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井府办发〔2025〕13号 各镇人民政府,区级各部门,各街道办事处,有关单位: 《自流井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自流井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试行)》(自井府办发〔2023〕1号)同时废止。 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8月29日 自流井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5 1.1 编制目的 5 1.2 编制依据 5 1.3 适用范围 5 1.4 工作原则 5 1.5 预案体系 6 2 组织指挥机构及职责 7 2.1 区级组织指挥机构 7 2.2 区级有关单位职责 7 3 监测会商与评估 10 3.1 监测 10 3.2 会商 11 3.3 评估 11 4 预警 11 4.1 预警分级 11 4.2 预警条件 12 4.3 预警发布 12 4.4 预警级别调整与解除 13 4.5 预警审批程序 13 5 应急准备 13 5.1 应急减排清单 13 5.2 应急响应操作方案 15 6 应急响应 16 6.1 响应分级 16 6.2 响应措施 16 6.3 响应措施特别说明 19 6.4 其他 19 7 信息发布 20 8 应急保障 20 8.1 组织保障 20 8.2 资金保障 20 8.3 物资保障 21 8.4 监测与预警能力保障 21 8.5 通信保障 21 9 监督问责 21 10 预案管理 21 10.1 预案编制 21 10.2 预案备案 21 10.3 预案培训和演练 22 10.4 预案修订 22 11 附则 22 附录 23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及区委、区政府工作要求,健全完善重污染天气预警发布和应急响应工作机制,提高重污染天气预测预警、应急响应能力,落实应急减排措施,确保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高效有序进行,最大程度减缓和降低污染影响,改善空气质量,保障公众健康,促进绿色高质量发展。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优化重污染天气应对机制的指导意见》、生态环境部办公厅《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0年修订版)》《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办法》《四川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自贡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试行)》《自贡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在自流井区行政区域内细颗粒物(PM2.5)污染造成的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 1.4 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预防为主。把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作为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的出发点,加强监测预警,坚持平急结合,强化源头管控,夯实减排措施,减少重污染天气造成的危害。 属地管理,区域统筹。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在区委、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实行属地为主、条块结合,分级负责、分类管理。 科学预警,及时响应。积极做好环境空气质量和气象条件的日常监测,及时把握变化情况,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气的监测预警、会商研判、应急响应、统筹调度、跟踪评价等机制,积极应对重污染天气。 分级管控,精准减排。动态更新重污染应急减排清单,强化大气污染源监控。焦距经营主体关切,落实优化营商环境要求,实施重点行业绩效分级管理,落实差别化管控措施,细化企业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确保同一行业内同等绩效水平的企业减排措施相对一致,推动行业治理水平整体提升。 部门联动,社会参与。强化部门协调联动,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机制,综合采用经济、法律以及必要的行政手段协同做好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进一步完善信息公开制度,加强宣传引导,提高公众自我防护意识和参与意识,共同改善环境空气质量。 1.5 预案体系 本预案是《自贡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组成部分,相关企事业单位的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各部门和镇街(含区工管委,下同)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共同组成全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体系。