“修改后通过”的,专家意见要明确具体修改内容,论证组织单位应当按照专家意见进行修改并提出修改情况,修改情况应由专家组组长或至少3名原专家组成员签字确认;结论为“不通过”的,论证组织单位修改后应重新组织专家论证。 第六章 专家管理 第二十条 专家库专家实行聘任制,聘期为3年,经评定合格后可以连续聘任。 第二十一条 市安监站定期对专家进行任期综合评定(评定标准见附件4),不定期对专家论证工作质量、安全检查工作质量等开展抽查,对专家未认真履行义务、工作失职等行为进行公示,情节严重的,调整出库并解除聘用专家资格。 (三)丧失或被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无故缺席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组织的培训、会议、交流等活动,无故不配合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开展安全检查等工作,一年内发生2次的,暂停其资格6个月;一年内发生3次的,暂停其资格一年。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与国家、广东省或东莞市有关规定相抵触时,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5年11月1日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10月31日。 附件:1.入库申报表.doc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