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区级组织指挥机构 区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以下简称区环委会)负责全区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的组织领导和指挥协调。区委宣传部、区发展改革局、区科技经信局、区教育体育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自然资源局、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区交通运输局、区水务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商务局、区文化广电旅游局、区卫生健康局、区应急局、区市场监管局、区投促局、区工管委、区综合执法局、区公安分局、区生态环境局、区交警大队、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等有关部门(单位)根据各自职责,承担重污染天气应急相关工作。 区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区生态环境局)负责组织重污染天气应对研判、会商、评估、培训、演练以及相关信息发布和上报,督促、指导有关部门(单位)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相关工作,承担区环委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2.2 区级有关单位职责 (1)区委宣传部:负责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和重污染天气防治正面宣传和舆论引导,指导生态环境、气象等部门做好相关网络舆情监测、研判、分析和处置。负责指导、协调开展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的宣传报道,负责组织协调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新闻发布工作。 (2)区发展改革局:负责权限内重污染天气应急预防与处置体系建设项目的审批;优化区域空间布局,调整产业结构,实施能源消费强度控制,优化能源消费结构,推动清洁能源利用;按职责做好应急状态下能源控制保障有关工作。 (3)区科技经信局:负责督促指导全区相关企业按要求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操作方案。指导全区加油站、储油库油气回收治理工作。负责组织协调全区重污染天气预防、应对处置科技支撑工作。加强科技创新能力储备,加快先进适用科技成果(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等)的转化推广。 (4)区教育体育局:负责制定并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学校、幼儿园及其他教育培训机构减少或停止户外活动及停课应急处置专项实施方案;根据环境空气质量,督促各类教育机构落实学生在校期间的健康防护措施;开展相关应急知识教育培训。 (5)区民政局:负责牵头加强殡葬服务区内烟花爆竹禁燃禁放行为的管理。 (6)区财政局:负责将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工作所需资金通过纳入部门综合预算予以保障,并对资金的安排、使用、管理进行监督。 (7)区自然资源局:负责加强国土绿化、湿地保护;负责督促落实露天矿山、涉矿砂石料场大气污染防控措施。 (8)区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督促落实城市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大气污染防控措施。 (9)区交通运输局:负责制定并落实重污染天气交通运输保障应急方案,保障公共交通运力;负责交通运输行业扬尘管控,加强国省干道、县乡道路交通运输扬尘的监管整治;负责督促汽修企业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操作方案。 (10)区水务局:负责督促落实水务建设工程大气污染防治措施;负责重污染天气涉河砂石料场扬尘管控工作。 (11)区农业农村局:负责开展农作物秸秆资源化利用和全域秸秆禁烧工作。 (12)区商务局:负责督促再生资源回收、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等行业做好污染防治工作;配合做好老旧车辆淘汰工作。 (13)区文化广电旅游局:负责重污染天气旅游团队、游客等的应急处置工作。 (14)区卫生健康局:负责开展重污染天气对人体健康影响的监测和防护知识宣传;督促指导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卫生防护和医疗诊疗救治工作。 (15)区应急局:负责重污染天气相关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负责打击禁放区内烟花爆竹违法销售行为。 (16)区市场监管局:负责重污染天气期间加强对商品煤和油品质量的监督检查,严格源头控制。 (18)区投促局:负责协调外资企业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的制定、实施。 (19)区工管委:重污染天气期间,加强监督检查,负责督促园区内企业落实限产、停产、错峰生产措施。加密园区道路洒水降尘。 (20)区综合执法局:负责加强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负责督促市政环卫部门增加道路洒水、冲洗频次;加大对城市垃圾及落叶焚烧的监管力度;严格控制城区露天烧烤;负责餐饮企业油烟污染的行政处罚。 (21)区公安分局:负责烟花爆竹禁放工作。 (22)区生态环境局:负责组织开展重污染天气环境空气质量监测、分析和预报;开展环境空气质量会商、研判、预报工作;组织对重点排污企业污染物减排情况进行执法检查;联合相关部门加强大气污染控制和应急减排措施落实;督导各成员单位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预案,会同有关部门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清单并动态更新。 (23)区交警大队:负责制定并落实重污染天气机动车限行、柴油货车远端劝导分流等措施;配合市上推动老旧车辆淘汰。 (24)各镇街:负责按照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要求做好辖区内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相关工作。 3 监测会商与评估 3.1 监测 日常监测:生态环境部门完善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络,严格按照要求开展空气质量日常监测和污染源溯源监测;做好数据收集处理、环境空气质量现状评价、多源数据分析以及趋势预测工作。 应急监测:重污染天气应急情况下,生态环境部门跟踪掌握环境空气质量变化情况,做好应急监测及趋势预测工作,为预警、应急响应工作的开展提供决策依据。 3.2 会商 依托重污染天气应急专家组,及时开展科学研判、动态会商,不断提高预测预报科学性、针对性,提升预警精准性、时效性。 在重污染天气发生时,实行日报告制度,每日开展会商,动态开展数据分析、监测评价和趋势预判。会商研判认为需要启动区域预警时,提前72小时及以上报送预警建议,包括预警等级、污染程度、主要污染物、启动时间、气象条件等信息。 3.3 评估 应急响应过程中或应急响应终止后,由区环委会办公室牵头及时分析污染过程,评估应对效果,内容包括预测预报、形势分析、预警发布、应急响应、措施落实情况及环境效益、存在问题、改进措施等。 4 预警 4.1 预警分级 按照污染程度,全区重污染天气预警级别由低到高分为黄色、橙色和红色预警三级。各级别分级标准为: 黄色预警:预测日AQI(空气质量指数)>200或日AQI>150持续48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更高级别预警条件。 橙色预警:预测日AQI>200持续48小时或日AQI>150持续72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更高级别预警条件。 红色预警:预测日AQI>200持续72小时且日AQI>300持续24小时及以上。 当预测发生前后两次重污染天气过程,且间隔时间未达到36小时,应按一次重污染天气从高等级应对。 4.2 预警条件 经会商预判我区达到一定级别预警分级标准时,启动相应级别的预警。 接到省生态环境保护和督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或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预警提示信息时,结合实际及时启动相应级别预警。 4.3 预警发布 预警信息原则上提前48小时及以上发布。若遇特殊气象条件未能提前发布,判断满足预警条件可立即发布预警信息。预警发布信息包括预警级别、启动时间、响应级别、气象条件、污染程度等。预警发布当日将相关信息报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 当接到上级预警提示信息时,区环委会办公室根据预警提示信息,加强监测预报和分析,结合实际及时启动相应级别预警,执行相应级别应急响应措施;当接到上级应急响应指令时,区环委会办公室及时启动相应级别预警,执行相应级别应急响应措施。 4.4 预警级别调整与解除 预警信息发布后,应急响应前,空气质量预测结果发生变化,与预警信息不符的,应结合实际情况及时调整预警等级或取消预警。 应急响应后,当空气质量预测结果或监测数据达到更高预警等级时,应及时提高预警等级,升级应急响应措施。当空气质量改善到相应级别预警标准以下,且预测将持续36小时以上时,应降低预警级别或解除预警,并提前发布信息。调整、解除当日将相关信息报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 4.5 预警审批程序 黄色及橙色预警的启动、调整及解除由区环委会办公室主任批准。 红色预警的启动、调整及解除由区环委会办公室主任审核后报区政府分管副区长批准。 预警的启动、调整及解除信息由区环委会办公室统一发布。 5 应急准备 各部门、镇街应提前做好应急准备,组织编制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和应急响应操作方案,并每年动态更新。 5.1 应急减排清单 5.1.1 总体要求 全区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x)、颗粒物(PM)和挥发性有机物(VOCs)在黄色预警、橙色预警、红色预警应急响应期间的减排比例,应分别达到全社会总排放量的10%、20%和30%以上。单项无法达到减排比例的,可根据污染物排放构成调整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减排比例,但二者比例之和不得低于上述总体要求。 5.1.2 管控措施 加强工业源、移动源、扬尘源污染排放与重污染天气的相关性分析,抓住关键和主要矛盾,针对重点区域、重点企业、重点时段制定分类管控措施,统筹经济社会发展、民生保障和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严禁采取简单粗暴的紧急停工停业停产等行为,禁止搞“一刀切”。 (1)工业源清单。由区生态环境局、区科技经信局、区交通运输局等有关部门负责编制和修订。清单应包括相应企业及其具体工艺环节、污染物排放量以及不同级别预警采取的应急措施和相应减排量等。应急减排措施应根据生态环境部《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0年修订版)》《四川省重污染天气金属表面处理及热处理加工等10个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4年修订版)》等规范要求,按照不同环保绩效水平差异化制定。除涉密单位外,工业源应急减排清单应确保覆盖所有涉气企业。 对新兴产业、战略性产业和保障民生的企业按程序上报并经审核通过后,可纳入保障类企业,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警期间采取自主减排措施,但仅准许从事特定保障任务的生产经营。对承担协同处置城市生活垃圾或危险废物等民生保障类企业,在保障任务完成的同时,核定最大允许生产负荷或排放量。原则上重点行业的保障类企业环保绩效水平应达到B级及以上或引领性指标水平。 (2)移动源清单。由区交警大队、区交通运输局、区生态环境局等有关部门负责编制和修订。清单应包括不同车辆类型、不同排放标准的机动车保有量信息、过境车辆类型及数量和管控措施并估算减排量。主要采取限制高排放车辆和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等措施。涉及大宗原材料及产品运输的重点用车企业,应制定错峰运输方案,从源头管控高排放车辆。 (3)扬尘源清单。由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区交通运输局、区水务局等有关部门负责编制和修订。清单应包括施工工地名称、占地面积、排放量等信息。扬尘源减排主要通过控制施工扬尘和道路扬尘实现。施工扬尘控制主要采取禁止非封闭混凝土搅拌、建筑拆除、渣土车运输、土石方作业等措施。道路扬尘控制主要采取增加主干道路和易产生扬尘路段的机扫和洒水频次等措施。 5.2 应急响应操作方案 各部门、镇街要督促指导涉气企业规范、科学、合理地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对于简易工序或重污染预警期间全厂停产、整条生产线停产、轮流停产类企业,可简化为“一厂一策”公示牌。对于生产工序不可中断的重点排污企业,除制作公示牌外,还应制定“一厂一策”操作方案,载明企业基本情况、主要生产工艺流程、主要涉气产排污环节、污染物排放情况、不同级别预警下的应急减排措施等。 6 应急响应 6.1 响应分级 对应预警等级,实行三级响应。 (1)发布黄色预警时,启动Ⅲ级应急响应。 (2)发布橙色预警时,启动Ⅱ级应急响应。 (3)发布红色预警时,启动Ⅰ级应急响应。 6.2 响应措施 应急响应措施包括健康防护措施、倡议性减排措施和强制性减排措施。我区在落实本预案相应等级预警措施的基础上,可结合本地实际,采取更严格的应急响应措施应对重污染天气。 6.2.1 健康防护措施 指导协调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发布健康防护警示,引导儿童、孕妇、老年人和患有心脑血管、呼吸系统等疾病的易感人群留在室内,确需外出的,采取必要防护措施。一般人群减少户外运动和室外作业时间,如不可避免,应采取防护措施。教育部门指导幼儿园、中小学校合理调整教学计划,尽量安排室内课程,在Ⅰ级响应期间指导有条件的幼儿园、中小学停课,并合理安排停课期间学生的学习,做到停课不停学。督导指导医疗机构增设相关疾病门诊、急诊,增加医护人员。重污染天气时应停止举办大型群众性户外活动。 6.2.2 倡议性减排措施 指导协调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发布信息,倡导公众绿色消费,单位和公众尽量减少含挥发性有机物的涂料、油漆、溶剂等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倡导公众绿色出行,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电动汽车等出行,驻车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倡导公众绿色生活,减少能源消耗。合理增加城市主干道公共交通工具的营运频次和营运时间。 6.2.3 强制性减排措施 (一)Ⅲ级响应 (1)执行重污染天气工业源应急减排清单黄色预警减排措施。 (2)停止室外装修喷涂、粉刷、切割、焊接、护坡喷浆、沥青路面铺装等作业。 (3)停止施工工地土石方作业(包括土石方开挖、回填、场内倒运、掺拌石灰、混凝土剔凿、建筑工程配套道路和管沟开挖等);停止石材切割作业,停运建筑垃圾、渣土、砂石;加强施工扬尘环境监理和执法检查。 (4)除城市运行保障车辆和特种车辆外,城市建成区内禁止国四及以下重型和中型柴油(燃气)货车、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和拖拉机上路行驶;停止使用以柴油为燃料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加强交通执法检查和重点区域交通疏导。 (5)在日常道路清扫保洁频次的基础上,加强道路清扫、冲洗、雾炮洒水作业频次。 (6)落实露天禁烧、烟花爆竹禁放措施,加强餐饮油烟净化设施运行情况监管。 (二)Ⅱ级响应 在落实Ⅲ级应急响应措施的基础上,增加以下管控措施: (1)执行重污染天气工业源应急减排清单橙色预警减排措施。 (2)除城市运行保障车辆和特种车辆外,特定区域采取两个车牌尾号一组轮换限行(具体限行要求另行发布);实施过境重型载货车绕行疏导。 (3)涉及大宗物料运输(日载货车辆进出10辆次及以上)的企业,除特种车辆、危险化学品车辆等外,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排放标准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运输。 (4)增加公共交通运力,保障市民出行。 (三)Ⅰ级响应 在落实Ⅱ级应急响应措施的基础上,增加以下管控措施: (1)执行重污染天气工业源应急减排清单红色预警减排措施。 (2)除城市运行保障车辆和特种车辆外,特定区域采取单双号车牌尾号限行。 6.3 应急措施特别说明 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措施是在落实大气污染治理日常措施的基础上,进一步强化污染物减排力度,两者不能混淆。 在有关车船等移动源限行措施中,城市运行保障车辆和特种车辆主要指军队、警务、生态环境保护、消防、急救、抢险、邮政、保险勘验救援、民生保障、环卫作业车辆和单位通勤车、公交车(含长途汽车)、出租车、执勤的制式执法用车、电动车辆等。 当紧急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时,当天可以不采取机动车限行措施;正在进行水泥浇筑等不能间断的工序的建筑施工工地,可在完成该工序后停止施工。 经各级政府确定并纳入保障清单的重点建设项目、民生工程、应急抢险工程等根据需要可继续作业,但应严格落实《四川省建筑工程施工扬尘防治标准》要求。被纳入保障清单的一经发现不符合绿色施工要求,按要求移出保障清单。 6.4 其他 因臭氧(O3)造成的重污染天气,应及时向社会发布健康提示信息。加强对挥发性有机物(VOCs)和氮氧化物(NOx)排放监管,加大洒水保湿力度,强化餐饮油烟、装修喷涂等局部污染源管控。 出现山火等不可控因素造成的重污染天气时,应及时向社会发布健康提示信息,引导公众采取健康防护措施,视情采取管控措施。 7 信息发布 依托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多种渠道,及时组织专家对重污染天气过程进行分析解读,及时、准确、客观向社会发布预警信息和应对情况,主动回应社会关切,澄清不实信息,正确引导舆论。 8 应急保障 8.1 组织保障 区环委办要结合辖区实际,建立针对重污染天气应对的事前研判、事中跟踪、事后评估技术体系,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体系,建立健全协同联动工作机制,统筹做好重污染天气预测、预警、应急响应、总结评估等工作,妥善应对重污染天气。 8.2 资金保障 区财政局要按规定将重污染天气应急所需资金列入预算,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及应急减排清单修编、监测预警、应急处置、监督检查、基础设施建设、应急技术支持、重污染天气案例库建设、重污染天气应对评估技术体系等工作提供经费保障。 8.3 物资保障 区环委办要制定应急响应期间设备、车辆等装备调配计划,明确各项应急物资的储备维护主体、种类与数量。各有关部门应根据职能分工,配备种类齐全、数量充足的应急仪器、车辆和防护器材等装备,做好日常管理和维护保养,确保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顺利开展。 8.4 监测与预警能力保障 按照国家要求和规范,及时优化调整空气环境质量监测网络,加强空气质量预测预警能力建设,进一步提高空气质量72小时预测预报准确率。 8.5 通信保障 各镇街及有关部门建立重污染天气应急值守制度,明确重污染天气应急负责人和联络员,并保持24小时通信畅通,确保应急信息和指令及时有效传达。 9 监督问责 对因工作不力、履职缺位等导致未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的,依法依规追究有关部门(单位)及人员责任。对应急响应期间未落实减排措施、自动监测数据造假、生产记录造假等行为,严格依法查处。对已评定绩效等级的工业企业等,未达到相应指标要求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10 预案管理 10.1 预案编制 各镇街及区级相关部门高度重视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编制工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结合本地环境空气质量状况及污染特征,对标对表、优化预案,确保预案内容的完整性、预警规定的详实性、响应措施的科学性和针对性,并向社会公布。 10.2 预案备案 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应向市生态环境局和区应急局备案。 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机构相关成员单位应制定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处置专项实施方案,并向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机构备案。 涉气企业应在区生态环境局的指导下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并向区生态环境局备案。 10.3 预案培训和演练 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机构要加强重污染天气应对培训,定期、不定期组织预案演练,提高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针对性和有效性。 10.4 预案修订 动态更新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切实提高应急预案的现实性和可操作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标准、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或应急预案制定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要及时进行修订。 11 附则 本预案由区环委会办公室(区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自流井区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流程图 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自流井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
附录
